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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存在大股东控制的情况下,“隧道挖掘”行为会对中小股东的利益造成侵害。股权分置改革前后,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出于转移资金和利益、获取控制权私人收益等动机,常常通过为关联方提供担保、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金和利益、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直接借款、高派现等途径实施“隧道挖掘”行为,从而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利益、破坏了证券市场价格稳定、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产生了深刻的市场影响。就我国目前的形势来看,充分发挥外部治理机制作用,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制建设是制约大股东“隧道挖掘”行为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