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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农村信用社稳健运行的基础。农村信用社由于股东人数众多且较为分散,“股东搭便车”现象较为普遍,难以对经营者的行为给予直接和经常性的监督。因此需要理事会及作为常务机构的执行委员会来代表他们行使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权,作为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制衡力量——理事会职责的发挥显得尤为重要。农村信用社只有加强理事会自身的建设,有效地发挥理事会的各项职能,才能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