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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人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日益增强,尤其是专利权的保护。本文着重讨论的是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的方式很多,效果不一,其中最具权威,最基本的,也是最具有研究意义的便是法律对其的保护,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底线,是最低层次的道德,法律对专利权的保护其实是具有较为普遍的作用的,而专利权有因其本身具有的不同于普通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性质,这便要求法律在制定执行,救济过程中需要一定的技巧,立足于科技的长远发展,植根于对专利权的有效保护,专注于实际产生的社会效果,并能与时俱进,紧跟科技大潮之发展从而使得专利权得到真正意义上符合立法目的的保护。
关键词:法律保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
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18)02-0032-04
1 引言
本文通过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在法律保护方面的理论进行论述和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一定程度的探讨。因此本文所述“专利”一词,仅指上述两种专利,而不含外观设计专利。
2 专利制度的基本理论学说
法律保护人的基本权利,是基于宪法的规定。专利权则是通过法律授权取得的,并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专利权利如果被归为是基本权利的一种,那么它既有财产权的性质,也是一种人身权。那么我们可以得到一个似是而非的答案,因为法律保护的专利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延伸,这项权利是在民商法中占有一席之地的私权,它的产生似乎是合理的,对它的保护似乎也是合理的。但是我们的研究仅仅于此止步吗?为什么法律要创设专利制度,追根溯源,专利权因何而成为一项法定权利?它的产生原因究竟是什么?
2.1 公共利益说
许多重要的理论研究从道德、人性等方面来追溯专利制度的本源,但是大多数功利主义学和经济学的看法一般都同意,将专利制度看作是为了成就某些目标而运用的武器,但是对目标是什么和目标是不是达到想要达到的效果又意见不一致。而这些目标,有着共同的母亲,那就是公共利益。
2.2 权利说
这个理论是从道德的角度研究而得出的,它并不功利,而是认为人们有权对自己智慧的成果享有利益,这是绝对的。并且认为专利权利的获得并不意味着应当履行为公共利益服务的义务。法律只能在一定程度上以促进其实施的方式为公共利益某福祉。
2.3 公共利益理论与权利理论的碰撞
公共利益说和权利说都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专利制度以及专利权利存在的合理性,属于较为深刻也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学术研究认可的结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专利法立法的目的其实更为偏向公共利益说。当然当我们看向具体的个案,苹果将三星的侵权行为视为偷窃,不难看出实际上专利权利人并不会过多地考虑公共利益,而是以公共利益为武器——将专利侵权异化为抑制创新的行为——以此保护由人力,物力,精力,智慧,风险承担等成本的付出而最终获得的有财产价值的垄断性的专利权。笔者认为,如果实在对这两种理论难以选择,我们不妨将专利权利说认定为法律保护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本质目的,私有目的。而将公共利益说认定为其价值目的,公有目的。它们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
3 我国现行专利法律保护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
本文着重讨论的是我国现行专利法律保护制度的部分内容,以及对若干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前文总结了专利法律保护的目的和起源,接下来将缩小范围对我国的专利制度从概念,分类,限制等方面进一步探讨,之后尽量做出一些解决方案。
3.1 专利法律保护
专利法律保护的概念,即何为专利的法律保护,也就是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利不受到破坏。
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来说,法律规定了其专利权的取得,范围(权限),救济(对侵权行为),便是法律保护的主要内容。
当然,专利作为一项私有领域的权利,除了法律的保护或者说在法律保护的基础之上,专利权人往往使用各种战略,在专利战争中法律对产生胜负定局往往不起太多作用,而真正懂得运用法律的一方才能赢得最终的胜利。笔者在此想要传达的是,法律在专利权的保护中是贯穿始终的,但是它并不是全部,有时它竟是次要的。我们甚至能找出许多例子去证明它。对此,本文不作细述。
