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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同时把“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作为建设法治中国的一项重要任务。依法治国的基础是依法行政,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必须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权的运行。因此,研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相关问题,对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意义是重大的。
关键词:行政执法体制;问题探析;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11-00-02
一、现阶段我国行政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探析
(一)行政立法不规范
1、立法空白。在行政组织立法方面仅有三部法律;在行政行为立法方面,我国仅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为作出统一规范,对于其他行政行为没有立法;在行政程序方面缺乏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2、立法冲突。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立法权分层次行使,导致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法律不相衔接甚至互相矛盾。同时,目前我国存在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定化的不良现象,不少地方政府和部门立法自肥、立法自保,通过立法为本地区、本部门争权夺利,致使法律法规冲突的程度和范围加大。
3、可操作性差。任何法律都应该是切实可行的,否则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但是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可操作性比较差,有些规定过于笼统抽象,概念含混不清,内容弹性过大,不好操作,难以执行。
(二)执法体制不顺
1、权责交叉,多头执法。由于执法队伍过于庞杂,权力边界难以划清,缺少整合与协调,必然导致权责交叉。当多个执法机关就同一对象或者同一行为进行管理时,就必然导致多头执法。如农业执法机构、质检、工商、食品监管、商务、卫生等部门均拥有对食品监管的执法权力,相关部门各自为政,对食品安全问题分段管理,直接损害了执法的权威,严重影响了执法效果。
2、执法力量分散,运动式执法比较普遍。运动式执法虽然可以在短期内取得较好的效果,但会降低法律的权威,违背法治精神,是典型的“人治思维”下的产物,存在明显的缺陷。
3、不同层级行政机关执法权与事权不匹配,基层虚弱。各级执法机关与该级政府承担的管理职能不相匹配,力量并不均匀。尤其是在食品药品、安全生產、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的执法力量明显不足。由于执法权力缺乏必要分解,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层级执法机关都可以行使职权,容易造成上下级执法机关相互打架、相互推诿。加上基层执法力量薄弱,能力不足,而执法任务繁重,难以实现较好的执法效果。
(三)执法程序不够规范
我国历来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部分行政执法人员不按正当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执法随意性太大,只重结果,不重过程,严重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有些法规、规章中的程序性规定过于原则,缺乏细化规定,可操作性差,有的连最起码的时效要求都未涉及,为行政执法人员任意行使权力,或非法设置重重程序壁垒,故意刁难相对人提供了空间。
(四)执法保障不力
1、执法经费不足。由于执法经费财政保障不足,多数基层政府在执法经费投入上实行与执法机构收费罚款挂钩的方式,执法经费与收费罚款数额绑定,执法单位不得不看重财政返还的罚没收入,罚得越多,收的越多,返还的越多,行政执法与执法者的自身利益直接挂钩,导致执法重罚款轻纠违、重收费轻管理,执法趋利现象严重,致使执法目标发生偏移。
2、执法力量不够,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堪忧。执法力量不够尤其基层执法力量薄弱,在基层执法机关,由于人员编制少,执法设备落后和缺乏,导致了执法取证难、监管难。我国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整体素质堪忧,无执法资格、无证上岗现象普遍存在。有的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有的职业素质不高,野蛮执法、暴力执法时有发生,甚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严重损害了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
(五)执法监督不力,执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在各种监督形式当中,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制约和监督行政执法权力的有效途径。然而,在实践中,各地区、各部门存在不平衡性,有的已经全面落实,有的进展缓慢,评议考核不够客观公正,责任追究落实不够到位,难以追究违法机关及违法人员的责任。近年来频频曝出的食品安全事件,其深层次原因正是由于执法责任制度的缺失。
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
(一)完善行政立法
1、改进立法方式方法。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专家参与立法、立法听证会等具体的立法制度,加强立法民意调查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确保立法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杜绝法律部门化的弊端。
2、及时开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清理编纂,做好立、改、废工作。抓紧制定重要领域的法律法规,弥补立法空白;及时修改存在缺陷的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取消过时的法律、法规,形成一整套有机协调、科学规范的法律体系。
(二)理顺执法体制
1、调整执法职能配置。一是层级之间适当分权。属于经济宏观调控和确定市场重要规则方面的职能向国家层面集中;而对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和其他一些社会生活具体事务,可以下放省级或县级政府管理。二是同类职能适当集中,不同职能相互制约。同一层级的职能调整,可以根据其不同功能,将决策与执行、许可与处罚等相同或相近职能适当集中;不同的职能适当分开,有利于相互监督制约,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工作效率。
2、整合执法主体,推进综合执法。应厘清执法机关职责权限,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实现执法机构的精简与统一。扩大相对集中执法范围,如城乡规划建设、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领域,以减少权责交叉、多头执法带来的弊端。比如天津市滨海新区18个街镇综合执法大队正式挂牌成立,集中行使13大类近300项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实现了街镇综合执法“一支队伍管全部”,取得了较好的执法效果。 3、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大幅压缩省市两级的执法力量,充实县区一级的执法力量,特别是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的基层执法力量,把人员编制、职权、经费、装备真正放到一线去。同时,要改变当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市县各部门“跑腿”的现状,使他们能够协调各执法部门在辖区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充分发挥统筹协调功能,形成整体合力,提高执法工作效率。
(三)完善执法程序
