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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网络舆情迅速崛起,而与此同时,涉检网络舆情也快速增长,这种情况给检察机关工作带来诸多影响,成为检察机关必须面对且要解决的课题。因此,有必要了解涉检网络舆情的概念、特征及生成机制,从而发现检察机关应对涉检网络舆情的适当模式。
关键词:涉检网络舆情;概念;特征;生成机制
引言:近年来,互联网迅速普及,截至2010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2亿,突破了4亿关口,较2009年底增加了3600万人,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1.8%,较2009年底提高了2.9个百分点。[1]我国社会进入了一个高度网络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表达民情、畅通民意、集中民智的重要载体,网络舆情迅速崛起。根据2009年《人民日报》与人民网联合进行的网上调查数据,有87.9%的网民非常关注网络监督,当遇到社会不良现象时,93.3%的网民选择网络曝光。[2]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自然而然地成为网络舆情关注相对集中的部位,涉检网络舆情呈现出较快的增长态势。正是由于涉检网络舆情的大量存在,使得检察机关不可避免地面临诸多严峻的考验和挑战。
一、涉检网络舆情的概念
美国报业巨子、舆情学奠基人——沃尔特•李普曼在其著作《舆情学》中指出:“舆情就是对一些事实从道义上加以解释和经过整理的一种看法。”[3]网络舆情作为网络时代的新生事物,是指由于各种事件的刺激而产生的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人们对于该事件的所有认知、态度、情感和行为倾向的集合。[4]因此,所谓涉检网络舆情就是指社会大众在互联网上围绕有关检察机关和检察队伍的中介性社会事件发生、发展和变化过程中所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情绪和意见的总和,或简而言之为涉检网络舆论和民情。依托互联网信息传播平台,广大网民通过运用博客、微博、网络论坛(BBS)、聊天室(Chat room)、即时网络寻呼(MSN、ICQ、OICQ等)、电子邮件(E-mail)、留言板(Message board)等方式充分发表个人观点和意见,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审查批捕、自侦案件等有关检务活动进行议论与评价,以此来影响检察机关的观念与行为,并对检察队伍的行为实施舆论监督。
二、涉检网络舆情的特征
通过对“躲猫猫事件”、“云南昭通女教师非正常死亡事件”、“检察长开豪车事件”等近年来影响全国的重大涉检网络舆情研究,不难发现涉检网络舆情除了具备一般网络舆情所具有的覆盖范围广、传播速度快、影响力强等特征外,还具有其自身特有的特征。
(一)涉检网络舆情对象的特定性与隐性化。顾名思义,涉检网络舆情关注的焦点点是检察人员、检察机关或者与检察机关相关的检务活动,如检察机关对某个受社会关注的案件是否立案、侦查,或者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批捕、提起公诉等。然而,在现实中由于某事件涉及多个国家机关,特别是涉及公安机关执法活动、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时,社会大众往往更关注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而忽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行为。这与我国传统的“重结果、轻程序”法律观念不无关系,社会公众对结果公正的过高期许,使得做出实体处置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成为网络舆论的众矢之的。但是,检察机关并不能据此作出与己无关的判断,而对隐藏于涉警、涉法网络舆情背后的与检察机关相关的网络舆情置之不理,而是应该对涉及所有司法活动的网络舆情保持高度的警惕,随时发现、应对涉检网络舆情。
(二)涉检网络舆情传布与影响的强烈持久性。网络对于涉检事件的敏锐反映能力、持续关注能力远远超过传统媒体。“躲猫猫”事件,2009年2月12日最先被报道出来,官方的事件结束时间是在2月27日,即当地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事件调查的最后官方答案,从信息传布形成舆情到最终得到公众的接受、事件的平息,持续半个月。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随着社会进步,民众的诉求与素质有了很大的变迁,愈发追求公平公正,追求自己利益的实现和发展,对检察机关和的法律监督职能及质量水平要求越来越多、越来越高,以致于事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网民,也对事件给以高度关注,参与到事件信息传布和评论当中,因而使涉检事件具有传布和影响的强烈持久性。
