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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之中,许多企业都会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缺乏项目启动资金等问题,但金融机构往往嫌贫爱富,尤其是中小企业想要从银行取得资金相当困难。因此民间借贷发展较快,规模也日益剧增。民间资金借贷相对便利但存在不小的风险。基于此,本文简要论述了民间资本借贷的风险以及相关控制措施。
【关键词】 民间资本;借贷;风险;控制
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工具的补充,打破了长期以来银行借贷作为企业生产经营融资主渠道的格局,且今些年发展较快,与传统融资渠道形成了多元化的资金供给平台。其好处在于能够在较短的时间里积聚民间闲散资金,提高现金充裕的企业的资金流动性,解决民间对资金的需求,转移和分散银行的借贷风险,对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和“三农”等问题的解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管制措施和成熟的操作模式,民间借贷也容易成为非法集资的重要掩饰,对居民个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国家的金融秩序产生了严重的破坏。近年来,关于各地由于资金链断裂引起跑路事件不断爆发,这也极大地暴露了民间借贷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因此,如何正确对待和规范民间借贷,对于我国金融体系的繁荣具有重大的意义。
1、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存在风险的现状
1.1民間借贷的界定。我国的民间金融源远流长,最早可以追溯至先秦时期,具有高利贷的性质,更有甚者会把自己作为抵押品而成为别人的奴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逐渐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金融机构,以“当铺”、“钱庄”以及“票号”等形式存在。新中国成立之后,随着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的完成,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政府全面垄断了资金融通,任何非公金融机构皆为非法,民间借贷在一段时间内销声匿迹,民间金融的发展转入低潮。而到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营经济抬头,多种经济形式的共同发展经济形式,亦亟需多种形式的金融产品,在正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产品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要求时,又一次为民间金融的出现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民间借贷是处于国家正规金融政策监管之外、以营利为目的、与正规金融相对的一种融资活动。
1.2民间资本存在的风险。货币政策影响民间借贷市场走势严重,在货币紧缩政策下,存款准备金率上升,银行信用额度降低,中小企业无法从银行取得足够的贷款,或是门槛太高,从而导致民间借贷市场火爆,民间借贷利率节节攀升。尤其是我国银行体系信贷资金的配置一直属于“体制内企业”的资金配置,过度的将资金投入到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然而从民间借贷的主体上可以看出,多数为实体经济的中小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还有一部分从事农业生产和自营工商业的微型企业,这些民营企业风险波动性大,且不具有银行授信资格,只能以民间借贷作为主要的融资方式。而高息负债虽然能解个别企业的燃眉之急,但沉重的负担带来的效果是有限的,个别企业或个人甚至铤而走险,利用高息吸储、非法集资,当企业面临到期债务无法偿还,继而又借新的债务还上旧债,或者选择“外逃”的方式躲避债务,这样的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健康运行发展。
2、民间资金借贷风险的控制
2.1民间资金借贷立法建议
2.1.1完善个人诚信系统,提高公民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加强个人诚信系统在社会中的作用,提高诚信在社会公众心中的地位,明确缺乏诚信的惩罚后果,建立起全民诚信的优良环境,降低纠纷案件的发生几率。司法部门应利用社区,媒体等方式强化普及法律知识,加强关于民间借贷法律知识的宣传,提高风险意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加大宣传合法借贷,打击不法犯罪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国家对民间借贷出现的问题和相关法律惩治方法的宣传力度,使公众提升风险防范,遵法守法的意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严格根据法律规范查处犯罪,收集公众举报,投诉的有效信息打击犯罪,部门间相互协作掌握民间借贷市场的动态,做到犯罪预防的作用。
2.1.2加快金融制度创新。长期以来,我国的大型银行重在提升大企业的资金缺口补给,而很少关注中小企业甚至微企业的资金链条。因此,他们的条条框框几乎都是专门为这些企业量身打造的,而将中小微企业排除在外。而随着中小企业的发展,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已经发挥了大型企业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中小企业的发展,也不能仅仅依靠民间借贷来补充资金链条,再加上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会给中小企业本身带来沉重的负担,背负民间借贷债务的中小企业其本身就像一个定时炸弹,随时都有可能爆炸。所以,我们必须加快金融制度创新,使大型正规银行也能够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使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减少对民间借贷的依赖。但民间借贷本身的作用也不容忽视,我们必须使民间借贷的利率发生于一个可控制的范围,进而约束民间资本的行为。针对民间借贷机构本身实力弱小的事实,适当给予民间借贷机构优惠待遇,以充分发挥其市场化的灵活的金融调味剂的作用。这样,我们就在增强了民间融资能力的同进,促进了资金的合理配置,确保了我国金融的稳健发展。