3.2 专利法律保护的路径
3.2.1静态保护和动态保护
对专利的简单直接的保护,就是对侵权的否定。专利法律起到的正是对专利侵權的否定意义,世界各国的法律都有关于侵权的规定,因为侵权是常见的。在我国,侵权和违约是民商法中重要的规定。对专利权来说,有关的违约行为其实与专利本身关系不大,而有关的侵权问题却非常典型,与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息息相关。根据侵权行为发生的时刻为临界点,我们可以将专利的法律保护分为侵权前的保护,侵权后的保护;也称为静态保护和动态保护。
侵权前的法律保护对侵权起到预防的效果,是静态的。而侵权后的法律保护对侵权起到的是权利救济的效果,是动态的。这是从法律保护对具体专利权的保护效果进行分类的。
3.2.2发明保护和实用新型的保护
根据保护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发明的法律保护和实用新型的法律保护。因为两种专利类型本质上是有差异的,所以其在法律保护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发明专利相比实用新型,有着更多的保护种类,更苛刻的授权条件,更严格的审查,以及更长的保护期限。
(1)更多的保护种类。实用新型的保护种类没有发明多。只有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而发明专利保护的种类不仅仅有产品发明,也有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
(2)更苛刻的授权条件。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作为专利的三性,是授予专利权的三个实质性条件。在创造性方面,对实用新型专利的要求是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有进步的,而对于发明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性进步。虽然这是一个相对主观的评判条件,但是不难看出的是,发明专利具有更加苛刻的申请条件。这也体现了发明专利具有更高的价值。 (3)更严格的审查。我国的发明专利在审查时必须经历书面审查和实质审查两种审查,而实用新型专利则只需要经历书面审查一种审查方式,不仅更易取得专利权,而且取得专利权的过程更加短暂。因此,同一申请人在申请发明专利的同一申请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提早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排他权利,如果发明专利申请通过了审查,则可以通过选择通过不要原先的专利权,从而拿到发明专利权,即使未通过,申请人还是可以继续享有实用新型专利。这对于保护一项发明创造非常有利。
(4)更长的保护期限。最早熟的果子最先烂掉。实用新型專利就是那颗早熟的果子,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它的保护时间仅仅为发明专利的二分之一。发明专利具有更高的价值,获得同样的垄断权利,自然意味着其应当拥有更长的保护期限是合理的。我国规定了其二十年的保护时间,而在世界上其他国家这个时间并不是统一的,但是在有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区分的国家,几乎所有的发明专利都具有更长的保护期限。
3.2.3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
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法律保护的运作角度进行分类的话,可以分为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三种保护分别体现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立法保护是对专利权的基本保护,主要指对专利制度的设立。行政保护则通过有关的行政机关以行政行为的方式实施专利制度,司法保护主要是对于专利纠纷的审判。三种权力的运作共同实现了法律对专利权的所有保护。
(1)立法保护。我国专利法的立法保护首先体现在立法的表现形式上。宪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共同构成了我国专利法的表现形式。这些表现形式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是我国专利法律保护的基础框架。万变不离其宗,通过立法保护,使得专利权保护有法可依。
(2)行政保护。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对专利的行政保护均有规定。由于行政执法具有简捷、快速、方便的优势,目前我国有不断加强专利的行政保护的趋势。专利行政保护的主要机关有各地各层级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这些专门的行政部门的职责为处理专利纠纷的案件,查处违反专利法的行为,调节专利纠纷。我国海关也是专利行政保护的行政机关,在有关专利产品的进出口中发挥监控作用。