(三)涉检网络舆情的敏感性与情绪化。社会公众对涉检网络舆情的敏感度远远高于一般网络舆情,这是由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在我国,检察机关不仅肩负侦查职能和控诉职能,同时还担负法律监督职责,其对维护司法公正、社会公平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尤其是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在当前反腐形势严峻的背景下,这些涉检案件较一般刑事案件更易引起社会大众的关注。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但凡涉及权力因素的事件,往往容易形成网络舆情甚至网络群体性事件,涉检更是如此。与此同时,由于当前部分地方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司法腐败现象,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公正性缺乏一致的社会认同,网民对涉检事件发言缺乏理性,比较感性化和情绪化,很多公众的观点较为盲目。值得注意的是,情绪化的言论很容易得到众人的响应,从而引发有害舆论,具有很强的煽动性和破坏性。
三、涉检网络舆情的生成机制
(一)涉检网络舆情的形成基础
1.涉检网络舆情形成的客观基础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涉检网络舆情作为舆情的表现形式之一,也属于社会意识范畴,其形成及变动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和其他社会现象一样,涉检网络舆情的形成也是社会矛盾的产物。矛盾普遍存在于社会各个领域,社会矛盾及其运行构成社会生活发展变化的内在根据,也就成为涉检网络舆情形成的根据。涉检网络舆情所指向的检察事务,其本质是社会矛盾在法律监督领域中的反映。社会矛盾以不同的形式呈现出来,检察事务也就相应地具有不同的形态,具体包括:潜在的法律问题、外显的法律事件和激化的法律冲突。这些形态各异、大小有别、层次有序的社会矛盾,都有可能成为检察事务引发网络舆情的根源。
2.涉检网络舆情形成的认识论因素
舆情的形成也是认识发展的过程,涉检网络舆情的形成自然也要遵循此规律。在上文对客观根源的分析时指出,社会矛盾的普遍存在决定了人们关于社会矛盾的社会意识。当与检察事务相关的社会矛盾处于潜伏状态的时候,某些涉检法律问题初现端倪,公众对于这些涉检法律问题的态度并不明确,或者尚未形成意见;当涉检法律问题继续积累与发展,就会形成一些涉检法律事件,公众的情绪、态度和意见变得清晰和活跃,对于检察事务的意识也有“潜意识”逐渐转向“显意识”;当涉检法律事件进一步升级,涉检法律冲突的发生在所难免,这个时候可能形成“群情激愤”的状况,公众对检察事务的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有具体指向的情绪、态度和意见等就会更加明确。
(二)涉检网络舆情的形成模式
简单地说,涉检网络舆情的形成实际上是一种“刺激——反应”的过程,从不同的角度看,它有着不同的形成模式。以多角度形成模式透视涉检网络舆情,有助于全面认识涉检网络舆情的形成机理。本文尝试从三个不同的角度,对涉检网络舆情的形成模式进行描述。
1.渐进模式和突发模式
涉检网络舆情的形成总需要一个过程,从这个过程的时量特征来看,涉检网络舆情的形成可以分为渐进模式和突发模式。
(1)渐进模式
由于情绪、态度和意见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心理过程,涉检法律问题的逐渐积累对公众舆情的刺激也在逐步加深,人们对检察事务和与此相关的问题的感受和认识也受主客观因素影响而不断变化和发展。因此,一般情况下,涉检网络舆情的形成会呈现出一个渐进的过程,经历由无到有、由弱到强、由隐匿到公开的过程,最终可能会以某个涉检事件为导火索而爆发。
(2)突发模式
涉检网络舆情形成的突发模式在体现“刺激——反应”机制时更为明显,刺激物就是与检察机关有关的突发性事件,公众的舆情就是反应物。涉检突发事件一般包括办理自侦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非正常死亡、检察人员的腐败行为被曝光、司法裁判结果不公正等事件。涉检突发事件一经发生,便会激起公众的强烈反应,舆情迅速在网络上集中且剧烈。如“检察长开豪车事件”,该事件源于一篇名为《一个贫困县女检察长和她的名车》的帖子,随后被各大网站迅速转载,短时间内引起舆论高度的关注。
2.人际模式和群体模式
从涉检网络舆情的传播主体和过程来看,涉检网络舆情的形成可以分为人际模式和群体模式。
(1)人际模式
