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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步入低碳时代
世界经济历经工业化、信息化之后,正在迈向低碳化。尽管哥本哈根会议未能取得预期实质性成效,旨在限制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京都议定书》也将于2012年到期,但是随着全球大多数国家在减排问题上的立场逐渐趋于一致,以及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日益加强,未来控制碳排放的原则和趋势已成不可逆转的潮流。低碳经济发展所导致的经济结构变化、产业结构调整以及经济发展模式、消费方式乃至生活理念、价值观念的变革,必然会导致金融业发生结构性的变革,由传统金融逐步迈向碳金融。而伴随着发展低碳经济资金的不断投入,新的产业将会应运而生,新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亦将必不可少。碳金融对于推动低碳经济成为未来我国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随之而产生的金融需求,也必将成为银行业未来发展的新空间和产品创新的重要方向,预示着巨大的金融需求和盈利商机。
The Strategy of Commercial Banks to Promote
Low Carbon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China
商业银行促进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战略
中国民生银行风险管理部低碳金融课题组
随着全球人口和经济规模不断增长,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持续升高,导致气候变暖,并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带来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在此背景下,“低碳经济”的概念应运而生。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其实质是能源高效利用、清洁能源开发,核心是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和制度创新以及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低碳经济的三大领域包括:新能源产业的发展、碳素产业的低碳化升级改造和汇储技术开发、碳排放权交易等。
在过去的20年里,国际社会通过谈判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的政策与标准,其中具有较大影响的有《京都议定书》和《哥本哈根协议》等。在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绿色信贷,也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国务院与银行业监管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引导商业银行发展绿色信贷的政策法规。绿色信贷既是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提升品牌形象的重要途径,也是扩大市场规模、调整信贷结构的重要契机。目前,不少银行已在低碳经济领域开发出新的绿色信贷模式。
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现状及差距
我国能源消耗及碳排放情况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带动下,我国能源消耗快速增长,从1980年到2009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从6亿吨标准煤猛增至31亿吨,成为世界第二大能源消费国。在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中,以煤为主的化石能源占较大比重,因此二氧化碳排放量较大,对环境污染严重。目前,我国是世界上第一大二氧化碳排放国,排放量占全球排放总量比超过20%。
我国低碳产业发展现状
新能源产业。2006年《可再生能源法》施行以来,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迅速。到2009年,全国水电、风电、核电装机容量分别达19679万千瓦、1613万千瓦和908万千瓦,占全国发电总装机容量比重达25%,发电量占总发电量比重为17%。技术方面,水电是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中技术最为成熟、最具规模化开发条件的,大坝建设、水电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等技术均居世界前列;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扶持下,国产风电设备的市场份额不断上升;光伏产业也进入快速发展期,并形成了包括多晶硅原材料、光伏电池及组件生产、光伏生产专用设备及专用检测设备制造等较完整的产业链。目前,我国二代半的核电设备国产化率已经超过75%,同时具备了开展第三代核电技术的研发能力。
碳市场情况。我国拥有巨大的碳排放资源,也是世界上最大的CDM卖方市场。在2004年我国首次批准4个项目的CDM(清洁发展机制)申请后,至今共批准2500多个项目。我国CDM项目的重点领域是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等。与此同时,一些城市和地区正在构建和完善自己的环境交易所,如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和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服务中心等。
