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路杀手”是怎样炼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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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害公共安全”——近年出现在网络上、社会大众口中的众多词汇中,多了这6个字。当这6个字与司机、酒驾、肇事联系在一起时,让人不寒而栗。
  去年以来,广东、四川、辽宁等地接连发生多起交通肇事血案,伤亡情况惨重。更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制造血案的司机均被法院认定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到法律的严惩。记者调查发现,被判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交通肇事者在逐年增多,这凸显了“马路杀手”问题的严重性。“马路杀手”是如何炼成的?其背后又暴露出了对生命权怎样的漠视和相关管理制度如何的缺失,值得我们深思。
  
  “马路血案一个比一个震惊”
  
  中午喝酒后仍大胆驾车上路,途中连撞4人后逃逸,最终造成1死3伤的严重后果。2010年1月初,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酒后驾车肇事的钱进提起公诉。据悉,这是沈阳市检察机关首度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酒驾者。
  2009年9月14日15时8分,在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东路,一辆轿车在行驶途中,先是将骑电动自行车的周春华撞倒,随后逃逸。途中又相继将骑自行车的李德顺、李月春、隋明汉撞倒,最后撞上了“的哥”高春山驾驶的出租车。事发后隋明汉经抢救无效死亡,周春华、李德顺、李月春受轻伤。经检测,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每百毫升高达300毫克。
  近年来,尤其是2009年,交通肇事惨案一个接着一个。比较典型的是轰动全国的四川成都市民孙伟铭驾车连撞5车致4死1伤案。2009年7月,该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孙伟铭死刑。因交通肇事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起诉并一审判处死刑,在全国尚属首例。尽管四川高院在随后的二审中改判孙伟铭无期徒刑,但案件的余波至今仍存。比量刑结果更让人吃惊的是,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孙伟铭买了新车后,在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长期无证驾驶,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
  长期关注交通问题的辽宁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侯小丰指出,综观这几年的恶性交通肇事案件,除了个别因故意犯罪原因制造的事故外,酒后驾驶、新手上路、操作不当等原因引发的交通血案,一个比一个伤亡惨重,这无疑对法律法规的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挑战。她说,显然,在那些酿成血案的驾驶人眼中,根本就没有他人生命权、空间出行权的概念,而有关方面在驾照管理发放上的“纵容”,也无疑是对生命健康权的践踏。
  
  一名司机的自述:谁在培养“马路杀手”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马路杀手”此起彼伏,与驾驶执照的管理、发放上的种种乱象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前不久,记者接触到一名东北某市的司机,他向记者讲述了考驾照时的亲身经历(以下文字以第一人称记述):
  可能有些人说我小题大做,可能许多人对此习以为常,但作为曾经在部队生活8年的我,却一时无法理解。对于大家来说,当考试合格拿到驾驶证的时候,一定很高兴,然而我却高兴不起来,这段时间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是谁在培养“马路杀手”?
  刚学习驾驶时非常兴奋,每天都勤学苦练,因此顺利通过了理论和汽车倒库两项考试。接下来就是路考。路考对于一名驾驶员来说更为重要。因此,我天天坚持到驾校练习,为了达到路考通过的水平,我还每天挤出3小时找陪练专门练习。
  路考那天,一个“过来人”告诉我,路考是人为评分,要“按套路出牌”,也就是说每人要交200元的好处费给考官。我想大钱也花了,不差这200元,于是也按“套路”送上200元给培训学校让他们转交考官。
  记得那天我是第二个上场的,当我把车开到终点时,考官让我下了车,宣布我不合格,当时我十分震惊。
  在那次考试中我的车开得算是好的,教练得知我没有过后也很不理解,问我是不是没有“按套路出牌”,我说按了。教练让我问学校到底是怎么回事。学校得知后让我不要急,一定是名单搞错了。
  下面更让我不理解的是,别人在启动都熄火的情况下,在100米加减挡发动机轰鸣快赶上飞机的情况下都通过了考试,难道考官真的只认钱不看技术吗?有的学员根本没有上过路练过车,只要给钱也通过了。为什么我不能通过?我走到考官面前,还没等我说话,考官就示意让我等到考试结束后找他,我知道这是学校打电话给他了,也证实了我是“按套路出牌”的人员,最后我的“不合格”被改成了“合格”。
  如果有相当部分司机只是“按套路出牌”拿到驾照的,我们还敢在马路上走吗?难道考官就不怕不合格的驾驶员上路后闹出人命吗?我脑子里全是问号。
  
  交通血案背后的“潜规则”可以休矣
  
  侯小丰就此一针见血地指出,“马路杀手”的频现集中反映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交通管理、惩治违法违章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缺失和不完善,另一个是相应管理制度的匮乏。
  侯小丰认为,在一些地方,驾照发放存在人为因素,主要是吃、拿、卡、要,这早已不是什么秘密了,甚至成了“潜规则”,这固然与整体社会的大环境有关,但究其深层次原因,行政上疏于管理、法制执行上不得力,是不容忽视的两个方面。“要命的是,同醉酒驾车一样,发放驾照的管理者如果惟‘潜规则’行事,最终是对更多人生命权的不尊重,甚至是践踏,其实质是特权意识在作怪,既害人又害己。”
  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陈宝龙认为,驾驶执照管理发放部门的纵容或不负责任,犹如“养虎为患”,使“公共空间”受到严重威胁。他表示,那些酒驾者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驾照的人明显缺乏公共意识,他们必须首先尊重他人的生命权,遵守“公共空间”的规则。
  “为了彻底根治交通血案的频发,应该考虑采取综合手段,首先对相关立法和制度建设加以完善和细化,对驾照的发放和管理、对酒驾致死的量刑等,都需要法律的规范和统一,需要制度的辅助。”侯小丰建议,在有了完备的法律和制度外,还要加大惩罚力度,比如对于那些在考驾照时“吃、拿、卡、要”的人员,一经发现要严厉惩处,绝不纵容。此外,推行问责制并严格施行也是必不可少的手段。
  相关专家强调,如何唤醒公民意识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课题。在这方面,可以尝试从娃娃阶段抓起,利用各种有效的载体,开展“合格公民的教育”。尽管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惟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和控制“马路战争”的愈演愈烈。(2010年3月7日来源:《半月谈》) (编辑/陈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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