切实解决行政执法程序中的问题,必须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建立健全完备的行政程序法律体系。《行政程序法》应当覆盖所有行政行为,规定各种不同行政行为共同和一般的行政程序,解决单行法、部门法无法解决的问题,维护法制统一。同时,通过专门的单行行政程序法对执法細则、裁量标准、操作流程等具体化,使基本法与单行法相互配合、补充,形成完备的行政程序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
(四)加大执法保障力度
从源头上解决执法经费不足、杜绝执法利益驱动的根本之策是加大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力度。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执法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同时,严格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国库,纳人预算管理。对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罚没收入与执法经费挂钩等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经费使用的监管。另外,进一步改善执法条件,有针对性地逐年安排资金,加大执法装备配备、科技研发、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投入,为案件处理、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提供必需的保障。
(五)严格执法队伍管理制度
1、更新行政执法理念。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该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树立法治观念,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以现代法治精神对执法行为进行自律,避免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
2、完善行政执法队伍制度建设。严录用,实行执法资格准入制度,上岗前进行专业领域执法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坚决杜绝合同工、临时工、无执法资格人员参与行政执法;保晋升,按照公开、平等、公正的原则,提拔任用德才兼备的执法人员;敞出口,严格落实考核、辞职、辞退和退休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机关新陈代谢机制。
3、建立和完善培训制度。建立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的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综合培训机制,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执法纪律、职业道德、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执法培训,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提高执法队伍的综合执法能力。
(六)强化执法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1、完善监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制定针对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专门规定,提高执法全过程的公开程度,要加强行政投诉制度建设,执法部门普遍建立接受投诉、回应社会舆论监督的工作机制。修订《行政复议法》,充分发挥保障和救济相对人权益,以及监督和纠正违法、不当行政行为的功能,扩大受案范围,畅通受理渠道,改变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加大公开审理力度,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制定具体操作程序,使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2、要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度,在执法权力清单基础上层层分解执法事项、权限和职责,明确执法岗位责任,细化执法考核指标并与执法社会效果挂钩,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促进公正执法,树立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关键词:行政执法体制;问题探析;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11-00-02
一、现阶段我国行政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探析
(一)行政立法不规范
1、立法空白。在行政组织立法方面仅有三部法律;在行政行为立法方面,我国仅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为作出统一规范,对于其他行政行为没有立法;在行政程序方面缺乏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2、立法冲突。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立法权分层次行使,导致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法律不相衔接甚至互相矛盾。同时,目前我国存在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定化的不良现象,不少地方政府和部门立法自肥、立法自保,通过立法为本地区、本部门争权夺利,致使法律法规冲突的程度和范围加大。
3、可操作性差。任何法律都应该是切实可行的,否则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但是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可操作性比较差,有些规定过于笼统抽象,概念含混不清,内容弹性过大,不好操作,难以执行。
(二)执法体制不顺
1、权责交叉,多头执法。由于执法队伍过于庞杂,权力边界难以划清,缺少整合与协调,必然导致权责交叉。当多个执法机关就同一对象或者同一行为进行管理时,就必然导致多头执法。如农业执法机构、质检、工商、食品监管、商务、卫生等部门均拥有对食品监管的执法权力,相关部门各自为政,对食品安全问题分段管理,直接损害了执法的权威,严重影响了执法效果。
2、执法力量分散,运动式执法比较普遍。运动式执法虽然可以在短期内取得较好的效果,但会降低法律的权威,违背法治精神,是典型的“人治思维”下的产物,存在明显的缺陷。
3、不同层级行政机关执法权与事权不匹配,基层虚弱。各级执法机关与该级政府承担的管理职能不相匹配,力量并不均匀。尤其是在食品药品、安全生產、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的执法力量明显不足。由于执法权力缺乏必要分解,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层级执法机关都可以行使职权,容易造成上下级执法机关相互打架、相互推诿。加上基层执法力量薄弱,能力不足,而执法任务繁重,难以实现较好的执法效果。
(三)执法程序不够规范
我国历来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部分行政执法人员不按正当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执法随意性太大,只重结果,不重过程,严重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有些法规、规章中的程序性规定过于原则,缺乏细化规定,可操作性差,有的连最起码的时效要求都未涉及,为行政执法人员任意行使权力,或非法设置重重程序壁垒,故意刁难相对人提供了空间。
(四)执法保障不力
1、执法经费不足。由于执法经费财政保障不足,多数基层政府在执法经费投入上实行与执法机构收费罚款挂钩的方式,执法经费与收费罚款数额绑定,执法单位不得不看重财政返还的罚没收入,罚得越多,收的越多,返还的越多,行政执法与执法者的自身利益直接挂钩,导致执法重罚款轻纠违、重收费轻管理,执法趋利现象严重,致使执法目标发生偏移。
