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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有机协调与相对平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针对西部欠发达地区自然地理特征、经济发展水平、人文状况等多种特殊性因素,西部欠发达地区法治建设目前应重点就解决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处理好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关系、实现民族区域自治与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进行法律制度创新。同时,应着力培育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