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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放制度是唐代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对唐代社会政治生活产生了较大影响,齐涛在《人文杂志》1990年第3期发表如题文章,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文章指出,唐代流放为五刑之一,居死刑下,徒刑上。唐代定为三等,依次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称三流,三流均居役一年。贞观中,又改断趾法。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居三流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