(3)司法保护。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司法保护就是通过诉讼解决专利纠纷。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诉讼。专利诉讼除了使用诉讼的一般规定以外,还具有技术性专业性强的特点。相对于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是专利权人的最终救济以及专利纠纷的最实际最彻底的解决方式。司法保护是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法律保护的重中之重。
3.3 我国现行专利法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及解决探索
我国专利法体系的建立始于1985年《专利法》的第一次实施,到2015年的今天,经历了30个年头,30年来,我国专利法律制度从无到有,发挥的作用更加显著了。然而,我们回头看向现今中国的知识产权体系,再从自身的生活经验出发思考一下自己作为普通民众对专利制度的接触和理解,我们不得不承认当今中国专利法律制度存在着许多的不足。这些不足可能看起来离我们很远,但是实际上它却时刻在我们生活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影响着我们的生活的方方面面。
3.3.1立法方面
如前文所描述的,我国专利立法相对来说是较为完善的,能做到与国际接轨。但是近年来,立法上体现出的是对专利权的保护有余,限制不足。由于专利权利是合法的垄断权,必须与市场的竞争机制进行协调,我国虽然在2007年颁布了《反垄断法》但是对于专利权利滥用造成的垄断现象还缺少许多相关的配套规则,如执法程序等。可以说,我国专利立法的保护与限制尚不够平衡。
另外,立法一般具有指导教育作用。但是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整体并未达到提高人民群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的作用,从而我国法律规定的专利制度难以深入人心。这就导致山寨产品丛生,竟然形成了一种文化,侵权和抄袭,便宜的价格,看似强大的性能和低劣的质量是山寨产品共同的特征,山寨文化在中国的蓬勃发展,不仅仅体现了专利法的保护之弱,更体现了整个中华民族普遍不尊重专利的意识形态,当然了,这也与我国专利在国际市场上的被动局面相关,山寨舍弃了购买专利许可带来的巨大成本,自然有利可图。
立法上我国对专利保护有余,限制不足,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几乎不可能让专利保护教育深入人心,这种看似矛盾又相对合理的现象,与我国专利法起步晚,国民创造力低下等因素有关。对此,我国法律应当完善《反垄断法》等限制性的法律,并加强专利法的指导教育作用。
3.3.2实施方面
在我国专利法律保护的实施方面,也存在着不小的问题。我国专利申请的总数年年都在飞快地增长,专利的授权数也年年均有突破。然而,我国授权的专利大多数是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少之又少,其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发明专利属于外国企业,外资企业,在我国国内的发明专利中又有相当一部分是非职务发明。最易实现又最具价值的我国内的职务发明只占了我国专利授权总量的极小一部分,可谓是在实施上,我国专利法律保护促进产生的专利,高量低质。很难实现利用专利法律保护促进创新的目的。也没有提高企业对专利制度利用的积极性。所以在实施方面,应当重视专利的质量,采取一定的手段促进专利实施,发挥专利的价值。
另外,我国企业仍旧缺乏对专利,尤其是发明专利的重视。创新是深受我国政策所引导的,每年多数的创新经费被投放到高校,而企业得到的少之又少。从执行力和发展力的角度看,企业才是真正实现专利价值的取得国际专利竞争优势的主力。所以,需要加大对企业的经济支持,并且采取措施提高企业的专利意识,使得企业的眼光从资本积累上转移到发展核心竞争力上,从而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3.3.3执行方面 专利法的执行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执法,二是司法审判。我国在专利执法机制上体现了真正的与国际接轨。在专利制度建立之初,专利的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强度可说是达到了国际水平。原因可能是迫于国际贸易的压力。
行政执法上,我国有高效解决专利纠纷的行政途径。由于高效,我国专利保护体系实际上在向行政保护倾斜。在实务以及四次专利法修改中,加强行政执法已经达成了普遍认同。因此在我国,也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赞同加强专利的行政执法保护。当然学者中也有反对的,具有代表性的是刘春田教授。反對的观点认为,作为私权的专利权,不应受到过多公权力的干涉,其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只有在有关公共利益的案件中,才有必要加强行政执法。我个人是反对加强行政执法保护的,原因有三。第一,行政执法自身具有局限性。行政机关行政水平参差不齐,主体不确定,可能会产生不利的效果。虽然行政执法加强了,减少了一部分民事诉讼,但是接踵而来的是产生一些更加复杂的行政诉讼。这导致了对维护专利权纠纷当事人的私权产生更多的风险。第二,特别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产生的专利权本身是特殊的权力,专业性很强。在实践中,不仅需要专业技术性的分析,辨认,更需要一定的时间,行政执法的高效可能会省略必要的步骤,则最终可能导致公平度降低。第三,从国际经验的角度分析。美国的专利行政保护虽受到承认,但是其限制非常严格。这些严格的限制保障了公民的私权,同时也体现了权力的制约作用,实现了美国专利制度的良性运作。
