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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近三年的司法实践探索,我国《旅游法》最终确立了因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损害时,旅游经营者无过错的不真正连带侵权责任,建立了区分违约、侵权责任,全面保护旅游者权益的民事责任二分体系。焦建军案作为该体系建立过程中的标志性案例,明确了保护旅游者的基本立场和擅自转让旅游业务时旅行社间连带责任的性质,但其未区分违约与侵权不同的责任基础而配置责任的作法颇值得商榷。立法对侵权责任无过错原则的适用应持谨慎态度,司法实务中应对以其进行限缩性解释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