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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2010年的墨西哥湾漏油事故中美国司法部与BP公司谈妥了共计200亿美元的墨西哥湾漏油赔偿基金方案并付诸实施相比,大连输油管道爆炸事件对大连滨海旅游度假区、海滨浴场、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海洋生物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和影响可能持续几年、甚至几十年,至今由此造成的渔业和其他损害评估和赔偿事宜并未提上日程”。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张红振所指出的正是一个日益受到关注的议题:如何构建中国环境损害赔偿机制。
2011年10月19日,由中华环保联合会、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共同联合主办的“中国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与法律机制”专题研讨会集结了环保、法制、评估三个领域的专家学者,首次跨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试图寻求中国建立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的路径。
与会专家认为,造成环境损害成本低的重要原因在于,目前中国对于环境损害的法律制度相对滞后,最为关键的是环境损害的评估要求的科学体系以及研究水平还有待提高。而借鉴国外在此方面的重要做法是,建立第三方独立鉴证生态评估体系。因为只有生态灾害调查和损失评估的主体独立于生态环境利益关联方(政府、损害方和受害方)、具备相关调查和鉴证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及对全体社会公众负责的原则,才能够使结果更具客观性,真正合理并持续地解决问题。
环境损害赔偿的主体、法律责任需要明确
近年来,我国各行各业的快速发展为国民经济的增长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但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在利用自然资源与环境的同时却缺乏对生存环境应有的尊重与保护。据环境保护部数据统计,由安全生产、交通事故、企业违法等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不仅给生态环境带来极大的破坏,直接带来的经济损失、生命和健康损失惨重,而损害赔偿与实际损害相比,甚微。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曹明德指出,生态损害的对象是公共环境或生态系统,其所有者一般为国家,而国家是抽象的实体。因此,造成生态损害时一般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而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108条要求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造成生态损害时往往存在主体缺位的现象,即没有人能代表国家提起诉讼。他建议,应修订相关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尤其是NGO组织或公民可以代表国家提起生态损害的民事赔偿之诉。而除此之外,还应该建立法律应急机制以及相应的环境污染基金。
他还指出,生态损害的民事责任中的生态损害认定问题,行政责任中存在缺乏对官员的行政问责问题,刑事责任中存在立法的模糊性、执法不作为的问题。他特别建议对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侧重资源保护、谨慎开发利用。第三方的环境损害评估是必要的
无论是在企业经营中衡量环境成本,还是明确环境损害的赔偿以限制企业的危害环境的经营行为,环境损害评估都十分必要。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副总工王宏伟认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与补偿机制,不仅需要将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价值纳入建设成本中,如房地产开发、高尔夫球场的建设等征占用林地、湿地的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损失价值,还应该将灾害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价值作为补偿、重建的参考依据。而评估则应该由独立第三方承担。
他认为,对每个不同的生态损害事件,做出独立、客观、符合实际的专项评估,不能简单的“一罚了之”。政府有关部门要做的是,制定全国适用的标准、规范,并监督执行,确保经济利益各方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部门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他列举了国内唯一一家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的公司——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操作实例——《处理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项目征占用林地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价值及所占用土地15年使用权价值评估》。通过对日本政府即将负责处理的化学武器场所所造成的污染的准确评估,原计划使用的170公顷经评估市场公允价为人民币3亿元,日方研究决定采用新技术、优化建设项目设计,最后确定只占地44,37公顷,比原计划节约占用林地三分之二还多。他建议,对目前国内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应通过评估将森林生态服务价值计算在补偿范围内,以缩减征占用林地者的利润空间,促使建设项目少占用林地,以达到保护生态的目的。
对此,张红振在演讲中特别提出,应该通过实体立法明确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人员或机构的法律地位,通过程序立法详细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机构的操作规程,通过先进的评估方法促进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立法的现代化,设立环保法庭,推动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立法纵深发展。
除此之外,专家们还呼吁建立不同层面的、在政府监督主导下的、以经济杠杆为手段的生态环境损失价值赔偿机制。
“人们不应对此淡漠或失去信心,从日本、美国、意大利等国家的立法过程看来,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张红振介绍,2010年环境规划院成立了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2011年,江苏、山东、河南、河北、重庆、湖南成立相应试点评估机构。环境污染损害评价与赔偿系列丛书出版以及一些地方性的环境损害评估项目的开展标志着,一个法律法规、评估技术、环境意识等多方面提升的环境评估制度体系已经开始逐步在中国建立起来。