碳素产业的低碳化。目前,我国碳素产业的低碳化升级改造主要集中在对重点能耗和污染排放产业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上。至2009年底,全国火电脱硫机组装机容量约4.7亿千瓦,烟气脱硫机组占煤电机组的比例为76%。根据国家发改委和环保局2007年联合发布的《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底,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应达到90%。环保总局在《2009〜2010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要点》中提出,2015年年底前,现役机组应全部完成脱硝改造。上述文件对促进碳素产业低碳化升级改造将形成较大推动作用。
我国低碳经济发展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我国能源技术无论是开采、转换还是应用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很落后,如:洁净煤技术发展与国际先进技术的差距较大;高效率的发电技术主要依赖引进,电网的网络损耗还很大;先进的光伏技术发展缓慢,高效、低成本、环境友好的光伏技术有待进一步突破。技术落后使得我国不少高能耗行业的能耗强度远高于国际先进水平,很多节能降耗技术无法达到产业化,对高能耗产业实施技术改造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难度也非常大。
碳排放市场方面,虽然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CDM卖方,但由于国内CDM项目分散,几大环境交易成立伊始,商业银行以及第三方核准机构等还处在初期探索阶段,使得我国碳减排额度往往是被迫出售给国际中介机构,它们以低价购买后,包装、开发成高价格的金融产品在国际市场进行交易。这导致我国处于全球碳交易产业链的最低端,企业在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碳排放权的最终成交价远低于国际市场通行价格。
近年来,我国政府在发展低碳经济、促进节能减排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如《可再生能源法》、《节能中长期规划》、《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但必须承认,我国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法律体系方面仍相对薄弱,如:有关立法在体系上并不完善;现有的能源立法规定缺乏足够的操作性,法规中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补贴等奖励措施没有细化的手段与程序,导致在现实执行中不能产生广泛影响。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与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法律体系,为低碳经济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国内外银行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探索
低碳金融模式的探索
以上述低碳金融理念为基础,国内外商业银行积极探索低碳金融发展模式,开创了一些列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概括起来有两类,一类是碳交易金融模式,另一类是绿色信贷模式。
碳交易金融模式
碳交易金融模式是指银行在碳交易各个环节中提供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在混业经营背景下,领先的跨国银行已经在信贷、投资、信托、咨询等多个业务领域参与到碳市场中。
为碳交易提供流动性。在碳交易市场中,银行是重要的流动性供应商和交易对手。如巴克莱银行是英国最早在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市场中设立碳交易席位的银行;美国银行2007年便加入了芝加哥交易所、芝加哥气候期货交易所和欧洲气候交易所,成为三大气候交易所中的重要流动性供应商,巴黎银行、德意志银行、瑞士信贷集团等均是配额交易市场上的主要交易者。
直接投资碳交易相关机构。在碳市场前景看好的背景下,一些有潜力的碳减排企业和碳交易商的市场价值不断提升,这成为银行战略投资的新选择。如高盛于2006年11月买入了气候交易所公司Climate exchange plc的部分股权,美国银行也于2007年买入该公司的部分股权。
为碳减排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如在CDM项目建设过程中,银行为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并以CERs(经核证的减排量)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如法国巴黎银行从2004年便开始参与碳交易和碳金融活动。德意志银行到2008年2月即已拥有50多个碳减排项目。
为碳交易提供全面的咨询服务。如荷兰银行凭借其广泛性的全球性客户基础,为碳交易各方牵线搭桥、提供代理服务,获取中间业务收人。
设立碳交易基金或开发碳结构的理财产品。如荷兰银行曾推出收益与气候指数挂钩的气候理财产品、与水资源指数挂钩的水资源环保产品,产品推出后深受市场欢迎。
绿色金融模式