2、执法力量不够,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堪忧。执法力量不够尤其基层执法力量薄弱,在基层执法机关,由于人员编制少,执法设备落后和缺乏,导致了执法取证难、监管难。我国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整体素质堪忧,无执法资格、无证上岗现象普遍存在。有的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有的职业素质不高,野蛮执法、暴力执法时有发生,甚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严重损害了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
(五)执法监督不力,执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在各种监督形式当中,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制约和监督行政执法权力的有效途径。然而,在实践中,各地区、各部门存在不平衡性,有的已经全面落实,有的进展缓慢,评议考核不够客观公正,责任追究落实不够到位,难以追究违法机关及违法人员的责任。近年来频频曝出的食品安全事件,其深层次原因正是由于执法责任制度的缺失。
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
(一)完善行政立法
1、改进立法方式方法。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专家参与立法、立法听证会等具体的立法制度,加强立法民意调查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确保立法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杜绝法律部门化的弊端。
2、及时开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清理编纂,做好立、改、废工作。抓紧制定重要领域的法律法规,弥补立法空白;及时修改存在缺陷的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取消过时的法律、法规,形成一整套有机协调、科学规范的法律体系。
(二)理顺执法体制
1、调整执法职能配置。一是层级之间适当分权。属于经济宏观调控和确定市场重要规则方面的职能向国家层面集中;而对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和其他一些社会生活具体事务,可以下放省级或县级政府管理。二是同类职能适当集中,不同职能相互制约。同一层级的职能调整,可以根据其不同功能,将决策与执行、许可与处罚等相同或相近职能适当集中;不同的职能适当分开,有利于相互监督制约,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工作效率。
2、整合执法主体,推进综合执法。应厘清执法机关职责权限,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实现执法机构的精简与统一。扩大相对集中执法范围,如城乡规划建设、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领域,以减少权责交叉、多头执法带来的弊端。比如天津市滨海新区18个街镇综合执法大队正式挂牌成立,集中行使13大类近300项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实现了街镇综合执法“一支队伍管全部”,取得了较好的执法效果。 3、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大幅压缩省市两级的执法力量,充实县区一级的执法力量,特别是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的基层执法力量,把人员编制、职权、经费、装备真正放到一线去。同时,要改变当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市县各部门“跑腿”的现状,使他们能够协调各执法部门在辖区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充分发挥统筹协调功能,形成整体合力,提高执法工作效率。
(三)完善执法程序
切实解决行政执法程序中的问题,必须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建立健全完备的行政程序法律体系。《行政程序法》应当覆盖所有行政行为,规定各种不同行政行为共同和一般的行政程序,解决单行法、部门法无法解决的问题,维护法制统一。同时,通过专门的单行行政程序法对执法細则、裁量标准、操作流程等具体化,使基本法与单行法相互配合、补充,形成完备的行政程序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
(四)加大执法保障力度
从源头上解决执法经费不足、杜绝执法利益驱动的根本之策是加大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力度。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执法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同时,严格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国库,纳人预算管理。对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罚没收入与执法经费挂钩等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经费使用的监管。另外,进一步改善执法条件,有针对性地逐年安排资金,加大执法装备配备、科技研发、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投入,为案件处理、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提供必需的保障。
(五)严格执法队伍管理制度
1、更新行政执法理念。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该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树立法治观念,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以现代法治精神对执法行为进行自律,避免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
2、完善行政执法队伍制度建设。严录用,实行执法资格准入制度,上岗前进行专业领域执法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坚决杜绝合同工、临时工、无执法资格人员参与行政执法;保晋升,按照公开、平等、公正的原则,提拔任用德才兼备的执法人员;敞出口,严格落实考核、辞职、辞退和退休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机关新陈代谢机制。
3、建立和完善培训制度。建立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的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综合培训机制,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执法纪律、职业道德、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执法培训,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提高执法队伍的综合执法能力。
(六)强化执法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1、完善监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制定针对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专门规定,提高执法全过程的公开程度,要加强行政投诉制度建设,执法部门普遍建立接受投诉、回应社会舆论监督的工作机制。修订《行政复议法》,充分发挥保障和救济相对人权益,以及监督和纠正违法、不当行政行为的功能,扩大受案范围,畅通受理渠道,改变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加大公开审理力度,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制定具体操作程序,使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2、要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度,在执法权力清单基础上层层分解执法事项、权限和职责,明确执法岗位责任,细化执法考核指标并与执法社会效果挂钩,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促进公正执法,树立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