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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辽宁省地税局《关于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在批复中明确表示.根据相关税法.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