绿色金融的概念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末,它要求金融机构建立相应政策制度,对研发生产环保设施、从事生态保护建设、开发利用新能源、从事循环经济、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而对污染企业进行金融限制,以达到有效引导资金向环境良好企业流动的效果。
绿色金融的做法在中国金融界已经被普遍接受。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出《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同年11月,银监会印发《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此后,北京、深圳等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绿色信贷的补贴政策,通过市场方式形成有力的遏制环境污染的经济金融杠杆。
与此同时,各银行业金融也阔步挺进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推进低碳经济发展的主战场,积极探索绿色金融模式。如:国开行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贷款,支持工业污染治理、城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城市固体废物处理;工商银行制定绿色信贷相关制度,逐步建立起信贷支持环保的长效机制;建设银行在信贷审批中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严格控制向两高一控产业贷款;兴业银行作为中国第一家“赤道银行”制定了严格的环保审批制度;招商银行在信贷准入条件中将环境因素列为重点要素,对高污染、高能耗、产能过剩的行业实行严格的比例管理,同时提高可再生能源、节能减排项目等绿色金融贷款比例;民生银行制定了专门的《绿色信贷政策指导意见》,明确可再生能源、环保产业等领域的准入标准和需关注的主要风险,近期还成立了中国银行业首个绿色金融专营机构——中国民生银行绿色企业金融服务中心,重点开展绿色金融服务。
碳金融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与风险
商业银行和企业对碳金融的认识尚不到位
CDM和“碳金融”是随着国际碳市场的兴起而进入我国的,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国内许多企业还没有认识到其中蕴藏着巨大商机。同时,国内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价值、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尚不熟悉,目前关注“碳金融”的除少数商业银行外,其他金融机构鲜有涉及。
碳交易存在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
碳交易也面临市场波动风险,由于欧盟在排放权交易计划的第一阶段,发放了太多的碳排放配额,加上最近的经济下滑导致一些排放企业下调了自己的生产计划,这两种情况的综合效应造成了碳排放额供过于求,导致交易价格急剧下跌。其结果是,一些银行面对量价齐跌的局面,最近已经关闭或缩减了自己的碳交易业务。碳交易的政策风险来自于国际减排政策的变化,特别是由于《京都议定书》第一个减排承诺期即将于2012年结束,后京都议定书时代的政策安排尚未明朗,这使得当下不少投资机构在碳市场中投资热情有所退减。
CDM项目开发、运行中的风险
与一般项目相比,CDM项目需要经历较为复杂的审批程序,这导致CDM项目开发周期比较长,并带来额外的交易成本和不确定性。此外,CDM项目的可行性认定也更为专业,银行人员的专业技术判断能力可能不足。在项目运行阶段,还存在监测或核实风险,项目收入因此存在不确定性,这都会造成银行的风险。
碳交易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全,缺乏碳交易平台
国外CDM项目的评估及排放权的购买大多数是由中介机构完成,而我国本土的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开发或者消化大量项目。另外,国内也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
相关配套政策与制度体系不够完善
由于欠缺有效的风险补偿、担保和税收减免等综合配套政策,支持由“高碳”向“低碳”转型的政策往往导致转型企业成本上升,盈利能力下降,直接导致银行信贷风险上升。此外,由于“绿色信贷”每个项目均涉及到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仅依靠商业银行难以确定其准确的环保标准和环境风险评级。
银行业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战略选择
有选择地退出高碳经济领域
在地球和环境的承载能力有限被人类逐渐认知、高碳经济发展的负外部性已经完全显现的情况下,高碳经济发展必将受到遏制,其收益率也将逐渐降低。因此,商业银行无论从社会效益还是经济效益的角度考量,都应有选择地退出高碳经济领域。
密切关注国家及地方政府出台的产业政策。为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国家和各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制订自己产业发展策略的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国家相关政策,将环保评估的审批文件作为授信使用的必备依据,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信贷投入,有选择地退出对落后产能和工艺的信贷支持。
