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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五十余年来,签订于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总协定”)由一个临时的框架性协议,最终发展成为全球性的国际多边贸易组织,发展中国家在谋求多边国际贸易法体制进一步合理化的道路上作了诸多努力,从总协定于1955年对条约进行修改时增加给予发展中国家以“额外的便利”的第18条,到1965年总协定增订在一定程度上照顾发展中国家利益、确立非互惠原则的第四部分。从1973年东京回合通过的L/4093号决议最终正式确立普惠制的永久合法地位,到1974年联合国大会第6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