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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8年H招股书一出,在市场上掀起了轩然大波。其受国际会计准则的影响,在财务报表中显示在2017年亏损438亿。对于亏损主要取决于H对于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处理上。时至今日,中国企业会计准则逐渐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从H中学习经验是必要的。
关键词: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会计准则;其他综合收益
对于H公司的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该公司将其确定为了债券。并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了当期损益。正是因为这样的操作,导致了H集团在2017年亏损541亿元。这样一来,H并没有任何的资金净流出,同时并伴有营业收入等科目的大幅增加,财报中反而体现为亏损,这使得了财务报表失真。
一、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国际会计准则处理
在第32號国际会计准则中,对于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性质认定是通过使用“固定对固定”的原则,即换出的金融工具和换入的金融工具的数量都是确定的。满足这一原则的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可将其认定为权益,而不满足这一原则的将其认定为负债。关于优先股的定义,对其之后的计量有着不同的效果。计量为负债时,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公允价值计入交易性金融负债,所产生的股利和利息应计入应付股利和应付利息;计为权益时,则对其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报告日无需处理。
对于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计量损益的认定,当企业经营偏好,估值日渐上升时,其利润反而不能反映该情况,反而会出现财务报表亏损的情况。将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认定为债券时,其公允价值的变动将会在当期立即体现。净利润是权益净增长的体现,而权益则是资产与负债二者之差,当公司估值过高,其被列入负债的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市值将会大幅提升,从中直接影响公司利润,如同H一样。实则,H并没有资金的净流出,其经营良好,报表中的大幅亏损并不能代表经营情况,违反了“实际大于形式”的原则,从而导致信息的失真。
二、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处理
在财政部2014年颁布的《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中,规定了对于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认定及计量。对于该类优先股的性质计量,符合以下规定之一的应将其计为金融负债。一是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二是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三是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四是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合同,但符合“固定对固定”原则的衍生工具除外。通过H集团的招股书可得知,其优先股持有者是可以按变动价转换为普通股,那么依照中国会计准则,也应将该公司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计为负债。
对于该优先股的损益认定。若将其计为负债时,按照面值计入应付债券科目,对于利息支付或股息分配按照借款费用进行处理;将其计为权益时,对于利息支付或股息分配按照借款费用进行处理。根据各项规定显示,在中国会计准则体系下,H的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是按照摊余成本记录,其变动损益是不会计入当期损益的,并不会反映在利润表之上。
三、结论
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关于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上的处理是有所差别的。首先。国际会计准则是以公允价值对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进行计量,而中国的会计准则是以摊余成本对其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更能反映其公允性,更具客观性,更能显现真实价值;其次,二者对于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属权益还是负债的分类不同。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只有满足“固定对固定”原则才可将其计为权益,在中国会计准则中,相较前者条件更为宽松,企业可按照自身情况与相关人所签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分类,企业赋予了更多的自主选择权;最后,二者的会计处理不一样。国际会计准则中,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将会计入当期损益,而中国会计准则中则不会影响利润表。截至当日,国际会计准则与中国会计准则日渐趋同。对于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划入优先股,必须满足“固定对固定”的原理,不符合的均记为负债。本人认为存在不合理的地方。
财务报表的实质是体现企业各方面的经营等情况,而相关准则违背了“实质大于形式”的理念。对于H集团的巨大估值,可赎回可转换优先股的持有人作为理性的投资人很难放弃该优先股转换为B类股所带来的巨大的收益。不仅如此,在H招股书中披露看出,各投资人并没有赎回的打算,这也反映出这些优先股的实质上其实是股权,并不是形式上所指的负债。因此,将这些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定义为权益,其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更有利于体现出企业经营的实质,反映出企业经营等方面的情况。
参考文献
[1]李彤.我们“白话”了H招股说明书,发现它估值为何太高[N].棱镜,2018.5-10
[2]曹国俊.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效果研究:综述与启示[J].会计之友,2014(26):15-18
