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消费”双重负责制下的贸易碳损失核算及碳排放责任界定研究

来源 :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ichael_W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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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利用改进了的投入产出模型,在“生产-消费”双重负责制视域下分别计算2002、2005和2007年我国贸易隐含碳排放量及其差额即碳损失值,并计算具体部门的碳损失情况。结果表明,两种角度下我国隐含碳排放都有了明显的增长,碳损失值也变化巨大:由2002年的1.75亿吨增加到2007年的5.41亿吨,增长了3倍之多,其中,2007年高耗能行业和出口制造业所产生的碳损失占总碳损失的75.8%。因而建议从消费者负责制视角重新界定碳排放的责任,为我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争取更多的主动权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碳损失;生产者负责制;消费者负责制;责任界定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372(2015)03-0033-06
  On the carbon loss calculation and carbon emissions responsibility under the dual responsibility system of production and consumption
  XU Dong-lan, WANG Yun-ci
  (School of Economics,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 Qingdao 266100, China)
  Abstract:This study calculated China’s trade hidden carbon emissions and the carbon loss in 2002, 2005 and 2007 by using the improved input-output model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system and consumer responsibility system.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hidden carbon emissions experience an obvious growth, and the carbon loss undergoes tremendous changes: from 175 million tons in 2002 to 541 million tons in 2007, increased by three times. The carbon loss in energy-intensive industries and exports manufacturing accounted for 75.8% of the total carbon loss in 2007.So it is suggested that we should redefine the carbon emissions responsibili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nsumer responsibility system, and provide scientific basis for taking more initiative in the international climate negotiation.
  Key words:carbon loss;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system; consumer responsibility system;responsibility judgment
  一、引言
  21世纪以来,经济全球化的速度不断加快,国际贸易量迅速增长,造成贸易过程中的隐含碳排放日益增多。从2007年起,由于经济的显著增长,以化石燃料为主导的能源结构以及出口的增加,中国的碳排放量超过美国,位居世界第一。2009年的哥本哈根会议之后,低碳经济成为各国倡导的经济发展理念,我国也做出了到2020年单位GDP碳排放比2005年减少40%~50%的承诺。我国面临着来自国内碳减排与国际碳转移的双重压力。当前,国内的能源消费是我国节能减排的主要对象,但是我国经济运行中所消耗的能源并非全部用于境内消费产品的生产上,部分能源实际用于境外消费的出口产品的生产上,因此,外贸出口的大量增长也加速了我国国内能源的消耗和二氧化碳的排放。了解我国对外贸易中的隐含碳排放,可以帮助我们从低碳贸易的视角调整贸易政策,有助于低碳经济的发展,实现节能减排。
