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大学本科现行环境法教育体系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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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面对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国际社会逐渐认识到,环境教育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措施之一。而高等教育特别是对大学生的环境法教育是全民环境教育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虽然目前我国已建立起大学本科的环境法教育体系,但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旨在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从而完善我国大学本科现行环境法教育体系。
  [关键词] 本科;环境法教育;对策
  
  一、大学本科开展环境法教育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态环境日益恶化。面对全球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国际社会逐渐达成共识: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是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根本措施之一。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成为全球环境教育运动的发端。1977年第比利斯会议为全球环境教育的发展构建了基本框架:明确提出环境教育的目标包括意识、知识、技能、态度和参与五个方面,拓展了环境教育的内容和方法。而1992年的里约会议提出的《 21世纪议程》更是从整个人类社会的高度对环境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通过促进培训以增进公众知识从而使环境教育适应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1994年中国以里约会议为契机,颁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其中将可持续发展思想贯穿于初等到高等的整个教育过程中。在小学的《自然》和中学的《地理》等课程中纳入资源、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内容;在高等学校普遍开设《发展与环境》课程,设立与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研究生专业。而环境教育不只是单纯加强公民的环境意识,其中也包括对公民进行环境法① 的教育,以提高公民环境保护的知识与技能。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它是规范人类开发利用以及保护改善环境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维护国家环境管理以及公民的环境权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又由于大学生群体的特殊性,即大学生掌握高层次的知识,其日后在社会生产、消费和决策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将对环境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加强大学生的环境法教育,既可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素质,又可促使更多的拥有高层次知识的人参与环境问题的思考与研究,以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因而,在大学本科教育中加强环境法教育显得有为重要。
  二、我国大学本科现行环境法教育体系的构成
  (一)环境法普及教育
  根据2005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国家教育部联合发布的《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合二为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的新教材于2006年在全国高校2006届新生中投入使用。这部教材,从多方面呈现了对大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所要求的时代感、科学性、针对性[2],通过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增强大学生的使命责任感,从而促进大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教材第五章《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的第三节《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做了简单的阐述,主要涉及《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保护范围以及环境管理基本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等。通过这门高等教育的必修课使大一新生一入校就接受了环境法的普及教育,表明教育界对环境法教育的重视。
  (二)法学本科的环境法专业教育
  环境法原来一直属于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在经济法的授课中予以教授,随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以及环境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使其逐渐独立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各高校根据这一趋势在法学本科专业教育中单独开设环境法课程,一般以专业选修课的形式出现。直到2007年3月11日,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决定调整法学学科核心课程,在原来的14门核心课程的基础上,新增了两门核心课即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和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从此环境法正式成为法学教育的核心课程,成为法学本科专业教育的基础课。
  (三)环境法的选修教育
  拥有法学专业的大学,法学教师一般会面向全校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开设环境法选修课,对环境法有兴趣的学生可以通过选修课学习,既增强环境意识又增加环境法知识。
  三、我国大学本科现行环境法教育体系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一)我国大学本科现行环境法教育体系存在的问题
  1.环境法普及教育
  (1)内容陈旧
  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2006年正式开设到2010年已经五年,其间经过了3次修订,使其教育内容更加符合时代发展的精神。但是非常遗憾的是环境法的教学内容并没有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有所改变。虽然《环境保护法》可以算得上是环境法领域的基本法,但其制订的时间毕竟是在1989年,且21年来从未修订过,其中有些规定过于陈旧。如基本原则中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其表述无可厚非,但当今世界倡导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即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造成威胁。既协调当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协调当代人与后代人,经济与环境的关系。虽然我们现行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体现了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的需要,但是明显缺乏代际公平的表述。