2.2建构民间借贷市场退出机制。所谓民间借贷市场退出机制,即是指民间借贷组织出于某种原因而退出交易市场,其法人资格和地位也随之丧失的法律程序。在我国民间资本市场中,现行相关市场退出制度并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操作性差且存在立法空白,不能充分满足市场主体的多元化需求。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在完善民间借贷市场准入制度的同时,也应该构建一套完备有效的民间借贷市场退出机制。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第一,确立并购、撤销、破产三者相配套的退市方式,鼓励民间借贷组织之间按照市场化和商业化原则进行解散、收购、合并和市场并购等活动。第二,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将民间借贷纳入存款保险体系,以适当加强民间借贷市场的基础信用,提升民间借贷市场主体信心。第三,明确民间借贷市场退出机制主导机构,避免权责不清。
2.3调整现行金融政策,引导民间借贷积极健康发展。首先,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打破正规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民间借贷之所以能在我国活跃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因为正规金融机构垄断信贷市场却不能完全满足大部分中小微型企业和广大农户的资金需求,迫使其不得不转向求助于民间借贷。对此,正规金融机构可以依据贷款企业的风险性和信贷市场的资金需求来科学地制定贷款利率,缩小与民间借贷之间的利率差。这样,当信贷市场资源稀缺的时候,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就会更容易地被贷出,流向民间借贷市场领域;而当中小企业有更大的机会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源时,也会大大降低对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需求,从而使供给过剩的民间资本重新流入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此外,还应对“转贷”等不正当利用信贷资源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保障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3、结语
规范的民间借贷市场可以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其制度的逐步完善虽不可能将其完全转换为受国家信用监控的规范性金融,但会加快推动金融资源合理配置的进程,有效促进金融产品与制度的创新。民间借贷市场风险有效控制的根源在于加快金融部门的改革和开放力度,平稳调试货币政策,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立法规范,降低金融放贷门槛,拓宽投资渠道,控制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缩小法定利息差空间,增强民众投资金融项目的风险意识,加大惩处违法犯罪的活动,从而有利于保障宪法所赋予的公民财产权利和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规范借贷市场可以有效稳定我国经济市场秩序,形成可以满足不同融资需求,共同发展的多层次立体金融市场体系。
参考文献:
[1]赵海滨.我国民间借贷及其监管对策研究[D].浙江大学,2013.
[2]肖琼.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D].中南大学,2012.
[3]任洁.我国民间借贷的风险与防范——基于金融生态环境的视角[J].甘肃理论学刊,2012,06:136-141.
[4]付名.民间借贷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2013.
【关键词】 民间资本;借贷;风险;控制
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工具的补充,打破了长期以来银行借贷作为企业生产经营融资主渠道的格局,且今些年发展较快,与传统融资渠道形成了多元化的资金供给平台。其好处在于能够在较短的时间里积聚民间闲散资金,提高现金充裕的企业的资金流动性,解决民间对资金的需求,转移和分散银行的借贷风险,对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和“三农”等问题的解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管制措施和成熟的操作模式,民间借贷也容易成为非法集资的重要掩饰,对居民个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国家的金融秩序产生了严重的破坏。近年来,关于各地由于资金链断裂引起跑路事件不断爆发,这也极大地暴露了民间借贷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因此,如何正确对待和规范民间借贷,对于我国金融体系的繁荣具有重大的意义。
1、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存在风险的现状
1.1民間借贷的界定。我国的民间金融源远流长,最早可以追溯至先秦时期,具有高利贷的性质,更有甚者会把自己作为抵押品而成为别人的奴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逐渐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金融机构,以“当铺”、“钱庄”以及“票号”等形式存在。新中国成立之后,随着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的完成,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政府全面垄断了资金融通,任何非公金融机构皆为非法,民间借贷在一段时间内销声匿迹,民间金融的发展转入低潮。而到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营经济抬头,多种经济形式的共同发展经济形式,亦亟需多种形式的金融产品,在正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产品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要求时,又一次为民间金融的出现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民间借贷是处于国家正规金融政策监管之外、以营利为目的、与正规金融相对的一种融资活动。
