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差别化教学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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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经济法”课程是各高校本科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课程内容较多,学时安排较少。经济法具有应用广泛的特点,如何使学生在不具备法学基础的情况下尽可能多地了解市场经济立法的最新动态,就要实施有效教学——以因材施教为原则,即采取针对不同专业学生的差异化教学模式,将以往的因材施教原则由针对单个个体教学对象扩展为以不同专业的学生群体为对象,适应复合型人才培养的需要,促进学生综合能力的养成。
  关键词:经济法;因材施教;差异化;有效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4)21-0093-02
  经济管理专业的“经济法”是一门融合经济学和法学,实用性、应用性很强的课程。当前在高校本科经济管理类各专业中大都作为必修课开设。笔者在与学生的交流中了解到,近年来在本科阶段赴美国高校交流的商学院学生必须回来补“经济法”课程。对于经济管理类学生而言,学习经济法的目的不是“培养法律职业人才”,而是要了解市场经济法律的基本知识体系,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①即培养具备法律素质的复合型应用经济管理人才。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和职业规划”,②注重日后实际生活工作中的应用,针对经管专业学生的“经济法”教学就应有别于法学专业,没有必要“像法律专业所要求的那样,去追求法律概念的周延与逻辑的严密,去建立一个完美、规范的经济法内容体系”,③而应遵循因材施教原则。因材施教原则是一个重要的教育理念,是指教师要从学生的实际情况、个体差异出发,有针对性地进行有差别的教学,使每个学生都能扬长避短、获得最佳的发展。④因材施教原则的适用对象由仅适用于单个学生扩展为适用不同专业的学生群体。基于此,“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就要发生相应的变化。
  一、因材施教:差异化教学内容的选取
  以笔者所在的商学院为例,学院分经济类与管理类两大学科,经济类有国际贸易、金融专业、保险专业;管理类有工商管理、会计、电子商务、营销、物流、旅游等不同专业方向。以往在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教师将教学内容相同的教案适用于不同专业方向的学生,教学内容划一,忽视了不同专业学生知识结构和专业的差异性。教学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将教学目标定位为“应用”,核定的教学内容适用对象包括会计、金融、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电子商务、物流以及工商管理各专业学生。不同专业的学生使用相同的教案,这样的模式对于教师来说比较简单,无需考虑不同专业学生的需求和知识结构的差异性,但不利于对学生的培养,也起不到良好的教学效果。⑤
  笔者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以及从毕业生反馈中发现,首先,不同专业学生的需求是有差异的,如电子商务专业与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生进入社会后,如果其从事的工作与其各自所学专业相同,那么他们在工作中对于经济法的需求就会有较大的差异。前者希望了解有关网络交易、电子支付等法律制度,而后者则希望掌握有关劳动合同法律、劳资争议及社会保障方面的内容,尤其是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每个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的人员都迫切需要掌握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不同专业的学生来说,“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要求和教学重点应有所差别,针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即不同的授课对象可以有不同体系结构的教学内容。教师在制订教学大纲时,要依照不同的教学目标,针对不同专业选定具有针对性的教学内容,制订适合于不同专业需求的教学大纲。如对于金融专业学生而言,侧重于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担保法等;对于会计专业学生来说,考虑社会上对于会计职业资格应试(诸如会计师、CPA、CTA、CPV等),要突出票据、结算、税收法律制度;市场营销专业侧重于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如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际贸易专业侧重于合同法、对外贸易法、海商法、票据法、结算法律制度等;电子商务专业侧重于网站运营基本法律问题、网络经营行为规则与责任、电子合同、电子商务纠纷解决、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侧重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
  即使是同一法律制度对于不同的专业来说,其教学重点也可能不同。比如都是合同法律制度,对于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来说教学重点不仅要包括合同的订立、生效、买卖合同等合同总则的内容,还应了解合同法的分则。而对于金融专业的学生来说教学重点则是与担保有关的合同制度,对物流专业学生来说就有必要突出合同法分则中的运输合同。相同的章节对不同的专业来说在教学时间的安排上也应有所不同。这样就需要制订小口径的教学计划,必须充分考虑专业的特点和需求,针对不同授课对象的特点有所选择地进行。对不同的教学对象采用不同体系结构的教学内容,突出重点,使学生所学与就业密切结合,追求学生受益最大化目标,进行“个性化”培养。
  教材建设是课程建设的基础条件。为确保教学内容的适合,笔者自编了一套适合商学院学生的《经济法讲义》。讲义的内容随着重要法律法规的修订颁布以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出台适时更新,具有动态化的特点,每章后面附有习题和案例。
  二、差别化教学对教师的要求
