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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7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2013~2015年,特大型城市或重点区域新能源汽车累计推广量不低于10000辆.其他城市或区域累计推广量不低于5000辆。相关城市须接受年度考核评估,未能完成年度推广目标的将予以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