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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了实现中原崛起和跨越式发展,中原经济区建设必须是生态导向型发展开发模式,坚持先生态后发展,以生态促发展。中原经济区的政府、企业和人民群众必须接受“绿”考的考验:培育低碳观念,完善环境法制政策,加强环境执法,建设绿色、和谐新中原。
关键词:中原经济区;“绿”考;生态文明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1-0-01
2010年7月,“建设中原经济区”这一崭新的战略构想被提出。中原经济区是指以河南省为主体,延及周边,涵盖晋东南、冀南、鲁西南、皖西北、鄂北、苏北等周边地区,具有鲜明特点、独特优势、经济相连、使命相近,相对独立于其他经济区的区域经济综合体。[1]中原经济区建设引起国务院高度重视,被正式列为“十二五”发展规划,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已与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海峡西岸等经济区一起成为我国经济布局中的重点发展区域。
中原经济区建设应对“绿”考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主导,更加需要企业发挥主体作用,社会公众的主人翁地位得以彰显。
一、培育低碳观念是通过“绿”考的前提条件
企业要从只注重经济效益的发展模式向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统一的发展模式转变。低碳绿色经济是时代发展的需求,是消费者的健康需要,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追求经济效益同时注重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是企业的法律义务、社会责任和道德准则。要实现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必须具备创新意识,企业必须通过科技创新,通过提高传统能源利用效率、运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社会公众的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理念的形成不仅对自身的健康有益,而且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有引导作用,会形成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最终内部助推力。
二、完善环境立法、政策建设是通过“绿”考的基础
中原经济区建设中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低碳经济的理念要转化为实际行动,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政策的引导。
(一)在法律制度建设和政策制定中应当做“加法”
1、完善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立法,解决企业节能减排量化指标的模糊、责任衡量标准不统一、碳交易市场秩序不健全、自律性机制薄弱等问题。
2、加强能源法治建设,对替代能源、清洁能源、能源节约、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投资、信贷、财政税收加大激励;搭建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推广转化的平台;营造企业投资、民间资本投资与政府投资公平竞争的氛围和环境。
3、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立法,解决诉讼主体、举证责任分担、诉讼费用负担、环境损害赔偿等现实问题。
4、政绩考核机制中将环境保护指标作为考核政府官员政绩和是否升迁的主要指标,强化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
(二)法规制度建设同时要做“减法”
1、要清理原有的法规政策中对高能耗、高污染、高成本的企业起保护作用的部分和不能鼓励提高能源效率的法规制度;2、消除各级政府部门间和政府部门间的权责不清、职责不明。中原经济区以河南省为主体,涉及山西、河北、湖北、安徽、山东等中部省区的部分地区,省际间的沟通协调机制的建设完善尤其重要。
三、加强环境执法,加强监督管理是通过“绿”考的保障
人们内心有了对绿色的追求,国家政府有了健全的环保法规和科学的政策规划,建成绿色的中原还需在执行上下功夫。
严格环境执法,要将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有机结合。中原经济区的司法机关对环境污染案件要依法查处,加大经济惩罚力度;引入环境公益诉讼,依法保护环境资源和人民群众的环境利益。行政手段首先要将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作为考核中原经济区官员政绩,决定其是否升迁的主要指标。需要说明的是,绿色政绩考核不仅仅是对环保部门官员的考核,而是对所有中原地区官员的考核;不仅仅是对官员的考核,而且是对政府部门各级工作人员的考核;不仅仅表现在上级对下级的升迁考核时,而且应成为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考核内容;问责监管者不仅仅是政府显示发展绿色经济决心的个案特例,一时应景之作,而应当成为工作常态,形成长效机制。其次要改变执法机构工作人员严重缺乏、缺少资源、权力有限、政府施压等现状,加大投入,排除政府干扰。
形成良好的发展低碳经济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社会公众应从交通、饮食、消费等方面践行低碳经济的理念。有了良好的低碳经济的社会氛围,环境执法部门就不会对环境污染事件袖手旁观,企业也不敢明目张胆地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就会有更多的有良知的知情人士勇敢地揭露行业潜规则和黑幕。
中原经济区建设中,通过了“绿”考,政府部门把绿色经济当做“形象工程”和“面子工程”来做,实施“绿色新政”,政府官员就会把自己的政治生命与人民的长远利益、社会的健康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企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统一起来。中原经济区的社会公众践行绿色低碳的生活消费理念。在不久的将来,中原经济区将会成为全国最绿意盎然的地区。
參考文献:
[1]喻新安.中原崛起战略思想的新拓展——建设中原经济区的背景、构想与实践[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12-28.
