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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做出了重要的突破和尝试,但也给实践带来了一系列的烦恼。新的司法解释采取回避态度,没有对使该项制度有效运行的程序性问题做出规定,而管辖就是程序性问题中相当重要的一点。本文通过借鉴国内外相关制度,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管辖进行研究并提出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