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正当程序在我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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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法律体系中,各种法律规范表现出两大原则:一是价值原则或实体原则,另一个是程序原则。程序与实体的关系,一般认为,程序是形式,实体是内容,两者孰重孰轻,不能一概而论。本文通过分析正当程序的特征,强调程序意识的重要性。
  关键词:法治;程序;特征;重要性
  在现代法治文明社会,正当依法程序成为一个基本的普及概念,追求文明进步的国家和民族,在治国理念上都应有自己国家的“正当程序”意识。正当程序是旨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国家所应追求程序正义过程中确立的一套公正司法程序。
  一、正当程序的主要特征
  正当程序作为来自英美国家的法律价值范畴,发展到我国国内,已经演绎成现代意义上的程序价值理解,即现代意义的正当程序,与传统中国社会中的非正当程序理解有显著区别。现代意义上理解正当程序的基本特征,可以从五方面来表述。
  1.现时代的正当程序的分化
  分化在哲学上可以理解为“异化”和“外化”,是事物发生质的变化的转折过程。某一系统从结构和功能方面外化成两个或多个组织系统的分化过程,在现代意义的法治社会程序运行中也有明显的迹象。程序意义就在于分权,是对传统集权或专断过程再组织过程。程序的设计者组织者从一开始立意避免有集中专断色彩,将法治事务的决定权进行分解,通过各个程序执行主体的角色任务分解和分派来融入程序的运行过程之中。各个程序执行主体或参加组成成员根据各自角色定位,根据事先规定的程序各司其职,形成权力分化制衡。
  在法治社会中,程序正义具体化为程序性法律对各种程序主体的角色权利和义务的安排。在司法领域,法官、原告和被告等一系列诉讼参与人,都具有平等的程序权利和义务,都参与决定的过程,能够有效排除法官一人专断。程序角色的分化,带来程序价值的均衡实现,真正的法官应该“物化”、“符号化”所面对的当事人,从抽象的意义去处理原告及被告。或者说,法官只是抽象地面对原告、被告等当事人,却不是感性地面对活生生的个人。伴随法官角色运行过程的分化,使他们的职业化更加深刻和稳定,程序的结构按照技术主义的原则,进行专门的技能训练和经验积累,使法官职业化具有现代意义。
  2.强化时空上的直观公正
  正当程序必须通过在时间空间上的合理安排,对程序主体采用客观的公正展示,使事务操作过程直观明了,避免主观色彩过于浓厚,以阶段性和间接性方式保障结果的合理性。关于程序的设置的种种要素,例如对立面、决定者、信息、对话、结果等,需要有一个系统总体设计安排。对立面总是为纠纷和利益争执中对立面双方或多方,在程序各个要素中均体现这种对立关系。作为程序的设计者和指挥者,必须秉承中立原则,协调解决对立双方的利益纠纷,并保证程序的平稳运行。各种与信息相关的事实、知识和证据等,对利益争执双方有决定性意义,对立面双方都有内在动力去掌握充足的有利信息以作为自己的支撑材料。而对话是沟通对立面的桥梁,是矛盾统一联系的纽带,是程序主体为利益妥协所展开辩论的交涉方式和舞台空间。结果作为一个司法目的,实现各方的价值诉求,是程序运行中遵循事实和规则的合理演绎结果,也是司法运行反馈机制的开始。这五个方面构成程序各个组成部分,形成强有力的时空上“看得见的公正”,即直观的公正。
  程序至上,其结果也是至上的,是罗尔斯“程序正义”含义的核心。理解罗尔斯所谓的“纯粹程序正义”,必须事先梳理案件事实与程序事实不相同的概念,案件事实是指对某一客观事实的真实指向,而程序的运行过程也是客观真实的。客观的事实无疑是案件所需要渴望获得的信息,但实际法律操作中,理想的状态难以完全达到。很多情况下,程序之结果是否符合客观真实不能非常肯定地确定,但程序运行所表现的真实是看得见的,体现出“看得见的公正”。“看得见的公正”比难以肯定的结果能够更加保障公正价值的实现,因为程序的正确和公正之确定性非常高,能够间接地支持结果的公正性。这种程序意义上“看得见的公正”也能受到被告方或败诉方的心理认同,结果可能不满意,但法律程序运行过程一般而言都会觉得满意,因而对判决结果接受程度很高。
  3.程序形式至上的原则
  程序正义非常注重过程和形式的公正,有时候使人觉得过于热衷追求,然而,这个形式上意义和价值确实不容忽视,而且程序操作有着能够在时空上可以定量分析的显著优点。理性化的法律思维能够超越具体事物对象,致力于形式上完善,从而和法律制度内在因素结合在一起发挥决定性作用。根据看得见的真实直观原则,一些外在直观的程序要素也赋予较深的法律意义,例如当庭陈述、签字、某些特定行为等具有法律责任和法律效力的意义。正当程序形式在时空上具有不可逆转性,经过程序认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不可随意更改和撤销。程序努力克服意气用事的非理性情绪和行为,以专业化、程序化的法律语境,形成论辩、推理、证明和决定等各个程序的合理运行。