  (2)介绍过于简略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关于环境管理基本制度除了“三同时”制度外其余仅仅提及名称,并未作任何的介绍。而对于没有环境教育、以及法学教育基础的刚入校的大学生来说,仅凭字面是无法理解的,而教授这门课的多数是从事思想理论教育的教师,其对法学知识特别是环境法的了解毕竟有限。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仅仅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而且目前由专门的立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规制。
  2.环境法专业教育
  (1)法学本科的环境法专业教育
  ①重视程度不够
  法学专业對环境法教育重视不够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由于其之前一直是法学专业的专业选修课,没有纳入必修的范畴,没有引起法学教师的重视。且课时的设置与核心课的地位不符。而环境法调整的范畴涉及各类环境要素、各种自然资源以及特殊的区域,既涉及国内法的规定,又包含国际公约的相关内容,总体来说内容旁杂,需要大量的课时。二是由于其一般开设在大三第二学期且实用性不强,学生由于自身考研、司法考试、找工作等实际原因对其重视不够。
  ②教育模式单一
  环境法由于课时有限,目前主要采取的是教师单一的授课,而环境法的实践性较强,只有离开课堂,走入现实生活才能发现环境问题无处不在,学生才能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才能投身到环境保护的事业中来,才能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身乃至人类的权益。
  (2)与环境相关专业的环境法专业教育
  与环境相关的专业也有必要在其课程的设置中增加环境法的教学内容。而目前我国虽已设置了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生态学等核心环境本科专业,以及大气、海洋、地球、农业、林业、矿产、建筑、旅游等学科或产业相关的环境本科专业。但这些专业并未将环境法作为其专业教育的基础的组成部分。
  3.环境法选修教育
  (1)选课的功利性
  现在高校实行学分制,其中选修课特别是跨专业的选修课的学分是明确规定的,学生为了达到学分不得不选择跨专业的课程。而环境法属于文科范畴,深受理工科学生“喜爱”。而且由于是选修课,学习压力降低,部分学生在课堂上看小说、做作业,严重影响听课效果。
  (2)缺乏必要的专业背景
  环境法是一门综合性、社会性、技术性较强的法律学科,其调整手段涉及法律、经济、技术等多重手段,而法律也涉及到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学知识的背景,学生由于听不懂而丧失兴趣。而且缺乏实践教学,一味的进行课堂讲授更加降低了学生的兴趣。
  (二)相应对策
  1.环境法普及教育
  (1)修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原有内容
  除介绍《环境保护法》外,还应增加一些环境保护的新理念如可持续发展原则、国际環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差别的原则。 ②以及我国目前环境保护面临的巨大挑战,如我国目前的水危机。 ③通过图文并茂的形式使学生切实感受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迫切性。并且使学生明白环境保护必须从自身做起。
  (2)进行教师培训
  国际社会鼓励社会各部门,如工业、大学、政府官员和雇员、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在所有有关培训活动中增加环境知识的培训。④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师是向学生传授环境保护知识的引导者,因而有必要对其开展相应的环境知识(包括环境法)的培训。而环境法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伦理观念 ,正确处理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与思想道德教育中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的本质有其一致性。对其进行培训,一是有助于上好这门课,二是有利于加深教师对世界观、人生观理论的整体把握。
  2.环境法专业教育
  (1)法学本科的环境法专业教育
  ①调整上课时间、增加课时
  适当调整上课时间,在学生学习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的课程后,就可开设环境法的课程,同时在现有课时的基础上增加课时量主要是实践课时,总课时达到与其他核心课平衡即可。
  ②提高学生的兴趣
  除了以课堂讲授为主外,应增加相应的实践教学。如社会调查、环境法宣传等形式,调动学生的积极性。相信随着司法考试对于其内容的增加,以及环境法专业研究生招生人数的增加、以及社会对环境保护人士需求的增加,学生对环境法的重视程度也将不断增加。
  (2)与环境相关专业的环境法专业教育
  在课程设置方面,除了现行的本专业基础课外,有必要增加环境法的教学内容。除了讲授《环境保护法》外,还需针对不同的专业,增加与专业息息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如环境专业、建筑专业等应开设《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海洋专业应开设《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使环境法教育与专业教育的特点紧密相连。
  3.环境法选修教育
  针对环境法选修课学生现行实际状况,其教学目标以及教学手段,与环境法专业教育必须有所区别。教学目标从单一传授法律知识转变为通过浅显的法学知识的教育着重是树立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态度。教学手段从单一的课堂教学转变为以实践教学为主、课堂教学为辅的形式,开拓实践教学的新途径。以学校为依托,逐渐融入社会,从学校的视角扩展的整个社会,关注问题、发现问题。如采取辩论、演讲、环境保护宣传乃至社会调查的形式。既增加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又通过寓教于乐的形式使学生获得学分的同时,树立了环境保护意识。
  
  [注释]
  
   ①由于环境法迅速发展,且没有定型。目前世界各国对其称谓也在不断的变化。我国对这一法律部门的称谓有“环境保护法”、“环境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资源法”等。本文取“环境法”的表述。
   ②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即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所有国家负有共同的责任,但责任的大小必须有区别,具体而言就是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或者更主要的责任。介绍这一原则的目的使学生理解国际社会在处理国际环境问题时为何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承担不同的责任。
   ③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水害频繁的国家,水资源人均占有量只有2500立方米,约为世界人均水量的1/4,在世界排第110位,已被联合国列为13个贫水国家之一。 但是多年来,我国地表水污染严重,七大水系(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总体为中度污染,而地下水资源水位下降、水质恶化,前景不容乐观。
   ④参见《21世纪议程》36章第17条。
  
  [参考文献]
  
   [1]姜志远.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的几个法律概念解释的修改建议[J].武夷学院学报,2009.(12).77.
  [2]金瑞林.环境法学(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9.
  
  [作者简介]潘志伟(1980-),女, 兰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讲师;白小平(1973-),男,兰州理工大学人文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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