引导企业从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变。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的节能减排状况,对高耗能、高排放的企业进行分类和评级,把评级结果同贷款定价、授信额度、授信条件、期限等结合起来,实行差异化的贷款政策。同时,与环保等部门加强合作,对重点企业的污染排放情况进行连续跟踪监测,一旦企业的污染排放异常,立即停止对其的贷款投放,并逐步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此外,对效益良好但污染排放超标、管理层有显著减排意愿的企业,应通过信贷支持其增加环保投入的方式减少碳排放,促进企业向低碳经济转变。
根据产业发展阶段开辟低碳经济战略支持领域
低碳经济的范围是较为广泛的,但是能够持续发展并能够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产业分布是不均匀的,银行应根据自身能力和对产业的研判,并根据产业发展阶段确定重点支持的领域。以新能源产业发展阶段为例,大致可分为前期研发、示范介绍、推广应用和大规模产业化几个阶段,一般来说,银行信贷投放的主要对象应当是推广应用阶段中有影响的项目和大规模产业化阶段的重点企业,对研发和示范阶段的客户可以通过与其他融资平台结合、提供配套综合金融服务等方式,发挥支持效果、建立客户关系。
以差别化的策略支持低碳企业发展
低碳经济相关企业,特别是新能源类企业大都为创新性企业,国际上创新型企业的融资方式多种多样,并且大都不是传统的直接和间接融资模式。金融危机以后,各国都投入了大量资源推进产业升级,产业升级离不开金融体系的支持。在我国,中央政府连续出台多项措施促进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应把握时机,采用差别化金融服务手段,通过与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财政投融资或其他权益性投资合作,或通过银团贷款、政府转贷款等方式,支持低碳企业发展。
推动银行业务创新,适应低碳金融发展需要
我国具有丰富的节能减排项目,因此应尽快借鉴国际经验,在环境能源交易所的基础上,开展碳交易和气候衍生产品交易。各商业银行可通过设立碳金融业务部门,创新碳金融相关产品,抓住碳金融发展机遇,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提供CDM项目设备融资租赁服务。对于从国外租赁的大型设备,如大型机械和交通运输设备,只要具有比国内设备更高的能效即可作为小型CDM项目实施。当前,发达国家的发电厂项目设备有不少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在国内,也可以把CDM项目融资与融资租赁业务相结合。不少商业银行已成立了金融租赁公司,因此,可以通过下设金融租赁公司或者与专业的租赁机构合作,为CDM项目建设阶段的设备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由于融资租赁的设备产权在银行手中,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风险,对项目业主而言,也可以享受税收等优惠,是一个双赢的选择。
开展碳金融交易咨询顾问与项目协调服务。我国是全球最大的碳权出售方,但企业缺乏与国际碳排放权购买方间交易的经验,国内又缺少对项目比较了解的中介机构,信息不对称严重制约了我国碳排放业务的发展。此外,国内CDM项目分散、中介程序复杂、审核周期长,市场交易机制不完善,降低了碳资产的价值转化效率。而商业银行客户资源丰富,与国外市场联系也较多,具有先天信息优势的碳金融部门可与国外投行合作,凭借自身的信息优势,协调项目发起人、国外投资者、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通过提供碳金融财务顾问和咨询服务获取中间业务收入。
参与组建或托管碳基金。在碳金融领域最为活跃的基金以政府基金和非政府机构(主要是世界银行)基金为主。近年来,随着国际碳金融交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私人基金也开始进入该领域。商业银行可发挥托管各种基金的经验优势,参与托管正在快速成长并大规模进入中国的碳基金。此外,商业银行还可与相关机构合作成立专门的基金用于投资各类排放权,利用客户优势直接购买排放权,在二级市场或场外出售,从而获取一二级市场差价。
开发与CDM项目挂钩的理财产品或金融衍生产品。由于低碳理念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因而与此相关的企业也逐渐显示出日益强盛的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相应的股票市场也表现出色,国内外银行的实践也表明,通过选择与低碳、环保相关的企业作为投资对象,开发低碳理财产品,能够取得较好的投资收益,该类理财产品也一定能够得到投资者的青睐。
提供碳权质押融资贷款。尽管CDM项目效益可观,但其申请程序复杂,耗时较长,风险较高,担保抵押是防止CDM项目贷款资金不能回收的一道防线。但不少企业在申请CDM项目初期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品,因此也难以获取银行贷款。借鉴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和出口企业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经验,商业银行也可以发放CDM项目碳权质押贷款。通过碳权质押融资贷款,可以给CDM项目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帮助企业顺利完成CDM项目。
提供低碳相关的发债融资服务。在企业的CDM项目没有建成完工之前,因不能判断能否产生现金流而无法进行发债融资,但如果前期通过商业银行的支持,项目已经成功运行,并获得减排收益,就可以成为一个优良的资产包。商业银行的进入还具有提升债项评级的作用。从这一点意义上讲,商业银行可通过先期对企业的CDM项目进行信贷支持,进而将对企业的服务重点从信贷变为债券承销,将盈利模式从贷款收息变为收承销费。由于对企业的CDM项目发债融资服务相对复杂,商业银行甚至可以适当提高承销费的收费水平。