司法审判方面,我国对专利的司法保护是专门的专业的也是最终的和最彻底的。其缺陷在于耗时长,成本大,使得专利权人有时“赢了官司,却输了时间和金钱”。但是这一点似乎很难回避。
我国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是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法律保护的贯彻落实。如何选择,是横亘在专利权人面前的一个问题,有时两者又是密不可分,同时进行的,共同发挥着专利保护机制的作用。 如何完善和协调二者,是我国专利法律保护的永恒的话题。
3.3.4人才方面
在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人才方面,我国应当加大力度培养专利人才。
首先,我国缺少专利人才,这大概与我国专利制度很晚起步,处理专利问题难度大有关。专利具有非常高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这就意味着一个国家必须有支撑起专利保护体系的专业人才。在我国,已经涌现出一批既具有律师资格也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优秀的专利业务的人才,他们独具优势,推进着我国专利法律保护的发展。然而,虽然这样的人才有年年增长的趋势,但是在我国,专利人才奇缺的现状并没有发生太多改变。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专利申请236.1万件,其中64%由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我国专利代理机构仅有2000多家,执业专利代理人仅有一万多人,而这一万人中同时具备执业律师资格的更是少之又少。这一数据体现了我国专利人才的稀缺,同时也暗示了专利代理行业的入行之难。
4 结语
目前,国际性的专利纠纷越来越多,这些纠纷主要是围绕着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发生的,这些纠纷也是专利制度的产物。我国法律规定了一套与国际接轨的专利保护制度,其目的在于促进创新,更好地融入国际贸易,以及保护专利权利人的利益。笔者总结了我国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保护的路径,静态保护和动态保护,发明专利的保护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国内保护和国际保护。本文还探讨了保护与限制之间的关系,更列举了不同层次的限制,如防止专利权利滥用的反垄断的限制,大方向上的时间限制,地域限制,具体实施上的强制许可,计划实施,并对我国专利法存在的若干问题作了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方法。这些主要包括,在立法方面,要注意专利保护与限制的协调,并加强法律的指导作用。在实施方面,要重视根本立法目的,评估专利制度的效果不可以重量而不重质,以偏盖全。并且对企业创新投入更多的经费以提升我国在国际上的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在执法方面,应当注意执法机制与中国国情相结合,不可过度加强行政执法权,保持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有机合作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在人才方面,应当对专利人才培养有所重视。目前,我国专利法律保护的现状仍旧牵动着所有专利法律人的心,但是我坚信,专利制度正在华夏大地上发光发热,并且将源远流长,且不断向前发展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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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保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
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18)02-0032-04
1 引言
本文通过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在法律保护方面的理论进行论述和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一定程度的探讨。因此本文所述“专利”一词,仅指上述两种专利,而不含外观设计专利。
2 专利制度的基本理论学说
法律保护人的基本权利,是基于宪法的规定。专利权则是通过法律授权取得的,并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专利权利如果被归为是基本权利的一种,那么它既有财产权的性质,也是一种人身权。那么我们可以得到一个似是而非的答案,因为法律保护的专利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延伸,这项权利是在民商法中占有一席之地的私权,它的产生似乎是合理的,对它的保护似乎也是合理的。但是我们的研究仅仅于此止步吗?为什么法律要创设专利制度,追根溯源,专利权因何而成为一项法定权利?它的产生原因究竟是什么?