[2]杨天波.发展绿色经济专家建议增“绿”考[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4-24.
关键词:中原经济区;“绿”考;生态文明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1-0-01
2010年7月,“建设中原经济区”这一崭新的战略构想被提出。中原经济区是指以河南省为主体,延及周边,涵盖晋东南、冀南、鲁西南、皖西北、鄂北、苏北等周边地区,具有鲜明特点、独特优势、经济相连、使命相近,相对独立于其他经济区的区域经济综合体。[1]中原经济区建设引起国务院高度重视,被正式列为“十二五”发展规划,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已与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海峡西岸等经济区一起成为我国经济布局中的重点发展区域。
中原经济区建设应对“绿”考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主导,更加需要企业发挥主体作用,社会公众的主人翁地位得以彰显。
一、培育低碳观念是通过“绿”考的前提条件
企业要从只注重经济效益的发展模式向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统一的发展模式转变。低碳绿色经济是时代发展的需求,是消费者的健康需要,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追求经济效益同时注重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是企业的法律义务、社会责任和道德准则。要实现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必须具备创新意识,企业必须通过科技创新,通过提高传统能源利用效率、运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社会公众的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理念的形成不仅对自身的健康有益,而且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有引导作用,会形成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最终内部助推力。
二、完善环境立法、政策建设是通过“绿”考的基础
中原经济区建设中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低碳经济的理念要转化为实际行动,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政策的引导。
(一)在法律制度建设和政策制定中应当做“加法”
1、完善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立法,解决企业节能减排量化指标的模糊、责任衡量标准不统一、碳交易市场秩序不健全、自律性机制薄弱等问题。
2、加强能源法治建设,对替代能源、清洁能源、能源节约、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投资、信贷、财政税收加大激励;搭建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推广转化的平台;营造企业投资、民间资本投资与政府投资公平竞争的氛围和环境。
3、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立法,解决诉讼主体、举证责任分担、诉讼费用负担、环境损害赔偿等现实问题。
4、政绩考核机制中将环境保护指标作为考核政府官员政绩和是否升迁的主要指标,强化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
(二)法规制度建设同时要做“减法”
1、要清理原有的法规政策中对高能耗、高污染、高成本的企业起保护作用的部分和不能鼓励提高能源效率的法规制度;2、消除各级政府部门间和政府部门间的权责不清、职责不明。中原经济区以河南省为主体,涉及山西、河北、湖北、安徽、山东等中部省区的部分地区,省际间的沟通协调机制的建设完善尤其重要。
三、加强环境执法,加强监督管理是通过“绿”考的保障
人们内心有了对绿色的追求,国家政府有了健全的环保法规和科学的政策规划,建成绿色的中原还需在执行上下功夫。
严格环境执法,要将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有机结合。中原经济区的司法机关对环境污染案件要依法查处,加大经济惩罚力度;引入环境公益诉讼,依法保护环境资源和人民群众的环境利益。行政手段首先要将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作为考核中原经济区官员政绩,决定其是否升迁的主要指标。需要说明的是,绿色政绩考核不仅仅是对环保部门官员的考核,而是对所有中原地区官员的考核;不仅仅是对官员的考核,而且是对政府部门各级工作人员的考核;不仅仅表现在上级对下级的升迁考核时,而且应成为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考核内容;问责监管者不仅仅是政府显示发展绿色经济决心的个案特例,一时应景之作,而应当成为工作常态,形成长效机制。其次要改变执法机构工作人员严重缺乏、缺少资源、权力有限、政府施压等现状,加大投入,排除政府干扰。
形成良好的发展低碳经济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社会公众应从交通、饮食、消费等方面践行低碳经济的理念。有了良好的低碳经济的社会氛围,环境执法部门就不会对环境污染事件袖手旁观,企业也不敢明目张胆地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就会有更多的有良知的知情人士勇敢地揭露行业潜规则和黑幕。
中原经济区建设中,通过了“绿”考,政府部门把绿色经济当做“形象工程”和“面子工程”来做,实施“绿色新政”,政府官员就会把自己的政治生命与人民的长远利益、社会的健康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企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统一起来。中原经济区的社会公众践行绿色低碳的生活消费理念。在不久的将来,中原经济区将会成为全国最绿意盎然的地区。
參考文献:
[1]喻新安.中原崛起战略思想的新拓展——建设中原经济区的背景、构想与实践[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12-28.
[2]杨天波.发展绿色经济专家建议增“绿”考[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