人际交往和人际传播是舆情形成的一个重要途径,而网络涉检舆情的人际传播则表现为网民通过博客、微博、网络论坛、聊天室等方式传递涉检信息,相互影响。人际模式的特点是随机性强,不限场合、时间,只要有交谈的对象即可进行;影响面广,一个涉检事件经网络曝光后,事件的影响会在极短时间内呈爆发式膨胀;难以控制,由于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和匿名性,涉检事件一旦传播开来,即以几何级数增长;失真性大,涉检事件的真相随着传播次数的增加往往会变得面目全非。
(2)群体模式
作为舆情主体的公众,是由各种社会群体组成,包括阶级、阶层及各种生活群体,因此,舆情也看被看作是一种群体心
态,[5]这种心态是在群体信息传播和互动过程中形成的。现实情况中涉检事件常常会涉及特定群体的利益,该群体由于不同程度上经受过检察机关不公的对待或者对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有着同样的看法,在涉检事件发生时,往往会遥相呼应,形成对检察机关的围攻之势。由群体模式形成的涉检网络舆情具有强大而活跃的特点,并且可能处于一种非理性状态,如果疏导不力则可能会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从而影响社会法治秩序。
3.线性模式和动力模式
从涉检网络舆情形成过程的结构和功能来看,涉检网络舆情的形成可以分为线性模式和动力模式。
(1)线性模式
在传播学的研究中,有一种线性传播模式,它强调的是信息从传播者经由传播载体向受者线性传递的过程,并认为受者在信息接受方面是被动的、不具有主观能动性,其传播效果也于信息的传递量呈线性正关系。这里提到的线性模式是对涉检网络舆情形成过程的一种结构性描述,即涉检网络舆情形成的每个阶段环环相扣。一般情况下,涉检网络舆情的形成可以分为五个阶段:涉检事件发生、刺激性信息的传播、个人情形、态度、意见的形成、个体或群体互动、涉检网络舆情的形成与表达。
(2)动力模式
动力模式强调的是涉检网络舆情的形成是在内部和外部动力共同作用下形成的。内部动力包括利益需求和心理作用力,其中,公众自身对公平正义的需求是涉检网络舆情形成的动力源头。而公众对涉检事件发表看法和意见时,也会受到自身的文化水平、法律意识、心理因素的影响。外部动力包括法律制度、观念等社会环境作用力,现实社会中的政治、法律、观念等因素直接影响涉检舆情形成什么样的情形、态度和意见。因此,当涉检事件发生时,网民在内部和外部动力的合力下就会形成各种各样的情绪、态度和意见。
(三)涉检网络舆情的变动规律
涉检网络舆情从其形成到结束,都是处于一种动态的变化过程之中,必然要遵循某些规律来运行。本文将重点探讨涉检网络舆情的涨落规律。涨落是涉检网络舆情运动的基本规律之一,其使得涉检网络舆情本身系统远离了平衡的状态。涉检网络舆情的涨落规律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态势:
1.波浪形。由于涉检网络舆情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时空上呈现波浪式的运动形态,波峰处为涉检网络舆情上涨的顶点,波谷处为涉检网络舆情下落的最低点,波峰与波谷交替出现,此消彼长,滚动前进。涉检网络舆情的波浪形涨落充分体现了其变动过程的复杂性,涉检网络舆情会在不同影响因素的干扰下或涨或落,原本呈现出回落趋势的涉检网络舆情可能会死灰复燃,而某些膨胀的涉检网络舆情也可能在一些力量的介入下偃旗息鼓。
2.梯形。涉检网络舆情形成之后,经过一系列发展环节之后得到壮大,逐步呈现上涨趋势。但是,涉检网络舆情的上涨不可能没有极限,当上升某一临界值,涉检网络舆情达到稳定的临界点,检察机关采取应对措施也就成为必要。在这个时候,涉检网络舆情的涨落会出现一个平台期,并会立即呈现下落的趋势,大多数公众会保留自己的态度和意见,处于一种观望的状态。由于检察机关处理涉检事件需要一定时日,人们的态度转变也需要一个过程,在经历平台期后,随着涉检事件得到妥善处理和涉检网络舆情引导效果显现,涉检网络舆情才开始慢慢下落,这就构成了一个类似梯形的涨落形态。
3.单峰形。和梯形形态不同的是,单峰形没有平台期,在涉检网络舆情达到临界点之后立即下落,可谓大起大落。这种形态的涉检网络舆情涨落态势较为特殊,比如关于涉检事件的谣言传播迅速,涉检网络舆情不断上涨,然而,一旦该谣言通过某种形式得到澄清,公众在得知争相后,并不再关注该涉检事件。
注释:
[1]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0年7月发布的《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2] 王刚、孙晓茹,《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引导机制》载《中国检察官》2010年第6期,第7页。
[3] 转自李玉娟,《网络涉警舆情的特征、影响与应对》载《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3期,第61页。
[4] 曾润喜,《网络舆情突发事件预警指标体系构建》载《情报理论与实践》2010年第1期,第77页。