“最好的办法是开发新的能源并用更绿色的方式发展经济”。与会专家的观点对此保持了一致。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首席执行官彼得·雷纳在演讲中引用了墨西哥湾的漏油事故处理过程,他说,尽管已经有了处理措施以及赔偿方案,但是伤害和损害量化的工作依然沉重:对哺乳动物的污染需要二十年的时间才能确定、对濒危物种以及湿地损害的恢复工作目前的科学手段已然无从开展、对恢复工作的监控可长达数十年。
2011年10月19日,由中华环保联合会、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共同联合主办的“中国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与法律机制”专题研讨会集结了环保、法制、评估三个领域的专家学者,首次跨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试图寻求中国建立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的路径。
与会专家认为,造成环境损害成本低的重要原因在于,目前中国对于环境损害的法律制度相对滞后,最为关键的是环境损害的评估要求的科学体系以及研究水平还有待提高。而借鉴国外在此方面的重要做法是,建立第三方独立鉴证生态评估体系。因为只有生态灾害调查和损失评估的主体独立于生态环境利益关联方(政府、损害方和受害方)、具备相关调查和鉴证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及对全体社会公众负责的原则,才能够使结果更具客观性,真正合理并持续地解决问题。
环境损害赔偿的主体、法律责任需要明确
近年来,我国各行各业的快速发展为国民经济的增长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但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在利用自然资源与环境的同时却缺乏对生存环境应有的尊重与保护。据环境保护部数据统计,由安全生产、交通事故、企业违法等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不仅给生态环境带来极大的破坏,直接带来的经济损失、生命和健康损失惨重,而损害赔偿与实际损害相比,甚微。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曹明德指出,生态损害的对象是公共环境或生态系统,其所有者一般为国家,而国家是抽象的实体。因此,造成生态损害时一般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而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108条要求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造成生态损害时往往存在主体缺位的现象,即没有人能代表国家提起诉讼。他建议,应修订相关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尤其是NGO组织或公民可以代表国家提起生态损害的民事赔偿之诉。而除此之外,还应该建立法律应急机制以及相应的环境污染基金。
他还指出,生态损害的民事责任中的生态损害认定问题,行政责任中存在缺乏对官员的行政问责问题,刑事责任中存在立法的模糊性、执法不作为的问题。他特别建议对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侧重资源保护、谨慎开发利用。第三方的环境损害评估是必要的
无论是在企业经营中衡量环境成本,还是明确环境损害的赔偿以限制企业的危害环境的经营行为,环境损害评估都十分必要。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副总工王宏伟认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与补偿机制,不仅需要将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价值纳入建设成本中,如房地产开发、高尔夫球场的建设等征占用林地、湿地的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损失价值,还应该将灾害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价值作为补偿、重建的参考依据。而评估则应该由独立第三方承担。
他认为,对每个不同的生态损害事件,做出独立、客观、符合实际的专项评估,不能简单的“一罚了之”。政府有关部门要做的是,制定全国适用的标准、规范,并监督执行,确保经济利益各方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部门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他列举了国内唯一一家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的公司——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操作实例——《处理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项目征占用林地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价值及所占用土地15年使用权价值评估》。通过对日本政府即将负责处理的化学武器场所所造成的污染的准确评估,原计划使用的170公顷经评估市场公允价为人民币3亿元,日方研究决定采用新技术、优化建设项目设计,最后确定只占地44,37公顷,比原计划节约占用林地三分之二还多。他建议,对目前国内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应通过评估将森林生态服务价值计算在补偿范围内,以缩减征占用林地者的利润空间,促使建设项目少占用林地,以达到保护生态的目的。
对此,张红振在演讲中特别提出,应该通过实体立法明确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人员或机构的法律地位,通过程序立法详细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机构的操作规程,通过先进的评估方法促进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立法的现代化,设立环保法庭,推动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立法纵深发展。
除此之外,专家们还呼吁建立不同层面的、在政府监督主导下的、以经济杠杆为手段的生态环境损失价值赔偿机制。
“人们不应对此淡漠或失去信心,从日本、美国、意大利等国家的立法过程看来,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张红振介绍,2010年环境规划院成立了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2011年,江苏、山东、河南、河北、重庆、湖南成立相应试点评估机构。环境污染损害评价与赔偿系列丛书出版以及一些地方性的环境损害评估项目的开展标志着,一个法律法规、评估技术、环境意识等多方面提升的环境评估制度体系已经开始逐步在中国建立起来。
“最好的办法是开发新的能源并用更绿色的方式发展经济”。与会专家的观点对此保持了一致。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首席执行官彼得·雷纳在演讲中引用了墨西哥湾的漏油事故处理过程,他说,尽管已经有了处理措施以及赔偿方案,但是伤害和损害量化的工作依然沉重:对哺乳动物的污染需要二十年的时间才能确定、对濒危物种以及湿地损害的恢复工作目前的科学手段已然无从开展、对恢复工作的监控可长达数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