  二、正当程序在我国的适用
  正当程序在我国的适用的现状:
  我国对正当程序的理论和实践上,存在一定的厚此薄彼的现象,在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之间,注重后者的运行,强调以法律规范来制衡行政权力的使用。然而,法律原则也有现实的存在价值,法律制度结构的解构与重构,重要的方面还体现在功能的表达,需要通过原则作为纽带来维系,避免规则突兀和断裂而缺乏逻辑性和连续性,从而维护法治实践中法律结构的均衡运行。在法律原则的适用方面,正当程序的研究应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有了好篱笆,才有好邻居,”这是“理性人”的思维,几乎成了真理。行政等权力的行使应有限度,应得到制约,应有完整的科学可行的操作程序、规则。确切地说,以往我们没有特别重视民主政治和公共管理的程序性建设,程序性的东西是我们多年力图做好但没有完全做好的事情。传统行政制度为腐败分子留下了太多可利用的条件,因此,应当对行政权力给与明确的而不是模糊的,细致的而不是大致的制约,并有维护这种制约的程序性规定。正当程序能够制约行政权的过分行使,又保留允许的行政灵活性空间,也能够尊重和维护相对人个人主体地位,这已经成为法治的根本性原则。   我国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但传统的思维认识仍顽固地存在着,对程序认识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对执法过程违规瑕疵,认为情有可原。正当程序原则无疑是突出程序的独立价值,发挥出程序正义的真实内涵,并认为程序的完备可以促进实体正义的实现。而这种认识在我国还显得任重道远。所以,我们因努力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法律观念,提升正当程序意识,保证正当程序的真正落实。
  三、法律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应成为同义语
  法律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在一定程度上应成为同义语。对于程序性法律规范和政治民主程序,本人宁愿使用“程序”、“民主程序”或“法律程序”这一称谓,因为“法律程序”被国人忽视得太久、太深了。中国传统哲学思维过于人情世故,难于接受法律程序价值,从理论到实务都奉行实用主义。现在西方国家法治因偏于形式弱化实质而显得机械僵化,而目前中国因过于重视实质过度灵活,则需要纠正法律程序价值的忽视。
  法治现代化是现代政治文明转型的必由之路,随着社会在各个层面向传统告别,法治也需要具有从传统走向现代意义的可靠路径。作为必经的必要环节,程序正义成为国家治理和司法进步的关键步骤。正如美国学者M、格兰特所说,现代意义的司法程序应高要求地运用在每一个案件中,在每一程序环节过程中,体现程序制度必须是事先规定的合理的成文法则。法治的核心意义是消除专断,程序正义能够在一定程度保障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和参与国家治理的权利,使司法裁决和政策决策和实施成为可控可预见的政治文明表达。
  由此可见,程序正义在法律事务和政治生活领域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程序正义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石和重心,是在当前社会转型期完善民主政治、化解复杂政治纷争的有力方法。根据所处的环境及条件变化,将社会事务的价值问题转化为程序方法,不失为摆脱某些政治困境的明智选择。可以这样说,程序正义是鉴别法治和人治、民主和专制的试金石。
  当然,事物具有两面性的,程序也具有缺陷,程序的刚性可能降低办事效率,增加社会成本,导致价值取向的冲突。为了公平、正义和社会的和谐发展,适当的损失是必要的,但如何减少程序的缺陷,实现各种权利、权力之间的合理博弈和制衡,是程序理论研究的重心。在实践中,应注重程序的结构功能和功用,提升程序价值,消除程序功能的辅助性和程序价值的从属性的做法及理念,给程序的地位和作用一个合理的定位。更应注意的是,在加强理论研究的同时,针对我国现行的程序法规、程序设计和程序运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促进我国程序法规的完备化、程序设计的合理化和程序运行的规范化。总而言之,只要全社会充分重视法律程序,社会主义法治必将更加和谐、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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