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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赵某于1999年上半年应聘到某合资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他的工作是推销员,负责公司产品的推销、发货及回收货款.他在公司工作数月后,基本上按照公司的要求完成了自己的工作任务,然而由于公司被外单位拖欠货款较多,造成流动资金紧张,因此未能保证员工的工资发放,共拖欠赵某的工资4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