(本文为中国民生银行风险管理部低碳金融课题,课题组成员:赵继臣、张波、尹灼、徐伟、郎斌、申志华,袁文胜、管七海、任健)
世界经济历经工业化、信息化之后,正在迈向低碳化。尽管哥本哈根会议未能取得预期实质性成效,旨在限制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京都议定书》也将于2012年到期,但是随着全球大多数国家在减排问题上的立场逐渐趋于一致,以及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日益加强,未来控制碳排放的原则和趋势已成不可逆转的潮流。低碳经济发展所导致的经济结构变化、产业结构调整以及经济发展模式、消费方式乃至生活理念、价值观念的变革,必然会导致金融业发生结构性的变革,由传统金融逐步迈向碳金融。而伴随着发展低碳经济资金的不断投入,新的产业将会应运而生,新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亦将必不可少。碳金融对于推动低碳经济成为未来我国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随之而产生的金融需求,也必将成为银行业未来发展的新空间和产品创新的重要方向,预示着巨大的金融需求和盈利商机。
The Strategy of Commercial Banks to Promote
Low Carbon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China
商业银行促进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战略
中国民生银行风险管理部低碳金融课题组
随着全球人口和经济规模不断增长,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持续升高,导致气候变暖,并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带来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在此背景下,“低碳经济”的概念应运而生。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其实质是能源高效利用、清洁能源开发,核心是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和制度创新以及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低碳经济的三大领域包括:新能源产业的发展、碳素产业的低碳化升级改造和汇储技术开发、碳排放权交易等。
在过去的20年里,国际社会通过谈判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的政策与标准,其中具有较大影响的有《京都议定书》和《哥本哈根协议》等。在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绿色信贷,也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国务院与银行业监管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引导商业银行发展绿色信贷的政策法规。绿色信贷既是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提升品牌形象的重要途径,也是扩大市场规模、调整信贷结构的重要契机。目前,不少银行已在低碳经济领域开发出新的绿色信贷模式。
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现状及差距
我国能源消耗及碳排放情况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带动下,我国能源消耗快速增长,从1980年到2009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从6亿吨标准煤猛增至31亿吨,成为世界第二大能源消费国。在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中,以煤为主的化石能源占较大比重,因此二氧化碳排放量较大,对环境污染严重。目前,我国是世界上第一大二氧化碳排放国,排放量占全球排放总量比超过20%。
我国低碳产业发展现状
新能源产业。2006年《可再生能源法》施行以来,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迅速。到2009年,全国水电、风电、核电装机容量分别达19679万千瓦、1613万千瓦和908万千瓦,占全国发电总装机容量比重达25%,发电量占总发电量比重为17%。技术方面,水电是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中技术最为成熟、最具规模化开发条件的,大坝建设、水电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等技术均居世界前列;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扶持下,国产风电设备的市场份额不断上升;光伏产业也进入快速发展期,并形成了包括多晶硅原材料、光伏电池及组件生产、光伏生产专用设备及专用检测设备制造等较完整的产业链。目前,我国二代半的核电设备国产化率已经超过75%,同时具备了开展第三代核电技术的研发能力。
碳市场情况。我国拥有巨大的碳排放资源,也是世界上最大的CDM卖方市场。在2004年我国首次批准4个项目的CDM(清洁发展机制)申请后,至今共批准2500多个项目。我国CDM项目的重点领域是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等。与此同时,一些城市和地区正在构建和完善自己的环境交易所,如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和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服务中心等。
