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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发布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以下简称新表),笔者将其与“国档发[1987]27号”(以下简称旧表)文件进行了对比学习,新旧表对照调整较大,保管期限由原来的“永久、长期、短期”改为现在的“永久、30年、10年”,永久部分不是简单的旧表中的“永久”对接到新表中的“永久”来,“长期、短期”也不能简单等同于“30年”和“10年”。新表篇幅更大,内容更多,如何才能掌握内容并熟记,以便整理档案以及指导工作,现将笔者的看法提出来供同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