  关于国际贸易隐含碳排放问题,国外学者的研究起步较早。Wyckoff等(1994)对6个OECD国家(加拿大、法国、德国、日本、英国和美国)1984—1986年进口商品中隐含碳的定量分析结果表明,六国1984—1986年进口商品中的隐含碳占其同期碳排放总量的13%[1]。Kondo和Moriguchi (1998)测算了日本进出口贸易中的隐含碳。他们发现,1985年之前,日本的出口隐含碳大于进口隐含碳,但1990年后这种状况发生了逆转,日本成为了隐含碳的逆差国[2]。Ahmad and Wyckoff(2003)对65个国家的二氧化碳排放研究表明,美、日、德、法和意大利是全球主要的隐含碳排放进口国,向OECD国家的出口隐含碳排放中,最大的隐含碳净输出国是中国,俄罗斯次之[3]。Ackerman等(2007)分析日本和美国之间贸易对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后发现,1995年日美贸易使美国排放减少了0.146吨二氧化碳当量,使日本的排放增加了0.067吨[4]。Giles Atkinson和 Kirk Hamilton(2010)使用投入产出法和全球贸易分析项目(GTAP)数据估算了样本国国内生产和国际贸易中的隐含碳,结果显示,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是隐含碳净出口国[5]。
  中国学者虽然对贸易隐含碳排放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但近年来,随着我国碳排放量的剧增和外贸顺差的不断增大,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我国的隐含碳排放问题。魏一鸣等(2008)估算出2002年中国出口贸易造成的直接和间接二氧化碳排放量为3亿多吨,占一次能源碳排放总量的比例达到30%以上,出口贸易面临减排的紧迫任务[6]。陈迎等(2008)并未在研究中对二氧化碳进行单独分析,而是研究中国外贸商品中所有的隐含能源,通过投入产出法定量研究2002—2006年相关数据,结果显示,中国的隐含能源净出口已从2002年的2.4亿吨标准煤增长到2006年的6.3亿吨标准煤,增加了162%[7]。赵玉焕等(2011)运用投入产出法,以1999—2008年中国海关货物出口商品分类数据为基础,测算了我国在此期间进出口商品中的隐含碳,结果显示我国是隐含碳的出口大国,出口贸易是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逐年增长的重要原因[8]。闫云凤等(2012)采用投入产出法,在考虑了进口中间投入产品的影响的基础上建立经济模型,分析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的隐含碳,其中特别注重对再出口贸易和部分分解的分析[9]。许冬兰等(2012)利用投入产出法,分别测算了1997、2000、2002、2005和2007年我国对外贸易中的隐含碳和隐含能,研究显示我国是典型的隐含碳和隐含能的净出口国[10]。   以上研究多数是在生产者负责制(或称之为属地责任原则)视角下来计算的,国际社会也大多采用此原则来制定环境政策。然而,随着国际分工和国家贸易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学者发现,基于领土责任的生产者负责制仅考虑了被研究国家边界内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而并未考虑由国际贸易带来的隐含碳排放。由于被贸易碳排放转移的主体往往是发展中国家,其能源利用效率较低而碳排放强度较高,那么其结果将导致全球碳排放不减反增,因而,学者们逐渐意识到,以生产者负责制来核算及界定各国的碳排放责任将有损于全球气候变化协议的执行效力。本文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讨论全球二氧化碳的排放权分配,这种方法更加强调消费者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的责任,从而将较低的排放责任分配给发展中国家,而给发达国家较高的排放责任。这种侧重于消费者负责的方法有助于避免“碳泄漏”,从全球角度来看更为公平。另外在计算“消费者负责”进口隐含碳排放系数时,采用我国主要进口国平均碳耗系数修正代替,相比于简单地以国内系数代替计算结果更加准确。
  二、模型构建与数据说明
  (一)模型介绍
  投入产出模型是里昂惕夫创建的研究经济体系中各部分之间投入与产出相互依存关系的数量分析方法,也是目前测算隐含碳的主流方法。其基本模型为:
  或 (1)
  其中,为直接消耗系数矩阵,它反映了经济中各部门之间的生产联系,这些联系是通过中间投入发生的,其中每个元素,表示每单位的产业的产出所要求直接投入的第产业的产品的数量;为里昂惕夫逆矩阵,表示完全消耗系数;表示部门总产出;表示部门最终使用,由国内需求()和出口需求()组成。
