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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虽然看似已通过颁布《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实现了对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商主体制度的赶超,民商事立法无须明晰商主体概念、不必设置仅规范商主体的法律条文,然而司法中存在着大量"创设"的不统一、不规范的商主体概念和相应规则,暴露出立法忽视商主体概念和制度设计的问题。辩证比较《美国统一商法典》和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关于商主体制度的编纂时机、文本、法理和民商规则发展规律,将对我国商主体制度的完善有重要启发和借鉴意义。构造一个在组织法领域"补"、在交易法领域"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