  “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兼收并蓄民、商、经济法的内容,内容庞杂,课时数有限。这种差异化、小口径的教学模式,对于教师提出了很大的挑战。以笔者的观察,经济管理院系担任“经济法”教学的教师一部分是法学出身,他们对法学学科体系较清楚,通常在授课时倾向于按照法学的分科安排教学内容与难度,强调理论,注重经济法学自身的内在逻辑和法理,强调学科细分,却忽略了经济管理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与学生的需要。另有一部分教师则属于原本非法学出身,如果是学习经济或管理出身,以其自身经历,了解经济管理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知道学生具备什么基础,需要补充什么。若教师来自既非法律又非经济管理专业,那么就需要多做教学准备工作,提前认真研究学生的知识结构并设定教学体系和内容的深度。笔者认为,从事“经济法”教学,教师应该首先强化自身的知识结构,既懂经济管理又了解法学学科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在教学中深入淺出,条理清晰,突出重点难点,将枯燥的法律条文进行“加工”并呈现给学生,使学生易于接受。教师要对课堂中运用的案例进行精选,使用那些尽可能覆盖大部分知识点,具有综合性、实用性的典型案例。这就需要教师在课堂之外花费大量时间进行研究,其结果促进了教师个人能力的提高。   三、差异化教学方法的应用:课堂内的互动式教学
  按照教育学的基本要求,教师教学方法和手段的选择主要依据如下几个方面:教学目的和任务;教学过程规律和教学原则;本门学科的具体内容及其教学法特点;学生的可接受水平,包括生理、心理、认知等;教师本身的条件,包括业务水平、实际经验、个性特点;学校与地方可能提供的条件,包括社会条件、自然环境、物质设备等;教学的时限。⑥课堂教学主要取决于教师和学生两个因素,“经济法”是经管专业学生的专业基础课,在教学目标定位上,要注重“经济法”课程对于经管专业学生今后学习和职业活动的基础性。改变以往教师讲,学生听,教师在黑板上书写,学生在下面记笔记的填鸭式单一模式。在这样的前提下,鉴于目前“经济法”课程教学时数的限制,笔者认为应采用互动式学习的教学方法。
  教师在授课时要考虑学生的可接受性原则,⑦如对于每一章,首先解释某部法律的出台背景,联系经济现象和经济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针对其中的重点和难点寻找主线进行串联,力求经济法理论与案例相结合。⑧要随时通过观察学生的反应,捕捉学生课上的信息。一般来说,课堂学生人数少,容易形成师生间的互动与交流,人数多则不太容易做到。课堂讨论就是一种互动,课堂讨论可以使学生由以往的被动学习转向主动学习,养成学生思考的习惯,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学的基本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由于课堂讨论的问题不仅包括理论上的问题,还包括实践中的典型案例,由此可以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⑨通过案例的解决,可以找出学生学习的薄弱环节,巩固强化知识点。课堂讨论既可以采取提前布置讨论题目,由学生自由组成团队,以团队为单位共同完成的形式,也可以采取课堂随机发言的形式,这样一方面可以培养学生的集体协作意识,另一方面也锻炼了学生的独立思考、推理判断能力。
  教师要鼓励学生积极参与,不因害怕答错而不敢或不愿参与。在授课初期教师就应向学生讲明平时课上发言参与讨论計入平时成绩,教师在讲课时也要经常采用设问的方式。目前教学中大多数教师都采用多媒体授课,多媒体授课可以省去传统的板书时间,向学生传递更多的信息,但教师也应在课件中随时提出小问题,让学生在较短时间内很快做出回答,这种方式便于学生随堂及时消化所学的主要知识点。教师在学生在回答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可以观察学生掌握的程度。
  采用差异化教学需要有效的考核体系作为保障。改变单一的卷面制度,建立以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考核制度,使学生注重平时的学习,也使得考核结果更具客观性,全面反映学生的综合能力。
  笔者认为,小口径教学可能更有利于就业。这种差别化教学并不意味着学生的知识面狭窄,相反,它能使学生更好地适应日后的择业和继续深造。2014年全国应届毕业生为700多万,且在我国高校学生专业分布中,大约每3名学生中就有1名为经管类专业。财经、管理是与社会市场衔接较为紧密的学科,应该力求使学生在校所学与日后应用尽可能趋近,紧密结合。
  注释:
  ①周珏.经管专业经济法教学误区剖析[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
  2011,(3).
  ②刘泽海.经济法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③文侃,陈方前.因材施教原则的扩展及其在经济法教学中的运用[J].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8(3):62.
  ④王道俊,王汉澜.教育学(新编本)[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1988:240.
  ⑤王翔,杨慧.经济法课程教学的改革[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1,(4).
  ⑥王道俊,王汉澜.教育学(新编本)[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1988:244.
  ⑦王道俊,王汉澜.教育学(新编本)[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1988:238.
  ⑧关于经济法的案例教学在《中国电力教育》2013年第4期《“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探讨》一文中有详细探讨。
  ⑨马京林,吴文红.《经济法》教学对学生创新能力培养路径的探讨[M].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8).
  参考文献:
  [1]文侃,陈方前.因材施教原则的扩展及其在经济法教学中的运用[J].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8,(3).
  [2]姜大儒,付杰.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的重建[J].大连民族学院学报,2004,(7).
  [3]刘泽海.经济法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4]金京玉.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探讨[J].中国电力教育,2013,(4).
  (责任编辑:孙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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