碳素产业的低碳化。目前,我国碳素产业的低碳化升级改造主要集中在对重点能耗和污染排放产业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上。至2009年底,全国火电脱硫机组装机容量约4.7亿千瓦,烟气脱硫机组占煤电机组的比例为76%。根据国家发改委和环保局2007年联合发布的《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底,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应达到90%。环保总局在《2009〜2010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要点》中提出,2015年年底前,现役机组应全部完成脱硝改造。上述文件对促进碳素产业低碳化升级改造将形成较大推动作用。
我国低碳经济发展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我国能源技术无论是开采、转换还是应用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很落后,如:洁净煤技术发展与国际先进技术的差距较大;高效率的发电技术主要依赖引进,电网的网络损耗还很大;先进的光伏技术发展缓慢,高效、低成本、环境友好的光伏技术有待进一步突破。技术落后使得我国不少高能耗行业的能耗强度远高于国际先进水平,很多节能降耗技术无法达到产业化,对高能耗产业实施技术改造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难度也非常大。
碳排放市场方面,虽然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CDM卖方,但由于国内CDM项目分散,几大环境交易成立伊始,商业银行以及第三方核准机构等还处在初期探索阶段,使得我国碳减排额度往往是被迫出售给国际中介机构,它们以低价购买后,包装、开发成高价格的金融产品在国际市场进行交易。这导致我国处于全球碳交易产业链的最低端,企业在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碳排放权的最终成交价远低于国际市场通行价格。
近年来,我国政府在发展低碳经济、促进节能减排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如《可再生能源法》、《节能中长期规划》、《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但必须承认,我国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法律体系方面仍相对薄弱,如:有关立法在体系上并不完善;现有的能源立法规定缺乏足够的操作性,法规中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补贴等奖励措施没有细化的手段与程序,导致在现实执行中不能产生广泛影响。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与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法律体系,为低碳经济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国内外银行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探索
低碳金融模式的探索
以上述低碳金融理念为基础,国内外商业银行积极探索低碳金融发展模式,开创了一些列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概括起来有两类,一类是碳交易金融模式,另一类是绿色信贷模式。
碳交易金融模式
碳交易金融模式是指银行在碳交易各个环节中提供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在混业经营背景下,领先的跨国银行已经在信贷、投资、信托、咨询等多个业务领域参与到碳市场中。
为碳交易提供流动性。在碳交易市场中,银行是重要的流动性供应商和交易对手。如巴克莱银行是英国最早在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市场中设立碳交易席位的银行;美国银行2007年便加入了芝加哥交易所、芝加哥气候期货交易所和欧洲气候交易所,成为三大气候交易所中的重要流动性供应商,巴黎银行、德意志银行、瑞士信贷集团等均是配额交易市场上的主要交易者。
直接投资碳交易相关机构。在碳市场前景看好的背景下,一些有潜力的碳减排企业和碳交易商的市场价值不断提升,这成为银行战略投资的新选择。如高盛于2006年11月买入了气候交易所公司Climate exchange plc的部分股权,美国银行也于2007年买入该公司的部分股权。
为碳减排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如在CDM项目建设过程中,银行为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并以CERs(经核证的减排量)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如法国巴黎银行从2004年便开始参与碳交易和碳金融活动。德意志银行到2008年2月即已拥有50多个碳减排项目。
为碳交易提供全面的咨询服务。如荷兰银行凭借其广泛性的全球性客户基础,为碳交易各方牵线搭桥、提供代理服务,获取中间业务收人。
设立碳交易基金或开发碳结构的理财产品。如荷兰银行曾推出收益与气候指数挂钩的气候理财产品、与水资源指数挂钩的水资源环保产品,产品推出后深受市场欢迎。
绿色金融模式
绿色金融的概念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末,它要求金融机构建立相应政策制度,对研发生产环保设施、从事生态保护建设、开发利用新能源、从事循环经济、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而对污染企业进行金融限制,以达到有效引导资金向环境良好企业流动的效果。
