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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银行既是主要的民间投资渠道之一,也是民间投资服务实体经济的融资渠道之一,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离不开进一步激发民营银行的竞争力和活力。自2014年首家民营银行开业以来,我国民营银行总体运行平稳,发展态势良好。截至2017年12月末,民营银行总资产规模为3381.4亿元。截至2018年6月末,各项贷款余额为2105.26亿元,净利润为21亿元,资本利润率和资产利润率分别为21.11%和1.10%,净息差为4.25%。不良贷款余额为12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57%,低于商业银行平均水平0.91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为696.46%,资本充足率为21.11%;流动性比例为80.62%,信用风险指标和流动性指标均高于监管标准值。虽整体向好,民营银行依然面临着准入歧视客观存在、同业负债依赖程度过高、公司治理有待优化等困境。
民营银行发展概况
基本情况
民营银行试点始于2014年12月,首批设立五家,分别是深圳前海微众银行、上海华瑞银行、温州民商银行、天津金城银行和浙江网商银行。截至2018年6月末,银监会批准筹建并营业的民营银行共17家。从属地分布来看,东部地区分布最多,有10家,其中浙江、广东分别设有2家,位居首位;中部地区分布其次,有3家;西部、东北地区分布最少,只有2家。
截至2018年6月末,17家民营银行盈利状况良好、整体风险较低。下面结合表1分析近两年民营银行财务指标。
从信用风险指标来看,2017年平均不良贷款余额为7.5亿元,平均不良贷款率为0.62%,平均拨备覆盖率为548.70%。2018年6月末民营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2亿元,同2018年3月相比增加20%,其中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2亿元、5亿元、5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57%,其中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不良贷款率分别为0.095%、0.24%、0.24%;拨备覆盖率为696.46%,表明民营银行信贷资产安全,风险监管良好。
从流动性指标来看,2017年民营银行平均流动性比例为95.99%,2018年6月末流动性比例为80.62%,同2018年3月末相比增加了1.89%,表明民营银行短期偿债能力提高。
从效益性指标来看,2017年末民营银行净利润为19.67亿元,平均资产利润率为0.91%,平均净息差为4.68%。2018年6月末,净利润为21亿元,资产利润率为1.10%,净息差为4.25%,同2018年3月末相比,前两者分别同比增长162.5%、25%,净息差同比下降2.07%,表明民营银行盈利能力上涨,资金成本压力略有上涨。
从资本充足指标来看,2017年民营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为23.54%,2018年6月末资本充足率为21.11%,相比2018年3月末下降了7.29%,表明民营银行风险防控能力提高,业务经营较稳健。
民营银行的分类和战略定位
根据金融科技手段运用情况,17家民营银行可分为三类:一是充分运用金融科技手段的民营银行,如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浙江网商银行、四川新网银行、北京中关村银行。二是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民营银行,如江苏苏宁银行、上海华瑞银行、威海蓝海银行、武汉众邦银行、福建华通银行、辽宁振兴银行。三是相对没有运用金融科技手段的民营银行,如天津金城银行、温州民商银行、重庆富民银行、吉林亿联银行、湖南三湘银行、安徽新安银行、梅州客商银行。
根据战略定位,17家民营银行的战略专注点包括如下方面:一是关注服务小微、三农,如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浙江网商银行、四川新网银行、福建华通银行、北京中关村银行、梅州客商银行。二是立足自贸区,主攻贸易金融,如上海华瑞银行、天津金城银行、江苏苏宁银行。三是專注地区服务,深耕区域经济,如重庆富民银行、温州民商银行、威海蓝海银行、安徽新安银行。四是深耕产业生态金融,服务相关产业用户,如武汉众邦银行、吉林亿联银行、湖南三湘银行、辽宁振兴银行。
民营银行面临的问题
准入歧视客观存在
一是必须实施“一行一店”模式。2015年8月,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明确规定“民营银行应坚持‘一行一店’模式,在总行所在城市仅可设1家营业部,不得跨区域”。“一行一店”模式导致民营银行的管理半径过大、经营成本高、效率低,加大了风险控制和贷后管理的难度。
二是个人账户I类账户远程开户并未放开。2015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I类账户必须要到银行现场验证身份,II类和III类可通过远程开户”。远程开户是微众银行、网商银行、新网银行等充分运用金融科技手段、不设线下网点的民营银行商业模式成功的前提。个人账户I类账户的远程开户没有放开,使得此类民营银行商业模式难以进一步发展。
三是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例如2016年8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了修订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根据相关规定,民营银行成立两年之内无法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开展流动性管理。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发行管理办法》。根据相关规定,民营银行至少在成立三年内难以通过发行金融债解决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