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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H公司经营优酷网(www.youku.com),向用户提供广告加免费点播影视作品的完整服务,H公司通过广告客户支付广告费营利。用户选择跳过广告,需要成为H公司收费注册用户。J公司开发经营猎豹浏览器软件,并对该软件申请著作权登记。
H公司提出J公司经营的猎豹浏览器通过修改并诱导用户修改优酷网参数,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对H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H公司为此提交公证书显示:通过IE浏览器访问优酷网,点播电视剧“樱桃红了”第1集,出现片头广告;通过猎豹浏览器访问优酷网,同样点播该剧,也出现片头广告;选择猎豹浏览器菜单目录中“广告过滤”项下的“视频及网页广告过滤”,再次点播该剧,未出现片头广告,直接播放视频。H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猎豹浏览器仍持续提供视频广告过滤服务。
诉讼中,J公司提出H公司保全猎豹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行为的公证过程中,公证处电脑中存在具有视频广告过滤功能的360软件,无法判断视频广告被过滤的效果是猎豹浏览器还是360软件所起作用。此外,J公司还提出其与H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浏览器软件具备广告过滤功能是行业惯例,符合技术中立原则。优酷网提供不可关闭的视频广告属于恶意广告,是强制交易。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告与视频节目的结合提供使网站经营者、网络用户与广告主之间各取所需,形成有序的利益分配与循环。这种商业模式也被市场普遍接受而成为当前视频网站乃至整个互联网内容服务行业较多采用的经营模式。因此,优酷网视频广告属于H公司正当商业模式下所提供的整体服务之一部分,此种广告形式与被行业惯常认定的恶意广告具有本质上的不同,H公司对其经营的优酷网提供广告加免费视频的商业模式具有可受法律保护之利益。
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为本案中优酷网视频广告被过滤系启用猎豹浏览器视频广告过滤功能所致,并非360软件等影响。法院最终判决认定J公司开发经营猎豹浏览器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的行为,对H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J公司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等。该案一审判决后J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
法律分析
该案是我国首例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受关注。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对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问题,如竞争关系、行为正当性判断等进行创新性探讨。
竞争利益是认定竞争关系存在的重要判断标准
通常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经营者应具有竞争关系。传统行业对竞争关系的理解一般限于同业间的直接竞争关系,但当前互联网经济由于行业分工细化、业务交叉重合的情况日益普遍,对竞争关系的理解不再限定为某特定细分领域内的同业竞争关系,而应着重从是否存在竞争利益角度出发进行考察。竞争利益主要体现为对客户群体、交易机会等市场资源的争夺中所存在的利益。
互联网经济被广泛称为“注意力经济”、“眼球经济”,吸引并维持用户是互联网企业开展经营业务的基础。用户访问量对优酷网至关重要,只有吸引更多用户点播,才能因增加曝光率而吸引更多广告主投放广告,从而带来更多广告收益。J公司开发经营猎豹浏览器软件,对浏览器开发相关特色功能也是为了最大可能吸引网络用户使用该软件,因为用户使用量同样影响J公司围绕猎豹浏览器开展的衍生项目收益,只有开发更多、更强的功能,才能被更广泛的用户关注并使用。扩大用户数量、维持用户忠诚度对互联网企业而言,均意味着赢得市场交易机会,获取交易利润。
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的不正当性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市场竞争秩序,鼓励并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维护竞争秩序的前提下,经营者与消费者权益均需受到保护。互联网行业近年来发展迅速、竞争激烈,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有利于互联网企业获得最大限度的发展空间。而这种发展空间的边界应为“互不干扰”,即除非有显而易见的特殊合法理由,如杀毒等,互联网经营者自身业务的开发拓展不应影响其他互联网经营者在正当商业模式下的经营活动。