[5] 群体心态是指某一个人在获得一个“心理群体”后所形成的一种心理状态和心理倾向。
(作者通讯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1300)
关键词:涉检网络舆情;概念;特征;生成机制
引言:近年来,互联网迅速普及,截至2010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2亿,突破了4亿关口,较2009年底增加了3600万人,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1.8%,较2009年底提高了2.9个百分点。[1]我国社会进入了一个高度网络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表达民情、畅通民意、集中民智的重要载体,网络舆情迅速崛起。根据2009年《人民日报》与人民网联合进行的网上调查数据,有87.9%的网民非常关注网络监督,当遇到社会不良现象时,93.3%的网民选择网络曝光。[2]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自然而然地成为网络舆情关注相对集中的部位,涉检网络舆情呈现出较快的增长态势。正是由于涉检网络舆情的大量存在,使得检察机关不可避免地面临诸多严峻的考验和挑战。
一、涉检网络舆情的概念
美国报业巨子、舆情学奠基人——沃尔特•李普曼在其著作《舆情学》中指出:“舆情就是对一些事实从道义上加以解释和经过整理的一种看法。”[3]网络舆情作为网络时代的新生事物,是指由于各种事件的刺激而产生的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人们对于该事件的所有认知、态度、情感和行为倾向的集合。[4]因此,所谓涉检网络舆情就是指社会大众在互联网上围绕有关检察机关和检察队伍的中介性社会事件发生、发展和变化过程中所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情绪和意见的总和,或简而言之为涉检网络舆论和民情。依托互联网信息传播平台,广大网民通过运用博客、微博、网络论坛(BBS)、聊天室(Chat room)、即时网络寻呼(MSN、ICQ、OICQ等)、电子邮件(E-mail)、留言板(Message board)等方式充分发表个人观点和意见,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审查批捕、自侦案件等有关检务活动进行议论与评价,以此来影响检察机关的观念与行为,并对检察队伍的行为实施舆论监督。
二、涉检网络舆情的特征
通过对“躲猫猫事件”、“云南昭通女教师非正常死亡事件”、“检察长开豪车事件”等近年来影响全国的重大涉检网络舆情研究,不难发现涉检网络舆情除了具备一般网络舆情所具有的覆盖范围广、传播速度快、影响力强等特征外,还具有其自身特有的特征。
(一)涉检网络舆情对象的特定性与隐性化。顾名思义,涉检网络舆情关注的焦点点是检察人员、检察机关或者与检察机关相关的检务活动,如检察机关对某个受社会关注的案件是否立案、侦查,或者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批捕、提起公诉等。然而,在现实中由于某事件涉及多个国家机关,特别是涉及公安机关执法活动、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时,社会大众往往更关注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而忽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行为。这与我国传统的“重结果、轻程序”法律观念不无关系,社会公众对结果公正的过高期许,使得做出实体处置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成为网络舆论的众矢之的。但是,检察机关并不能据此作出与己无关的判断,而对隐藏于涉警、涉法网络舆情背后的与检察机关相关的网络舆情置之不理,而是应该对涉及所有司法活动的网络舆情保持高度的警惕,随时发现、应对涉检网络舆情。
(二)涉检网络舆情传布与影响的强烈持久性。网络对于涉检事件的敏锐反映能力、持续关注能力远远超过传统媒体。“躲猫猫”事件,2009年2月12日最先被报道出来,官方的事件结束时间是在2月27日,即当地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事件调查的最后官方答案,从信息传布形成舆情到最终得到公众的接受、事件的平息,持续半个月。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随着社会进步,民众的诉求与素质有了很大的变迁,愈发追求公平公正,追求自己利益的实现和发展,对检察机关和的法律监督职能及质量水平要求越来越多、越来越高,以致于事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网民,也对事件给以高度关注,参与到事件信息传布和评论当中,因而使涉检事件具有传布和影响的强烈持久性。