绿色金融的做法在中国金融界已经被普遍接受。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出《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同年11月,银监会印发《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此后,北京、深圳等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绿色信贷的补贴政策,通过市场方式形成有力的遏制环境污染的经济金融杠杆。
与此同时,各银行业金融也阔步挺进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推进低碳经济发展的主战场,积极探索绿色金融模式。如:国开行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贷款,支持工业污染治理、城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城市固体废物处理;工商银行制定绿色信贷相关制度,逐步建立起信贷支持环保的长效机制;建设银行在信贷审批中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严格控制向两高一控产业贷款;兴业银行作为中国第一家“赤道银行”制定了严格的环保审批制度;招商银行在信贷准入条件中将环境因素列为重点要素,对高污染、高能耗、产能过剩的行业实行严格的比例管理,同时提高可再生能源、节能减排项目等绿色金融贷款比例;民生银行制定了专门的《绿色信贷政策指导意见》,明确可再生能源、环保产业等领域的准入标准和需关注的主要风险,近期还成立了中国银行业首个绿色金融专营机构——中国民生银行绿色企业金融服务中心,重点开展绿色金融服务。
碳金融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与风险
商业银行和企业对碳金融的认识尚不到位
CDM和“碳金融”是随着国际碳市场的兴起而进入我国的,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国内许多企业还没有认识到其中蕴藏着巨大商机。同时,国内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价值、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尚不熟悉,目前关注“碳金融”的除少数商业银行外,其他金融机构鲜有涉及。
碳交易存在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
碳交易也面临市场波动风险,由于欧盟在排放权交易计划的第一阶段,发放了太多的碳排放配额,加上最近的经济下滑导致一些排放企业下调了自己的生产计划,这两种情况的综合效应造成了碳排放额供过于求,导致交易价格急剧下跌。其结果是,一些银行面对量价齐跌的局面,最近已经关闭或缩减了自己的碳交易业务。碳交易的政策风险来自于国际减排政策的变化,特别是由于《京都议定书》第一个减排承诺期即将于2012年结束,后京都议定书时代的政策安排尚未明朗,这使得当下不少投资机构在碳市场中投资热情有所退减。
CDM项目开发、运行中的风险
与一般项目相比,CDM项目需要经历较为复杂的审批程序,这导致CDM项目开发周期比较长,并带来额外的交易成本和不确定性。此外,CDM项目的可行性认定也更为专业,银行人员的专业技术判断能力可能不足。在项目运行阶段,还存在监测或核实风险,项目收入因此存在不确定性,这都会造成银行的风险。
碳交易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全,缺乏碳交易平台
国外CDM项目的评估及排放权的购买大多数是由中介机构完成,而我国本土的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开发或者消化大量项目。另外,国内也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
相关配套政策与制度体系不够完善
由于欠缺有效的风险补偿、担保和税收减免等综合配套政策,支持由“高碳”向“低碳”转型的政策往往导致转型企业成本上升,盈利能力下降,直接导致银行信贷风险上升。此外,由于“绿色信贷”每个项目均涉及到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仅依靠商业银行难以确定其准确的环保标准和环境风险评级。
银行业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战略选择
有选择地退出高碳经济领域
在地球和环境的承载能力有限被人类逐渐认知、高碳经济发展的负外部性已经完全显现的情况下,高碳经济发展必将受到遏制,其收益率也将逐渐降低。因此,商业银行无论从社会效益还是经济效益的角度考量,都应有选择地退出高碳经济领域。
密切关注国家及地方政府出台的产业政策。为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国家和各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制订自己产业发展策略的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国家相关政策,将环保评估的审批文件作为授信使用的必备依据,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信贷投入,有选择地退出对落后产能和工艺的信贷支持。
引导企业从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变。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的节能减排状况,对高耗能、高排放的企业进行分类和评级,把评级结果同贷款定价、授信额度、授信条件、期限等结合起来,实行差异化的贷款政策。同时,与环保等部门加强合作,对重点企业的污染排放情况进行连续跟踪监测,一旦企业的污染排放异常,立即停止对其的贷款投放,并逐步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此外,对效益良好但污染排放超标、管理层有显著减排意愿的企业,应通过信贷支持其增加环保投入的方式减少碳排放,促进企业向低碳经济转变。