2.1 公共利益说
许多重要的理论研究从道德、人性等方面来追溯专利制度的本源,但是大多数功利主义学和经济学的看法一般都同意,将专利制度看作是为了成就某些目标而运用的武器,但是对目标是什么和目标是不是达到想要达到的效果又意见不一致。而这些目标,有着共同的母亲,那就是公共利益。
2.2 权利说
这个理论是从道德的角度研究而得出的,它并不功利,而是认为人们有权对自己智慧的成果享有利益,这是绝对的。并且认为专利权利的获得并不意味着应当履行为公共利益服务的义务。法律只能在一定程度上以促进其实施的方式为公共利益某福祉。
2.3 公共利益理论与权利理论的碰撞
公共利益说和权利说都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专利制度以及专利权利存在的合理性,属于较为深刻也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学术研究认可的结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专利法立法的目的其实更为偏向公共利益说。当然当我们看向具体的个案,苹果将三星的侵权行为视为偷窃,不难看出实际上专利权利人并不会过多地考虑公共利益,而是以公共利益为武器——将专利侵权异化为抑制创新的行为——以此保护由人力,物力,精力,智慧,风险承担等成本的付出而最终获得的有财产价值的垄断性的专利权。笔者认为,如果实在对这两种理论难以选择,我们不妨将专利权利说认定为法律保护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本质目的,私有目的。而将公共利益说认定为其价值目的,公有目的。它们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
3 我国现行专利法律保护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
本文着重讨论的是我国现行专利法律保护制度的部分内容,以及对若干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前文总结了专利法律保护的目的和起源,接下来将缩小范围对我国的专利制度从概念,分类,限制等方面进一步探讨,之后尽量做出一些解决方案。
3.1 专利法律保护
专利法律保护的概念,即何为专利的法律保护,也就是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利不受到破坏。
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来说,法律规定了其专利权的取得,范围(权限),救济(对侵权行为),便是法律保护的主要内容。
当然,专利作为一项私有领域的权利,除了法律的保护或者说在法律保护的基础之上,专利权人往往使用各种战略,在专利战争中法律对产生胜负定局往往不起太多作用,而真正懂得运用法律的一方才能赢得最终的胜利。笔者在此想要传达的是,法律在专利权的保护中是贯穿始终的,但是它并不是全部,有时它竟是次要的。我们甚至能找出许多例子去证明它。对此,本文不作细述。
3.2 专利法律保护的路径
3.2.1静态保护和动态保护
对专利的简单直接的保护,就是对侵权的否定。专利法律起到的正是对专利侵權的否定意义,世界各国的法律都有关于侵权的规定,因为侵权是常见的。在我国,侵权和违约是民商法中重要的规定。对专利权来说,有关的违约行为其实与专利本身关系不大,而有关的侵权问题却非常典型,与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息息相关。根据侵权行为发生的时刻为临界点,我们可以将专利的法律保护分为侵权前的保护,侵权后的保护;也称为静态保护和动态保护。
侵权前的法律保护对侵权起到预防的效果,是静态的。而侵权后的法律保护对侵权起到的是权利救济的效果,是动态的。这是从法律保护对具体专利权的保护效果进行分类的。
3.2.2发明保护和实用新型的保护
根据保护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发明的法律保护和实用新型的法律保护。因为两种专利类型本质上是有差异的,所以其在法律保护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发明专利相比实用新型,有着更多的保护种类,更苛刻的授权条件,更严格的审查,以及更长的保护期限。
(1)更多的保护种类。实用新型的保护种类没有发明多。只有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而发明专利保护的种类不仅仅有产品发明,也有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
(2)更苛刻的授权条件。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作为专利的三性,是授予专利权的三个实质性条件。在创造性方面,对实用新型专利的要求是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有进步的,而对于发明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性进步。虽然这是一个相对主观的评判条件,但是不难看出的是,发明专利具有更加苛刻的申请条件。这也体现了发明专利具有更高的价值。 (3)更严格的审查。我国的发明专利在审查时必须经历书面审查和实质审查两种审查,而实用新型专利则只需要经历书面审查一种审查方式,不仅更易取得专利权,而且取得专利权的过程更加短暂。因此,同一申请人在申请发明专利的同一申请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提早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排他权利,如果发明专利申请通过了审查,则可以通过选择通过不要原先的专利权,从而拿到发明专利权,即使未通过,申请人还是可以继续享有实用新型专利。这对于保护一项发明创造非常有利。