1.2民间资本存在的风险。货币政策影响民间借贷市场走势严重,在货币紧缩政策下,存款准备金率上升,银行信用额度降低,中小企业无法从银行取得足够的贷款,或是门槛太高,从而导致民间借贷市场火爆,民间借贷利率节节攀升。尤其是我国银行体系信贷资金的配置一直属于“体制内企业”的资金配置,过度的将资金投入到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然而从民间借贷的主体上可以看出,多数为实体经济的中小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还有一部分从事农业生产和自营工商业的微型企业,这些民营企业风险波动性大,且不具有银行授信资格,只能以民间借贷作为主要的融资方式。而高息负债虽然能解个别企业的燃眉之急,但沉重的负担带来的效果是有限的,个别企业或个人甚至铤而走险,利用高息吸储、非法集资,当企业面临到期债务无法偿还,继而又借新的债务还上旧债,或者选择“外逃”的方式躲避债务,这样的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健康运行发展。
2、民间资金借贷风险的控制
2.1民间资金借贷立法建议
2.1.1完善个人诚信系统,提高公民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加强个人诚信系统在社会中的作用,提高诚信在社会公众心中的地位,明确缺乏诚信的惩罚后果,建立起全民诚信的优良环境,降低纠纷案件的发生几率。司法部门应利用社区,媒体等方式强化普及法律知识,加强关于民间借贷法律知识的宣传,提高风险意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加大宣传合法借贷,打击不法犯罪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国家对民间借贷出现的问题和相关法律惩治方法的宣传力度,使公众提升风险防范,遵法守法的意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严格根据法律规范查处犯罪,收集公众举报,投诉的有效信息打击犯罪,部门间相互协作掌握民间借贷市场的动态,做到犯罪预防的作用。
2.1.2加快金融制度创新。长期以来,我国的大型银行重在提升大企业的资金缺口补给,而很少关注中小企业甚至微企业的资金链条。因此,他们的条条框框几乎都是专门为这些企业量身打造的,而将中小微企业排除在外。而随着中小企业的发展,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已经发挥了大型企业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中小企业的发展,也不能仅仅依靠民间借贷来补充资金链条,再加上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会给中小企业本身带来沉重的负担,背负民间借贷债务的中小企业其本身就像一个定时炸弹,随时都有可能爆炸。所以,我们必须加快金融制度创新,使大型正规银行也能够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使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减少对民间借贷的依赖。但民间借贷本身的作用也不容忽视,我们必须使民间借贷的利率发生于一个可控制的范围,进而约束民间资本的行为。针对民间借贷机构本身实力弱小的事实,适当给予民间借贷机构优惠待遇,以充分发挥其市场化的灵活的金融调味剂的作用。这样,我们就在增强了民间融资能力的同进,促进了资金的合理配置,确保了我国金融的稳健发展。
2.2建构民间借贷市场退出机制。所谓民间借贷市场退出机制,即是指民间借贷组织出于某种原因而退出交易市场,其法人资格和地位也随之丧失的法律程序。在我国民间资本市场中,现行相关市场退出制度并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操作性差且存在立法空白,不能充分满足市场主体的多元化需求。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在完善民间借贷市场准入制度的同时,也应该构建一套完备有效的民间借贷市场退出机制。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第一,确立并购、撤销、破产三者相配套的退市方式,鼓励民间借贷组织之间按照市场化和商业化原则进行解散、收购、合并和市场并购等活动。第二,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将民间借贷纳入存款保险体系,以适当加强民间借贷市场的基础信用,提升民间借贷市场主体信心。第三,明确民间借贷市场退出机制主导机构,避免权责不清。
2.3调整现行金融政策,引导民间借贷积极健康发展。首先,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打破正规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民间借贷之所以能在我国活跃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因为正规金融机构垄断信贷市场却不能完全满足大部分中小微型企业和广大农户的资金需求,迫使其不得不转向求助于民间借贷。对此,正规金融机构可以依据贷款企业的风险性和信贷市场的资金需求来科学地制定贷款利率,缩小与民间借贷之间的利率差。这样,当信贷市场资源稀缺的时候,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就会更容易地被贷出,流向民间借贷市场领域;而当中小企业有更大的机会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源时,也会大大降低对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需求,从而使供给过剩的民间资本重新流入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此外,还应对“转贷”等不正当利用信贷资源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保障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3、结语
规范的民间借贷市场可以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其制度的逐步完善虽不可能将其完全转换为受国家信用监控的规范性金融,但会加快推动金融资源合理配置的进程,有效促进金融产品与制度的创新。民间借贷市场风险有效控制的根源在于加快金融部门的改革和开放力度,平稳调试货币政策,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立法规范,降低金融放贷门槛,拓宽投资渠道,控制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缩小法定利息差空间,增强民众投资金融项目的风险意识,加大惩处违法犯罪的活动,从而有利于保障宪法所赋予的公民财产权利和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规范借贷市场可以有效稳定我国经济市场秩序,形成可以满足不同融资需求,共同发展的多层次立体金融市场体系。
参考文献:
[1]赵海滨.我国民间借贷及其监管对策研究[D].浙江大学,2013.
[2]肖琼.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D].中南大学,2012.
[3]任洁.我国民间借贷的风险与防范——基于金融生态环境的视角[J].甘肃理论学刊,2012,06:136-141.
[4]付名.民间借贷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