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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已成为最常发的金融犯罪。其频发原因与银行发卡审核不严和司法机关以透支款经催收后不能按时归还的客观结果归罪,机械地对照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六种情形,没有认真地考察持卡人主观上是否真正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有关。因此,立法机关可以审慎考虑将恶意透支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探索出罪的可能性。司法机关在适用该条文时要对"发卡行两次催收"、"非法占有目的"、"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等构成要件进行合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