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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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民商法对当前我国的私有财产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也变的越来越重要。因此,完善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对我国经济和人民都显得非常关键。但是目前我国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本文从当前我国当前私有财产保护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了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的特点,最后再针对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提出了完善的相关措施,希望能进一步健全我国的民商法体系,进而更好的促进我国的私有财产保护。
  关键词:私有财产;民商法
  一、引言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写入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内容;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最终在这部法律中得以确认。虽然我国在私有财产保护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相关法律法规也处在不断完善健全之中,但是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我国当前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依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1],需要我们进一步的改进和不断的完善。因此,对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进行相关的探讨具有很重要的实际意义。
  二、当我国私有财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1.我国人民法律的意识淡薄
  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民法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等,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法、合同法等。作为基本法的民法和作为特别法的商法对私有财产保护作了相应的明确规定,但是因为当前我国人民的法律意识淡薄,使得私有财产权问题作为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大家的关注,最终导致了私有财产在人民生活实践上落实不够充分。
  2.私有财产保护缺乏法律的监督
  因为私有财产固有的私有性,导致私有财产与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相比缺少强大的国家公权力作为后盾,也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其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致使私有财产保护缺乏法律监督。
  3.实践中对私有财产权落实不足
  法律规定人们的各项权利与义务,但是任何权利要想不沦为空头支票,只有在实践的过程中真正落到实处。同时,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护人们拥有这项权力,而不是仅仅用来告诉人们他们的私有财产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三、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的特点
  1.平等性特点
  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具有平等性特点,民商法对各公私有财产和各公私有经济主体进行平等的对待、平等的保护。具体的指任何民事主体不论他的经济地位、所有制性质以及所处的地域如何,它们在民商法中的地位都是一样的,它们的行为同样要受到民商法原则规范的约束,他们的权力也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
  2.同质补偿性特点
  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具有补偿性特点,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致使被侵权人所受到实际伤害为准,侵权人根据被侵权人实际损害作为赔偿多少的依据。补偿性特点主要是为了让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双方的利益都恢复到侵权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保障双方的利益平衡。
  所以说,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具有补偿性特点是一种同质补偿,以实际损失为准,既不允许采取惩罚性的措施,也不可以有超额补偿的出现。
  3.不主动干预性特点
  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具有的不主动干预的特点,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只有在当事人主动要求的条件下才会实行。民商法在制定产权保护、主体行为的规则时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只有在私有的经济权、财产遭受到侵害,并且主体诉求相应的保护和公力救济时,才会根据相关的民商法规则来对私有经济权、财产进行相应的保护,而不会主动地去实行。具体的保护措施有:确认产权归属问题、确认交易有效是否有效问题、确认侵权行为发生时要求侵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强制侵权人执行合同等[3]。
  四、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的完善
  1.完善民商法法律体系
  当前,我国民商法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实际的操作性,甚至有些领域没有实际的法律条款涉及,导致很多侵权行为发生后却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存在;另一方面,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私有财产保护也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但是这些问题在法律上却还没有得到体现,例如;物权法就存在纳入物权法的合法物有限这一问题。
  2.加强法律监督
  没有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就必然会导致法律执行漏洞的存在。由于私有财产权和每个人切身利益的密切相关性,加强民商法的法律监督势在必行。因此,国家应该要完善相应的监督体系来对那些侵犯私有财产与违背民商法的行为进行有力的打击和监督,保护公民的神圣财产不受侵犯,进而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3.落实法律的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来说,具有非常关键的意义,它是公民实现自己的权利的底线,只有真正地落实了司法实践,人民才会深深地感受到自己在法律的切实保护下,从而树立起对崇尚法律的感情,不但促进了我国民商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落实,也有利于构建和完善我国的法制体系[4]。
  五、结束语
  加强和完善对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力的实现,推进依法治国;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护私有财产不仅事关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问题,而且事关其发展的基本前景。不能否认的是,公民的私有财产状况同其发展前景密切相联。这不仅仅因为积累财富是大多数社会成员的一个重要目标,而且还因为具体的财富状况是社会成员赖以发展的基本平台。民商法在保护私有财产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应继续推进民商法体系建设,以更好的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参考文献:
  [1]王燕.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探讨[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2)
  [2]吴旅燕.论我国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D].华东政法大学.2010(22)
  [3]柳经纬.改革开放以来民法学的理论转型——百年中国民法学之考察之二[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03)
  [4]单飞跃,肖顺武.市场极端主义的经济法矫正研究——基于经济法与民商法功能互补的视角[J].北方法学.2011(04)
  作者简介:
  徐铭璐(1990—),女,陕西省西安市人,工作单位:西北政法大学,职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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