(三)涉检网络舆情的敏感性与情绪化。社会公众对涉检网络舆情的敏感度远远高于一般网络舆情,这是由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在我国,检察机关不仅肩负侦查职能和控诉职能,同时还担负法律监督职责,其对维护司法公正、社会公平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尤其是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在当前反腐形势严峻的背景下,这些涉检案件较一般刑事案件更易引起社会大众的关注。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但凡涉及权力因素的事件,往往容易形成网络舆情甚至网络群体性事件,涉检更是如此。与此同时,由于当前部分地方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司法腐败现象,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公正性缺乏一致的社会认同,网民对涉检事件发言缺乏理性,比较感性化和情绪化,很多公众的观点较为盲目。值得注意的是,情绪化的言论很容易得到众人的响应,从而引发有害舆论,具有很强的煽动性和破坏性。
三、涉检网络舆情的生成机制
(一)涉检网络舆情的形成基础
1.涉检网络舆情形成的客观基础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涉检网络舆情作为舆情的表现形式之一,也属于社会意识范畴,其形成及变动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和其他社会现象一样,涉检网络舆情的形成也是社会矛盾的产物。矛盾普遍存在于社会各个领域,社会矛盾及其运行构成社会生活发展变化的内在根据,也就成为涉检网络舆情形成的根据。涉检网络舆情所指向的检察事务,其本质是社会矛盾在法律监督领域中的反映。社会矛盾以不同的形式呈现出来,检察事务也就相应地具有不同的形态,具体包括:潜在的法律问题、外显的法律事件和激化的法律冲突。这些形态各异、大小有别、层次有序的社会矛盾,都有可能成为检察事务引发网络舆情的根源。
2.涉检网络舆情形成的认识论因素
舆情的形成也是认识发展的过程,涉检网络舆情的形成自然也要遵循此规律。在上文对客观根源的分析时指出,社会矛盾的普遍存在决定了人们关于社会矛盾的社会意识。当与检察事务相关的社会矛盾处于潜伏状态的时候,某些涉检法律问题初现端倪,公众对于这些涉检法律问题的态度并不明确,或者尚未形成意见;当涉检法律问题继续积累与发展,就会形成一些涉检法律事件,公众的情绪、态度和意见变得清晰和活跃,对于检察事务的意识也有“潜意识”逐渐转向“显意识”;当涉检法律事件进一步升级,涉检法律冲突的发生在所难免,这个时候可能形成“群情激愤”的状况,公众对检察事务的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有具体指向的情绪、态度和意见等就会更加明确。
(二)涉检网络舆情的形成模式
简单地说,涉检网络舆情的形成实际上是一种“刺激——反应”的过程,从不同的角度看,它有着不同的形成模式。以多角度形成模式透视涉检网络舆情,有助于全面认识涉检网络舆情的形成机理。本文尝试从三个不同的角度,对涉检网络舆情的形成模式进行描述。
1.渐进模式和突发模式
涉检网络舆情的形成总需要一个过程,从这个过程的时量特征来看,涉检网络舆情的形成可以分为渐进模式和突发模式。
(1)渐进模式
由于情绪、态度和意见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心理过程,涉检法律问题的逐渐积累对公众舆情的刺激也在逐步加深,人们对检察事务和与此相关的问题的感受和认识也受主客观因素影响而不断变化和发展。因此,一般情况下,涉检网络舆情的形成会呈现出一个渐进的过程,经历由无到有、由弱到强、由隐匿到公开的过程,最终可能会以某个涉检事件为导火索而爆发。
(2)突发模式
涉检网络舆情形成的突发模式在体现“刺激——反应”机制时更为明显,刺激物就是与检察机关有关的突发性事件,公众的舆情就是反应物。涉检突发事件一般包括办理自侦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非正常死亡、检察人员的腐败行为被曝光、司法裁判结果不公正等事件。涉检突发事件一经发生,便会激起公众的强烈反应,舆情迅速在网络上集中且剧烈。如“检察长开豪车事件”,该事件源于一篇名为《一个贫困县女检察长和她的名车》的帖子,随后被各大网站迅速转载,短时间内引起舆论高度的关注。
2.人际模式和群体模式
从涉检网络舆情的传播主体和过程来看,涉检网络舆情的形成可以分为人际模式和群体模式。
(1)人际模式
