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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一)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应理解为:在行为人看来,如果以其行为为中心的客观方面按照自己的认识内容去发展,便确信一定发生或至少具有现实可能发生的偶然性;刑法理论通说把“会发生”划分为“必然发生”和“可能发生”两种情况违背了哲学原理,造成逻辑上的混乱(因为必然性与偶然性统一于可能性;可能性与现实性相对应),并以此为前提,将间接故意犯罪情况下的“会发生”局限于“偶然可能发生”并不科学,而且还将对必然发生的客观趋势的“主观认识”等同于“现实性”从而错上加错。(二)间接故意的意志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