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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中的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于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