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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成立,第五十条规定:“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违法改变中标、成交、入围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入围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