作者简介:孙静,女,1995年5月-,汉族,在读研究生,会计硕士,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2018级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会计
关键词: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会计准则;其他综合收益
对于H公司的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该公司将其确定为了债券。并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了当期损益。正是因为这样的操作,导致了H集团在2017年亏损541亿元。这样一来,H并没有任何的资金净流出,同时并伴有营业收入等科目的大幅增加,财报中反而体现为亏损,这使得了财务报表失真。
一、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国际会计准则处理
在第32號国际会计准则中,对于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性质认定是通过使用“固定对固定”的原则,即换出的金融工具和换入的金融工具的数量都是确定的。满足这一原则的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可将其认定为权益,而不满足这一原则的将其认定为负债。关于优先股的定义,对其之后的计量有着不同的效果。计量为负债时,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公允价值计入交易性金融负债,所产生的股利和利息应计入应付股利和应付利息;计为权益时,则对其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报告日无需处理。
对于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计量损益的认定,当企业经营偏好,估值日渐上升时,其利润反而不能反映该情况,反而会出现财务报表亏损的情况。将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认定为债券时,其公允价值的变动将会在当期立即体现。净利润是权益净增长的体现,而权益则是资产与负债二者之差,当公司估值过高,其被列入负债的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市值将会大幅提升,从中直接影响公司利润,如同H一样。实则,H并没有资金的净流出,其经营良好,报表中的大幅亏损并不能代表经营情况,违反了“实际大于形式”的原则,从而导致信息的失真。
二、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处理
在财政部2014年颁布的《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中,规定了对于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认定及计量。对于该类优先股的性质计量,符合以下规定之一的应将其计为金融负债。一是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二是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三是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四是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合同,但符合“固定对固定”原则的衍生工具除外。通过H集团的招股书可得知,其优先股持有者是可以按变动价转换为普通股,那么依照中国会计准则,也应将该公司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计为负债。
对于该优先股的损益认定。若将其计为负债时,按照面值计入应付债券科目,对于利息支付或股息分配按照借款费用进行处理;将其计为权益时,对于利息支付或股息分配按照借款费用进行处理。根据各项规定显示,在中国会计准则体系下,H的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是按照摊余成本记录,其变动损益是不会计入当期损益的,并不会反映在利润表之上。
三、结论
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关于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上的处理是有所差别的。首先。国际会计准则是以公允价值对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进行计量,而中国的会计准则是以摊余成本对其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更能反映其公允性,更具客观性,更能显现真实价值;其次,二者对于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属权益还是负债的分类不同。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只有满足“固定对固定”原则才可将其计为权益,在中国会计准则中,相较前者条件更为宽松,企业可按照自身情况与相关人所签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分类,企业赋予了更多的自主选择权;最后,二者的会计处理不一样。国际会计准则中,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将会计入当期损益,而中国会计准则中则不会影响利润表。截至当日,国际会计准则与中国会计准则日渐趋同。对于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划入优先股,必须满足“固定对固定”的原理,不符合的均记为负债。本人认为存在不合理的地方。
财务报表的实质是体现企业各方面的经营等情况,而相关准则违背了“实质大于形式”的理念。对于H集团的巨大估值,可赎回可转换优先股的持有人作为理性的投资人很难放弃该优先股转换为B类股所带来的巨大的收益。不仅如此,在H招股书中披露看出,各投资人并没有赎回的打算,这也反映出这些优先股的实质上其实是股权,并不是形式上所指的负债。因此,将这些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定义为权益,其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更有利于体现出企业经营的实质,反映出企业经营等方面的情况。
参考文献
[1]李彤.我们“白话”了H招股说明书,发现它估值为何太高[N].棱镜,2018.5-10
[2]曹国俊.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效果研究:综述与启示[J].会计之友,2014(26):15-18
作者简介:孙静,女,1995年5月-,汉族,在读研究生,会计硕士,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2018级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