(4)更长的保护期限。最早熟的果子最先烂掉。实用新型專利就是那颗早熟的果子,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它的保护时间仅仅为发明专利的二分之一。发明专利具有更高的价值,获得同样的垄断权利,自然意味着其应当拥有更长的保护期限是合理的。我国规定了其二十年的保护时间,而在世界上其他国家这个时间并不是统一的,但是在有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区分的国家,几乎所有的发明专利都具有更长的保护期限。
3.2.3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
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法律保护的运作角度进行分类的话,可以分为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三种保护分别体现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立法保护是对专利权的基本保护,主要指对专利制度的设立。行政保护则通过有关的行政机关以行政行为的方式实施专利制度,司法保护主要是对于专利纠纷的审判。三种权力的运作共同实现了法律对专利权的所有保护。
(1)立法保护。我国专利法的立法保护首先体现在立法的表现形式上。宪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共同构成了我国专利法的表现形式。这些表现形式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是我国专利法律保护的基础框架。万变不离其宗,通过立法保护,使得专利权保护有法可依。
(2)行政保护。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对专利的行政保护均有规定。由于行政执法具有简捷、快速、方便的优势,目前我国有不断加强专利的行政保护的趋势。专利行政保护的主要机关有各地各层级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这些专门的行政部门的职责为处理专利纠纷的案件,查处违反专利法的行为,调节专利纠纷。我国海关也是专利行政保护的行政机关,在有关专利产品的进出口中发挥监控作用。
(3)司法保护。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司法保护就是通过诉讼解决专利纠纷。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诉讼。专利诉讼除了使用诉讼的一般规定以外,还具有技术性专业性强的特点。相对于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是专利权人的最终救济以及专利纠纷的最实际最彻底的解决方式。司法保护是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法律保护的重中之重。
3.3 我国现行专利法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及解决探索
我国专利法体系的建立始于1985年《专利法》的第一次实施,到2015年的今天,经历了30个年头,30年来,我国专利法律制度从无到有,发挥的作用更加显著了。然而,我们回头看向现今中国的知识产权体系,再从自身的生活经验出发思考一下自己作为普通民众对专利制度的接触和理解,我们不得不承认当今中国专利法律制度存在着许多的不足。这些不足可能看起来离我们很远,但是实际上它却时刻在我们生活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影响着我们的生活的方方面面。
3.3.1立法方面
如前文所描述的,我国专利立法相对来说是较为完善的,能做到与国际接轨。但是近年来,立法上体现出的是对专利权的保护有余,限制不足。由于专利权利是合法的垄断权,必须与市场的竞争机制进行协调,我国虽然在2007年颁布了《反垄断法》但是对于专利权利滥用造成的垄断现象还缺少许多相关的配套规则,如执法程序等。可以说,我国专利立法的保护与限制尚不够平衡。
另外,立法一般具有指导教育作用。但是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整体并未达到提高人民群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的作用,从而我国法律规定的专利制度难以深入人心。这就导致山寨产品丛生,竟然形成了一种文化,侵权和抄袭,便宜的价格,看似强大的性能和低劣的质量是山寨产品共同的特征,山寨文化在中国的蓬勃发展,不仅仅体现了专利法的保护之弱,更体现了整个中华民族普遍不尊重专利的意识形态,当然了,这也与我国专利在国际市场上的被动局面相关,山寨舍弃了购买专利许可带来的巨大成本,自然有利可图。
立法上我国对专利保护有余,限制不足,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几乎不可能让专利保护教育深入人心,这种看似矛盾又相对合理的现象,与我国专利法起步晚,国民创造力低下等因素有关。对此,我国法律应当完善《反垄断法》等限制性的法律,并加强专利法的指导教育作用。
3.3.2实施方面
在我国专利法律保护的实施方面,也存在着不小的问题。我国专利申请的总数年年都在飞快地增长,专利的授权数也年年均有突破。然而,我国授权的专利大多数是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少之又少,其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发明专利属于外国企业,外资企业,在我国国内的发明专利中又有相当一部分是非职务发明。最易实现又最具价值的我国内的职务发明只占了我国专利授权总量的极小一部分,可谓是在实施上,我国专利法律保护促进产生的专利,高量低质。很难实现利用专利法律保护促进创新的目的。也没有提高企业对专利制度利用的积极性。所以在实施方面,应当重视专利的质量,采取一定的手段促进专利实施,发挥专利的价值。
