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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存在数个受益人时,部分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在保险实务中.其收益份额的处理方法引起了巨大的争议。第一种认为应该仍以《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理解,将这笔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领取;第二种认为这笔保险金应作为已故受益人的遗产。由已故受益人的继承人领取;第三种认为这笔保险金应由其余受益人按一定方式分配。本文将通过对受益权的本质、《保险法》立法意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行为意图三个方面来分析,提出自己的看法及建议,为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及完善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