人际交往和人际传播是舆情形成的一个重要途径,而网络涉检舆情的人际传播则表现为网民通过博客、微博、网络论坛、聊天室等方式传递涉检信息,相互影响。人际模式的特点是随机性强,不限场合、时间,只要有交谈的对象即可进行;影响面广,一个涉检事件经网络曝光后,事件的影响会在极短时间内呈爆发式膨胀;难以控制,由于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和匿名性,涉检事件一旦传播开来,即以几何级数增长;失真性大,涉检事件的真相随着传播次数的增加往往会变得面目全非。
(2)群体模式
作为舆情主体的公众,是由各种社会群体组成,包括阶级、阶层及各种生活群体,因此,舆情也看被看作是一种群体心
态,[5]这种心态是在群体信息传播和互动过程中形成的。现实情况中涉检事件常常会涉及特定群体的利益,该群体由于不同程度上经受过检察机关不公的对待或者对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有着同样的看法,在涉检事件发生时,往往会遥相呼应,形成对检察机关的围攻之势。由群体模式形成的涉检网络舆情具有强大而活跃的特点,并且可能处于一种非理性状态,如果疏导不力则可能会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从而影响社会法治秩序。
3.线性模式和动力模式
从涉检网络舆情形成过程的结构和功能来看,涉检网络舆情的形成可以分为线性模式和动力模式。
(1)线性模式
在传播学的研究中,有一种线性传播模式,它强调的是信息从传播者经由传播载体向受者线性传递的过程,并认为受者在信息接受方面是被动的、不具有主观能动性,其传播效果也于信息的传递量呈线性正关系。这里提到的线性模式是对涉检网络舆情形成过程的一种结构性描述,即涉检网络舆情形成的每个阶段环环相扣。一般情况下,涉检网络舆情的形成可以分为五个阶段:涉检事件发生、刺激性信息的传播、个人情形、态度、意见的形成、个体或群体互动、涉检网络舆情的形成与表达。
(2)动力模式
动力模式强调的是涉检网络舆情的形成是在内部和外部动力共同作用下形成的。内部动力包括利益需求和心理作用力,其中,公众自身对公平正义的需求是涉检网络舆情形成的动力源头。而公众对涉检事件发表看法和意见时,也会受到自身的文化水平、法律意识、心理因素的影响。外部动力包括法律制度、观念等社会环境作用力,现实社会中的政治、法律、观念等因素直接影响涉检舆情形成什么样的情形、态度和意见。因此,当涉检事件发生时,网民在内部和外部动力的合力下就会形成各种各样的情绪、态度和意见。
(三)涉检网络舆情的变动规律
涉检网络舆情从其形成到结束,都是处于一种动态的变化过程之中,必然要遵循某些规律来运行。本文将重点探讨涉检网络舆情的涨落规律。涨落是涉检网络舆情运动的基本规律之一,其使得涉检网络舆情本身系统远离了平衡的状态。涉检网络舆情的涨落规律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态势:
1.波浪形。由于涉检网络舆情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时空上呈现波浪式的运动形态,波峰处为涉检网络舆情上涨的顶点,波谷处为涉检网络舆情下落的最低点,波峰与波谷交替出现,此消彼长,滚动前进。涉检网络舆情的波浪形涨落充分体现了其变动过程的复杂性,涉检网络舆情会在不同影响因素的干扰下或涨或落,原本呈现出回落趋势的涉检网络舆情可能会死灰复燃,而某些膨胀的涉检网络舆情也可能在一些力量的介入下偃旗息鼓。
2.梯形。涉检网络舆情形成之后,经过一系列发展环节之后得到壮大,逐步呈现上涨趋势。但是,涉检网络舆情的上涨不可能没有极限,当上升某一临界值,涉检网络舆情达到稳定的临界点,检察机关采取应对措施也就成为必要。在这个时候,涉检网络舆情的涨落会出现一个平台期,并会立即呈现下落的趋势,大多数公众会保留自己的态度和意见,处于一种观望的状态。由于检察机关处理涉检事件需要一定时日,人们的态度转变也需要一个过程,在经历平台期后,随着涉检事件得到妥善处理和涉检网络舆情引导效果显现,涉检网络舆情才开始慢慢下落,这就构成了一个类似梯形的涨落形态。
3.单峰形。和梯形形态不同的是,单峰形没有平台期,在涉检网络舆情达到临界点之后立即下落,可谓大起大落。这种形态的涉检网络舆情涨落态势较为特殊,比如关于涉检事件的谣言传播迅速,涉检网络舆情不断上涨,然而,一旦该谣言通过某种形式得到澄清,公众在得知争相后,并不再关注该涉检事件。
注释:
[1]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0年7月发布的《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2] 王刚、孙晓茹,《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引导机制》载《中国检察官》2010年第6期,第7页。
[3] 转自李玉娟,《网络涉警舆情的特征、影响与应对》载《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3期,第61页。
[4] 曾润喜,《网络舆情突发事件预警指标体系构建》载《情报理论与实践》2010年第1期,第77页。
[5] 群体心态是指某一个人在获得一个“心理群体”后所形成的一种心理状态和心理倾向。
(作者通讯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