另外,我国企业仍旧缺乏对专利,尤其是发明专利的重视。创新是深受我国政策所引导的,每年多数的创新经费被投放到高校,而企业得到的少之又少。从执行力和发展力的角度看,企业才是真正实现专利价值的取得国际专利竞争优势的主力。所以,需要加大对企业的经济支持,并且采取措施提高企业的专利意识,使得企业的眼光从资本积累上转移到发展核心竞争力上,从而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3.3.3执行方面 专利法的执行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执法,二是司法审判。我国在专利执法机制上体现了真正的与国际接轨。在专利制度建立之初,专利的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强度可说是达到了国际水平。原因可能是迫于国际贸易的压力。
行政执法上,我国有高效解决专利纠纷的行政途径。由于高效,我国专利保护体系实际上在向行政保护倾斜。在实务以及四次专利法修改中,加强行政执法已经达成了普遍认同。因此在我国,也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赞同加强专利的行政执法保护。当然学者中也有反对的,具有代表性的是刘春田教授。反對的观点认为,作为私权的专利权,不应受到过多公权力的干涉,其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只有在有关公共利益的案件中,才有必要加强行政执法。我个人是反对加强行政执法保护的,原因有三。第一,行政执法自身具有局限性。行政机关行政水平参差不齐,主体不确定,可能会产生不利的效果。虽然行政执法加强了,减少了一部分民事诉讼,但是接踵而来的是产生一些更加复杂的行政诉讼。这导致了对维护专利权纠纷当事人的私权产生更多的风险。第二,特别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产生的专利权本身是特殊的权力,专业性很强。在实践中,不仅需要专业技术性的分析,辨认,更需要一定的时间,行政执法的高效可能会省略必要的步骤,则最终可能导致公平度降低。第三,从国际经验的角度分析。美国的专利行政保护虽受到承认,但是其限制非常严格。这些严格的限制保障了公民的私权,同时也体现了权力的制约作用,实现了美国专利制度的良性运作。
司法审判方面,我国对专利的司法保护是专门的专业的也是最终的和最彻底的。其缺陷在于耗时长,成本大,使得专利权人有时“赢了官司,却输了时间和金钱”。但是这一点似乎很难回避。
我国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是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法律保护的贯彻落实。如何选择,是横亘在专利权人面前的一个问题,有时两者又是密不可分,同时进行的,共同发挥着专利保护机制的作用。 如何完善和协调二者,是我国专利法律保护的永恒的话题。
3.3.4人才方面
在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人才方面,我国应当加大力度培养专利人才。
首先,我国缺少专利人才,这大概与我国专利制度很晚起步,处理专利问题难度大有关。专利具有非常高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这就意味着一个国家必须有支撑起专利保护体系的专业人才。在我国,已经涌现出一批既具有律师资格也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优秀的专利业务的人才,他们独具优势,推进着我国专利法律保护的发展。然而,虽然这样的人才有年年增长的趋势,但是在我国,专利人才奇缺的现状并没有发生太多改变。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专利申请236.1万件,其中64%由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我国专利代理机构仅有2000多家,执业专利代理人仅有一万多人,而这一万人中同时具备执业律师资格的更是少之又少。这一数据体现了我国专利人才的稀缺,同时也暗示了专利代理行业的入行之难。
4 结语
目前,国际性的专利纠纷越来越多,这些纠纷主要是围绕着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发生的,这些纠纷也是专利制度的产物。我国法律规定了一套与国际接轨的专利保护制度,其目的在于促进创新,更好地融入国际贸易,以及保护专利权利人的利益。笔者总结了我国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保护的路径,静态保护和动态保护,发明专利的保护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国内保护和国际保护。本文还探讨了保护与限制之间的关系,更列举了不同层次的限制,如防止专利权利滥用的反垄断的限制,大方向上的时间限制,地域限制,具体实施上的强制许可,计划实施,并对我国专利法存在的若干问题作了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方法。这些主要包括,在立法方面,要注意专利保护与限制的协调,并加强法律的指导作用。在实施方面,要重视根本立法目的,评估专利制度的效果不可以重量而不重质,以偏盖全。并且对企业创新投入更多的经费以提升我国在国际上的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在执法方面,应当注意执法机制与中国国情相结合,不可过度加强行政执法权,保持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有机合作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在人才方面,应当对专利人才培养有所重视。目前,我国专利法律保护的现状仍旧牵动着所有专利法律人的心,但是我坚信,专利制度正在华夏大地上发光发热,并且将源远流长,且不断向前发展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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