  设为国内单位产出的直接碳排放强度,则国内为满足最终使用的生产活动的碳排放为:
  (2)
  出口需求产生的隐含碳排放表示为:
  (3)
  目前计算隐含碳排放量有两种角度,一种是从生产角度,分为国内和国外生产的所排放的隐含碳量;一种是从消费角度,分为国内和国外消费所排放的隐含碳量。具体贸易物质流向如图1:
  图1 国际贸易过程中的物质流程图
  进口产品一部分用于直接消费,一部分作为中间投入产品进入国内生产过程,生产的产品一部分用于国内消费,一部分用于再出口。从生产者角度看,我国国内实际碳排放量包括国内消费和出口(包括再出口)部分;从消费者角度看,我国实际碳排放责任包括国内消费和进口直接消费两部分。两者之差即为一国碳损失,若碳损失为正,表明一国实际碳排放量大于其碳排放责任,此时该国是隐含碳净损失国;若碳损失为负,则表明一国实际碳排放量小于其碳排放责任,此时该国是隐含碳净收益国。
  对我国来讲,由于加工贸易所占比重较大,所以在计算出口产品的隐含碳排放时,需要对进口产品中用于中间投入的产品的直接消耗系数矩阵作出修正。,其中和分别代表国内中间投入和进口中间投入的直接消耗系数矩阵,,表示各部门进口中间产品投入占国内中间投入的比例,其对角线元素为:,、和分别表示部门的总产出、进口和出口,。
  国内进口产品()分为直接用于最终需求和用于国内生产投入两部分,表示用于国内生产投入部分,表示直接用于最终需求部分。则
  (4)
  计算国外进口产品碳排放强度时,需要引用其原产国的碳耗水平,但由于我国进口贸易伙伴众多,根据各个国家的投入产出表测算出各国的各类商品的碳耗水平有很大难度。本文基于全球视角,通过考察进口来源国的平均能耗或碳耗系数来近似估算进口贸易隐含碳。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5)
  式中,表示第个贸易伙伴的能源消耗强度,为我国从国的进口额占总进口额的比重,=1,2,……15,表示我国前15位的进口国。
  则进口隐含碳排放为:
  (6)
  其中,是国内使用的进口产品投入碳排放;是进口加工再出口的碳排放;是进口直接用于最终消费的碳排放。
  “消费者负责制”角度下的总排放,即我国碳排放责任为:
  (7)
  “生产者负责制”角度下的总排放,即我国国内实际碳排放为:
  (8)
  我国碳损失为:
  (9)
  (二)数据说明
  1.本文采用了2002、2005、2007年三年的投入产出表,各部门能源消耗来自历年《中国能源统计年鉴》,各类能源碳排放系数采用IPCC碳排放计算指南缺省值。考虑到我国投入产出表和能源消耗的数据统计口径不一致,为解决行业分类的统一和数据匹配问题,将投入产出表中的42个部门和能源消耗数据涉及的45个产业部门统一合并为26个部门。
  2.主要进口国平均碳耗系数修正。主要进口国的进口数据来源于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单位GDP能耗数据来源于美国能源信息署(EIA)网站。
  表1 2002、2005和2007年中国主要进口国(地区)
  平均碳耗系数的修正
  2002 2005 2007
  排名 国家 进口
  比重 比较值 国家 进口
  比重 比较值 国家 进口
  比重 比较值
  1 日本 18.11 0.18 日本 15.21 0.19 日本 14.01 0.18
  2 台湾 12.89 0.46 韩国 11.64 0.37 韩国 10.85 0.39
  3 韩国 9.68 0.40 台湾 11.32 0.40 台湾 10.57 0.41
  4 美国 9.23 0.30 美国 7.37 0.26 美国 7.26 0.28
  5 德国 5.56 0.19 德国 4.66 0.17 德国 4.75 0.18
  6 香港 3.63 0.22 马来   西亚 3.04 0.55 马来
  西亚 3.00 0.61
  7 马来西亚 3.15 0.67 新加坡 2.5 0.54 澳大
  利亚 2.70 0.28
  8 俄罗斯 2.85 1.51 澳大
  利亚 2.45 0.25 菲律宾 2.42 0.37
  9 新加坡 2.39 0.55 俄罗斯 2.41 1.21 泰国 2.37 0.72
  10 澳大利亚 1.98 0.27 泰国 2.12 0.69 俄罗斯 2.06 1.17
  11 泰国 1.9 0.70 菲律宾 1.95 0.39 巴西 1.92 0.38
  12 印尼 1.53 0.59 沙特
  阿拉伯 1.86 0.69 沙特
  阿拉伯 1.84 0.68
  13 意大利 1.46 0.16 香港 1.85 0.21 新加坡 1.83 0.56
  14 法国 1.44 0.19 巴西 1.51 0.35 印度 1.53 0.69
  15 加拿大 1.23 0.44 印度 1.48 0.65 法国 1.40 0.18
  16 其他
  国家 22.97 0.49 其他
  国家 28.63 0.44 其他
  国家 31.49 0.45
  修正值 0.41 修正值 0.39 修正值 0.40
  注:“比较值”是指各国能耗强度与我国的比较值;“修正值”是指进口碳系数的修正值
  三、两种负责制下的贸易碳损失测算及碳排放责任重新界定
  (一)贸易碳损失测算