根据产业发展阶段开辟低碳经济战略支持领域
低碳经济的范围是较为广泛的,但是能够持续发展并能够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产业分布是不均匀的,银行应根据自身能力和对产业的研判,并根据产业发展阶段确定重点支持的领域。以新能源产业发展阶段为例,大致可分为前期研发、示范介绍、推广应用和大规模产业化几个阶段,一般来说,银行信贷投放的主要对象应当是推广应用阶段中有影响的项目和大规模产业化阶段的重点企业,对研发和示范阶段的客户可以通过与其他融资平台结合、提供配套综合金融服务等方式,发挥支持效果、建立客户关系。
以差别化的策略支持低碳企业发展
低碳经济相关企业,特别是新能源类企业大都为创新性企业,国际上创新型企业的融资方式多种多样,并且大都不是传统的直接和间接融资模式。金融危机以后,各国都投入了大量资源推进产业升级,产业升级离不开金融体系的支持。在我国,中央政府连续出台多项措施促进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应把握时机,采用差别化金融服务手段,通过与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财政投融资或其他权益性投资合作,或通过银团贷款、政府转贷款等方式,支持低碳企业发展。
推动银行业务创新,适应低碳金融发展需要
我国具有丰富的节能减排项目,因此应尽快借鉴国际经验,在环境能源交易所的基础上,开展碳交易和气候衍生产品交易。各商业银行可通过设立碳金融业务部门,创新碳金融相关产品,抓住碳金融发展机遇,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提供CDM项目设备融资租赁服务。对于从国外租赁的大型设备,如大型机械和交通运输设备,只要具有比国内设备更高的能效即可作为小型CDM项目实施。当前,发达国家的发电厂项目设备有不少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在国内,也可以把CDM项目融资与融资租赁业务相结合。不少商业银行已成立了金融租赁公司,因此,可以通过下设金融租赁公司或者与专业的租赁机构合作,为CDM项目建设阶段的设备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由于融资租赁的设备产权在银行手中,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风险,对项目业主而言,也可以享受税收等优惠,是一个双赢的选择。
开展碳金融交易咨询顾问与项目协调服务。我国是全球最大的碳权出售方,但企业缺乏与国际碳排放权购买方间交易的经验,国内又缺少对项目比较了解的中介机构,信息不对称严重制约了我国碳排放业务的发展。此外,国内CDM项目分散、中介程序复杂、审核周期长,市场交易机制不完善,降低了碳资产的价值转化效率。而商业银行客户资源丰富,与国外市场联系也较多,具有先天信息优势的碳金融部门可与国外投行合作,凭借自身的信息优势,协调项目发起人、国外投资者、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通过提供碳金融财务顾问和咨询服务获取中间业务收入。
参与组建或托管碳基金。在碳金融领域最为活跃的基金以政府基金和非政府机构(主要是世界银行)基金为主。近年来,随着国际碳金融交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私人基金也开始进入该领域。商业银行可发挥托管各种基金的经验优势,参与托管正在快速成长并大规模进入中国的碳基金。此外,商业银行还可与相关机构合作成立专门的基金用于投资各类排放权,利用客户优势直接购买排放权,在二级市场或场外出售,从而获取一二级市场差价。
开发与CDM项目挂钩的理财产品或金融衍生产品。由于低碳理念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因而与此相关的企业也逐渐显示出日益强盛的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相应的股票市场也表现出色,国内外银行的实践也表明,通过选择与低碳、环保相关的企业作为投资对象,开发低碳理财产品,能够取得较好的投资收益,该类理财产品也一定能够得到投资者的青睐。
提供碳权质押融资贷款。尽管CDM项目效益可观,但其申请程序复杂,耗时较长,风险较高,担保抵押是防止CDM项目贷款资金不能回收的一道防线。但不少企业在申请CDM项目初期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品,因此也难以获取银行贷款。借鉴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和出口企业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经验,商业银行也可以发放CDM项目碳权质押贷款。通过碳权质押融资贷款,可以给CDM项目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帮助企业顺利完成CDM项目。
提供低碳相关的发债融资服务。在企业的CDM项目没有建成完工之前,因不能判断能否产生现金流而无法进行发债融资,但如果前期通过商业银行的支持,项目已经成功运行,并获得减排收益,就可以成为一个优良的资产包。商业银行的进入还具有提升债项评级的作用。从这一点意义上讲,商业银行可通过先期对企业的CDM项目进行信贷支持,进而将对企业的服务重点从信贷变为债券承销,将盈利模式从贷款收息变为收承销费。由于对企业的CDM项目发债融资服务相对复杂,商业银行甚至可以适当提高承销费的收费水平。
(本文为中国民生银行风险管理部低碳金融课题,课题组成员:赵继臣、张波、尹灼、徐伟、郎斌、申志华,袁文胜、管七海、任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