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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提示:学生权利遭到侵害的很大原因,在于学生及家长甚至教师不清楚学生享有哪些权利。侵害方与被侵害方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否“过界”盲然无知。要杜绝学生权利不受到侵害,首先要保证学生确知自己所拥有的权利。
学生应享有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是法定的,一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授予所有公民的权利;二是指教育法律、法规授予尚处于学生阶段的公民权利。包括:
健康权 学生的健康应该受到学校的保护,即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各种活动不得有损于学生的健康,更不得以体罚等恶劣手段损害学生的健康。
受教育权 学生违反了纪律或犯了某种错误,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没有权利开除其学籍,否则就是争夺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即使在高中阶段,学校和教师也不能轻易行使停课或开除学籍的处罚手段。
姓名权 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姓名权利,不能图省事用错别字代替学生名字中难写的字。
隐私权 即学生的隐私受法律保护。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探究学生的隐私,更不得散布学生的隐私。
休息权 学生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按期休息、按时上下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争夺学生休息的权利。
著作权 学生的作品也受版权法保护。学生有权发表和出版自己的作品,未经学生本人同意,其作文及相关作品不得由教师随意发表。如果引用,必须署上学生作者本人的姓名,发表了学生的作品,还必须付给稿酬。
发明权和专利权 学生有权进行发明创造,经过有关部门认可后也可以享受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学生在学校也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种权利不受教师意志和其他任何人的干涉。
批评建议权 学生作为学校的成员之一,有权对学校和教师进行批评和提出建议。这是学生应该享有民主权利之一。
结社权 学生有权组织合法的群众组织和团体,也有权参加。
社会公益权 学生作为社会成员,在学校里也享有社会公益权利。社会公益权包括享受社会公益和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学生的这种权利。
人格尊严权利 学生的人格不受侵犯。教师批评和处罚学生时,不得用污辱性手段损害学生的人格,如罚站、罚跑步、罚劳动等做法都是对学生人格尊严权利的损害。
生命权 学生在学校期间其生命权利必须得到有效保护和尊重,任何危害学生生命的行动和做法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抗议权 学生的相关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后,有权向侵权人进行抗议。其抗议权不受被抗议人的地位和年龄及身份的限制。
投诉权 学生的权利受到侵害后,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和部门进行相关投诉。
获得帮助权 学生在学校中遇到本身能力所无法解决的困难时,有权要求教师和学校提供帮助。
通信权 学生有权与任何人进行通信,其通信权受法律保护,学校和教师不得侵犯变种权利。
言论自由权 学生所享有言论自由权与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是相同的。学校和教师无权限制学生的言论自由。
公平权 学生有权要求获得与其他学生相同的公平待遇。这种公平权不得受到歧视。
名誉权 学生虽然是未成年人,但也享有名誉权,即使学生违反了纪律或犯了某种错误,教师也不能用污辱性语言或手段损害学生的名誉。
学生特有的权利
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生享有以下5项权利。
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这是指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这是指学生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这是指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可以分两方面来进行理解:其一,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是指学生有权在德智体等方面获得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的一视同仁的客观评价。其二,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是学生的一项重大权利。
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是指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是指学生除了享有以上4项权利外,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应享有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是法定的,一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授予所有公民的权利;二是指教育法律、法规授予尚处于学生阶段的公民权利。包括:
健康权 学生的健康应该受到学校的保护,即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各种活动不得有损于学生的健康,更不得以体罚等恶劣手段损害学生的健康。
受教育权 学生违反了纪律或犯了某种错误,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没有权利开除其学籍,否则就是争夺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即使在高中阶段,学校和教师也不能轻易行使停课或开除学籍的处罚手段。
姓名权 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姓名权利,不能图省事用错别字代替学生名字中难写的字。
隐私权 即学生的隐私受法律保护。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探究学生的隐私,更不得散布学生的隐私。
休息权 学生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按期休息、按时上下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争夺学生休息的权利。
著作权 学生的作品也受版权法保护。学生有权发表和出版自己的作品,未经学生本人同意,其作文及相关作品不得由教师随意发表。如果引用,必须署上学生作者本人的姓名,发表了学生的作品,还必须付给稿酬。
发明权和专利权 学生有权进行发明创造,经过有关部门认可后也可以享受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学生在学校也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种权利不受教师意志和其他任何人的干涉。
批评建议权 学生作为学校的成员之一,有权对学校和教师进行批评和提出建议。这是学生应该享有民主权利之一。
结社权 学生有权组织合法的群众组织和团体,也有权参加。
社会公益权 学生作为社会成员,在学校里也享有社会公益权利。社会公益权包括享受社会公益和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学生的这种权利。
人格尊严权利 学生的人格不受侵犯。教师批评和处罚学生时,不得用污辱性手段损害学生的人格,如罚站、罚跑步、罚劳动等做法都是对学生人格尊严权利的损害。
生命权 学生在学校期间其生命权利必须得到有效保护和尊重,任何危害学生生命的行动和做法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抗议权 学生的相关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后,有权向侵权人进行抗议。其抗议权不受被抗议人的地位和年龄及身份的限制。
投诉权 学生的权利受到侵害后,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和部门进行相关投诉。
获得帮助权 学生在学校中遇到本身能力所无法解决的困难时,有权要求教师和学校提供帮助。
通信权 学生有权与任何人进行通信,其通信权受法律保护,学校和教师不得侵犯变种权利。
言论自由权 学生所享有言论自由权与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是相同的。学校和教师无权限制学生的言论自由。
公平权 学生有权要求获得与其他学生相同的公平待遇。这种公平权不得受到歧视。
名誉权 学生虽然是未成年人,但也享有名誉权,即使学生违反了纪律或犯了某种错误,教师也不能用污辱性语言或手段损害学生的名誉。
学生特有的权利
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生享有以下5项权利。
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这是指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这是指学生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这是指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可以分两方面来进行理解:其一,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是指学生有权在德智体等方面获得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的一视同仁的客观评价。其二,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是学生的一项重大权利。
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是指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是指学生除了享有以上4项权利外,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