  2002—2007年,在生产者负责制角度下,我国国内实际碳排放由14.01亿吨增长到27.00亿吨;从消费者负责制角度看,我国实际碳排放责任则从12.26亿吨增长到21.59亿吨。因此可知,我国贸易碳损失由2002年的1.75亿吨增加到2007年的5.41亿吨,增长了3倍之多(见图2)。在此期间,我国贸易额呈现高速增长,出口额由2002年的26947.9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93563.6亿元;进口额同样迅速增长,由2002年24430.3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73300.1亿元;贸易顺差由2002年的2517.6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20263.5亿元,增长了8倍(见图3)。
  图2 生产者负责制和消费者负责制下的贸易碳排放及碳损失值
  (单位:亿吨)
  图3 我国2002、2005和2007年贸易进出口额(单位:亿元)
  由此可见,我国碳排放随着贸易量的增长在迅速增加,并且国内实际碳排放量大于实际碳排放责任,我国是隐含碳净损失国,并且碳损失值随着贸易顺差的增大而愈发严重。
  下面分析我国贸易碳损失的具体部门影响,以2007年为例(见表2)。
  表2 2007年我国26部门碳排放责任及碳损失
  部门代码 部门
  分类 碳排放责任 实际碳排放 碳损失
  亿吨 % 亿吨 % 亿吨 %
  1 农林牧渔业 0.52 1.92 0.53 2.45 -0.01 -0.18
  2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09 0.34 0.06 0.26 0.03 0.64
  3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02 0.08 0.21 0.96 -0.19 -3.43
  4 金属矿采选业 0.03 0.11 0.23 1.08 -0.21 -3.79
  5 非金属矿及其他矿采选业 0.02 0.06 0.01 0.06 0.00 0.06
  6 食品制造及烟草加工 0.94 3.49 0.88 4.08 0.06 1.14
  7 纺织业 0.67 2.50 0.07 0.32 0.60 11.16
  8 纺织服装鞋帽皮革羽绒及其制品业 0.67 2.47 0.35 1.62 0.32 5.83
  9 木材加工及家具制造业 0.30 1.12 0.13 0.62 0.17 3.09
  10 造纸印刷及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0.26 0.97 0.08 0.37 0.18 3.36
  11 石油加工、炼焦及
  核燃料加工业 0.37 1.38 0.33 1.51 0.05 0.89
  12 化学工业 1.35 4.99 0.87 4.02 0.48 8.87
  13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0.33 1.21 0.09 0.40 0.24 4.41
  14 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15 4.26 0.47 2.18 0.68 12.56
  15 金属制品业 0.66 2.46 0.23 1.06 0.44 8.06
  16 通用、专用设备制造业 2.19 8.10 1.90 8.79 0.29 5.36
  1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32 4.89 1.15 5.32 0.17 3.17
  18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41 5.21 0.84 3.91 0.56 10.40
  19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
  电子设备制造业 1.37 5.08 0.64 2.95 0.73 13.54
  20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0.27 0.98 0.17 0.78 0.10 1.79
  21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0.20 0.75 0.16 0.76 0.04 0.71   22 电力、煤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1.63 6.02 1.59 7.39 0.03 0.57
  23 建筑业 6.59 24.39 6.55 30.35 0.04 0.65
  24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07 3.97 0.75 3.49 0.32 5.90
  25 批发、零售业和住宿、
  餐饮业 0.81 2.99 0.63 2.90 0.18 3.34
  26 其他服务行业 2.77 10.27 2.67 12.36 0.10 1.90
  合计 27.00 100.00 21.58 100.00 5.41 100.00
  从细分的26个部门来看,我国碳排放量最高的部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行业:建筑业、其他服务行业、通用专用设备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讯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化学工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等。农林牧渔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以及金属矿采选业产生一部分碳收益,但收益仅有0.41亿吨,远低于其他部门的总体碳损失(5.82亿吨)。
  由图4可以直观地看出我国各部门的进出口情况及部门碳排放系数。
  在开放经济中,进出口贸易导致碳排放在全球范围内流动,使得各部门所应承担的碳排放责任与实际碳排放并不一致,进而出现一定程度的碳排放损失或收益。结合表3和图4可以看出,2007年我国碳损失较大的部门有两类:第一类是典型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密集型行业,如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学工业、金属制品业等,其完全碳排放系数在1.3~2.0吨/万元之间,产生了1.6亿吨的碳损失,占我国碳损失总量的29.5%;第二类是典型的具有“中国制造”标签的出口大户,包括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纺织服装鞋帽皮革羽绒及其制品业、通用专用设备制造业,第二类五个部门的出口额占我国出口总额的50%,所产生的碳损失占总损失的46.3%。两大类行业产生的碳损失总额高达4.1亿吨,占我国碳损失总量的75.8%。
  图4 2007年我国26部门完全碳排放系数及进出口情况
  (二)碳排放责任重新界定
  对碳排放责任问题,目前国际社会上主要基于生产者负责制原则来界定,即规定生产者对其境内生产的产品和服务所产生的碳排放负有全部责任。然而,这种归责制度并未考虑污染排放是用于本国消费还是外国消费,而是全部认为是用于国内消费,由此忽略了贸易的污染排放区位转移效应。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国家仅通过进口国外制成品(特别是碳排放高的产品)来代替国内生产,那么生产产品的国家(主要为发展中国家)就得为这部分出口的碳排放“买单”,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而且生产者负责制原则也不利于气候变化协议的执行,会对一些国家实现其减排目标产生消极影响。如果温室气体的排放政策只是关注承诺减排的国家的国内市场,那么这些国家就可以从非承诺减排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进口商品以代替国内生产,从而减少它们国内的温室气体排放,如此一来,全球碳减排可能是零,甚至不减反增。基于生产者负责制原则的上述缺陷,以及贸易污染排放区位转移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提出用消费者负责制代替原有的生产者负责制。消费者负责制原则认为,消费者应对生产能源、产品和服务过程中的相关温室气体排放负责。这种方法将分配给发达国家较高的碳排放责任,而给发展中国家较低的碳排放责任,这是更加公平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碳泄漏”,同时可促进环境友好型技术的传播。
  在消费者负责制角度下,2007年我国国内最终消费大约承担85.5%的碳排放责任,进口产品消费排放仅占14.5%。虽然2007年我国进口额达到7.33万亿元,然而进口消费产生的二氧化碳数量并不显著,这是由于我国进口产品大部分来源于技术先进、能耗强度低、污染排放少的发达国家或地区。
  而在生产者负责制下,国内最终消费占我国实际碳排放总量的69.8%,相对于消费者负责制下碳排放责任中的份额,该比例降低了15.7%。2007年我国出口贸易额高达9.36万亿元,在繁荣的出口贸易带动下,加之我国节能降耗技术水平较低、出口商品的碳排放强度较高,最终产生了8.15亿吨的出口碳排放。原则上,该部分出口碳排放虽发生在我国境内,却是为了满足国外消费者的最终需求而产生的,其排放责任本不应当由我国来承担,但在现行的生产者负责制核算体系下,出口碳排放仍以国家边界为准而计入我国碳排放中,并占了我国2007年实际碳排放量的30.2%,我国承担了本应由商品和服务的最终消费国所应承担的那部分责任。
  由此看出,现行的生产者负责制夸大了我国的碳排放责任,我国替别国(境外消费国)承担了很大的责任,如果日后国际贸易中征收碳关税,将对我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因此在后京都时代,应考虑以消费者负责制原则为基础来核算各国的碳排放量,并且重新界定碳排放的现代责任,减少我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减排义务和压力。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引起了碳排放在全球范围内的转移和流动,这使一国的碳排放责任与国内实际碳排放产生巨大差异,进而形成一定程度的碳损失。本文基于改进后的投入产出模型,基于“生产—消费”双重视角对2002、2005、2007年我国的碳排放责任进行考察,以进一步考察我国碳排放损失状况,得出以下几个主要结论:
  第一,2002—2007年,不管是在生产者负责制还是消费者负责制视角下,我国隐含碳排放都呈现增长趋势。不过生产者负责制下隐含排放量要多于消费者负责制下的排放量,且两者之差(即碳损失)呈现明显增长趋势,由2002年的1.75亿吨增加到2007年的5.41亿吨,增长了3倍之多。
  第二,现行的碳排放核算体制夸大了我国的碳排放责任。研究表明,按照消费者负责制测算的2007年我国所应承担的碳排放责任为21.59亿吨,而现行生产者负责制核算的我国国内实际碳排放高达27亿吨,约有5.41亿吨的碳排放责任被夸大。我国的碳排放责任和碳损失都表现出明显的行业集中度,约75.8%的出口碳转移出现在“两高一资”行业和具有典型“中国制造”特征的出口大户中。   第三,在消费者负责制角度下,我国国内最终消费大约承担85.5%的碳排放责任,进口产品消费排放仅占14.5%。而在生产者负责制下,国内最终消费占我国实际碳排放总量的69.8%,出口碳排放占实际碳排放量的30.2%。由此可见,我国在现行生产者负责制原则下所承担的、为境外消费者所排放的隐含碳值,远远大于消费者负责制原则下我国消费别国产品中所隐含的碳排放量。
  为了减少我国贸易中的隐含碳排放,并减轻我国的碳减排压力,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第一,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坚持消费者负责制原则。在“后哥本哈根”时代,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应积极构建消费者负责制的碳排放责任分担体系,并依此争取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主动地位,促使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一个公平合理的框架下分配温室气体排放责任。而在现行的生产者负责制原则下,我国应从发达国家引进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并要求主要贸易伙伴测算其在我国的碳足迹和相应成本,在此基础上每年给我国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建立CDM来帮助我国提高生产效率,减少碳排放。
  第二,为应对将来可能出现的“碳关税”,我国应在国内全方位地实施碳税政策,发展碳排放交易。政府应对企业按其碳排放量征收碳税,对于应用可再生能源的企业予以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采用新能源。同时发展碳排放交易,给企业设定碳配额,超出配额则要向市场购买,否则将面临罚款,促使企业寻求节能减排途径。目前我国已批准七个碳交易试点省市,政府可以在此基础上逐渐扩大碳排放交易市场;在国际上,我国要坚持WTO基本原则,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团结其他发展中国家,反对借“碳关税”之名所实施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同时采取主动策略,积极参与“碳关税”征收规则的制定及相关法律的建设,以掌握气候领域的规则制定权。
  第三,改善出口贸易结构,转变贸易发展方式。减少高碳排放产品的加工和贸易,积极引导出口产品结构向低能耗、低排放和高附加值的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转移。从长远来看,我国需进一步明确“节能减排”产业发展方向,一方面通过适时调整出口退税或出口配额等税收政策来严格限制“两高一资”产品和产业的出口,另一方面通过出台更加有效的环境规则措施来严格控制市场准入,以期构建绿色产业贸易体系,实现产业低碳升级与贸易效益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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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张桂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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