目前,包括优酷网在内的视频网站确实存在贴片广告过多、过长,无法跳过的问题,市场上部分消费者对优酷网视频广告颇有微词。但商业模式的优劣理应由市场选择决定,而非由其他经营者以破坏性手段,采取“丛林法则”竞争方式进行评判。H公司通过优酷网采用贴片广告加免费视频模式经营,是当前国内外视频网站普遍采用的商业模式,尽管存在种种问题,但都不足以对该模式进行彻底否定。过滤视频广告不能帮助优酷网改进其广告过多、过长等问题,反而是H公司基础商业模式被动摇,最终影响全体消费者获取视频的机会。
浏览器作为用户登录网站、浏览网页的工具软件,其基本功能系真实全面地将相关网站内容展现给用户,除非有特殊的合法理由,不应增加、删减或改变被访问网站向用户提供的服务内容。在此,法院需要强调的是,法律评价的并不是某项技术可实现的功能,而是实现该功能进行技术开发并经营的行为。本案中,J公司对具备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功能的猎豹浏览器软件进行开发并经营的行为,不仅不是技术上无法避免的,反而是J公司作为宣传亮点为吸引更多用户使用猎豹浏览器而刻意为之,主观过错明显,其行为破坏了优酷网完整的视频服务,对H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官提示
技术作为工具手段具有价值中立性,但对技术的使用直接反映了使用人的意志,往往不具有中立性。“技术外衣”不能成为侵夺他人商业模式的利器。当下,应用于互联网的软件技术日益纷繁复杂,互联网能提供给用户的产品和服务也日益眼花缭乱。如何判断哪些应用软件的使用是正当的,哪些不是正当的,我们认为一个基本的判断标准就是“无法代之,不可弃之”。
正如本案例中大家感同身受的情形,视频网站的广告无处不在,不甚其烦。通过浏览器过滤掉视频广告能满足一部分用户不花费时间观看广告而直接观看视频,但法律所保护的消费者福利并不限于部分消费者,而应理解为全体消费者共同、长期、稳定的利益。如果猎豹浏览器在通过技术手段否定视频网站现有商业模式之余,也能给社会公众替代性产品,比如提供大量不带广告的免费正版视频节目,且能持续稳定经营,则其开发浏览器过滤掉其他视频网站的随片广告,就无可厚非。当然,此种情形若实际发生,不用广告过滤软件发挥作用,带广告的视频网站本身也将被替代而无法正常经营下去。而实际上,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无法促进视频网站视频点播服务的完善和优化,也无法满足消费者福利的提升。
相较于观看视频广告的时间及对不喜欢广告的忍耐成本,而可以获得所需的免费视频而言,不看视频广告,最终也无法顺利观看,甚至看不到免费视频的结果实际以损害更多人利益为代价。两害相权取其轻,虽然现阶段视频广告存在相当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但从最大程度满足消费者福利的角度,不应简单粗暴地将之一过滤了之,而应当通过正当的市场竞争手段促使其完善,如限制时长、相关条件下可以跳过、短视频不加载广告等。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法官)
H公司经营优酷网(www.youku.com),向用户提供广告加免费点播影视作品的完整服务,H公司通过广告客户支付广告费营利。用户选择跳过广告,需要成为H公司收费注册用户。J公司开发经营猎豹浏览器软件,并对该软件申请著作权登记。
H公司提出J公司经营的猎豹浏览器通过修改并诱导用户修改优酷网参数,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对H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H公司为此提交公证书显示:通过IE浏览器访问优酷网,点播电视剧“樱桃红了”第1集,出现片头广告;通过猎豹浏览器访问优酷网,同样点播该剧,也出现片头广告;选择猎豹浏览器菜单目录中“广告过滤”项下的“视频及网页广告过滤”,再次点播该剧,未出现片头广告,直接播放视频。H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猎豹浏览器仍持续提供视频广告过滤服务。
诉讼中,J公司提出H公司保全猎豹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行为的公证过程中,公证处电脑中存在具有视频广告过滤功能的360软件,无法判断视频广告被过滤的效果是猎豹浏览器还是360软件所起作用。此外,J公司还提出其与H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浏览器软件具备广告过滤功能是行业惯例,符合技术中立原则。优酷网提供不可关闭的视频广告属于恶意广告,是强制交易。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告与视频节目的结合提供使网站经营者、网络用户与广告主之间各取所需,形成有序的利益分配与循环。这种商业模式也被市场普遍接受而成为当前视频网站乃至整个互联网内容服务行业较多采用的经营模式。因此,优酷网视频广告属于H公司正当商业模式下所提供的整体服务之一部分,此种广告形式与被行业惯常认定的恶意广告具有本质上的不同,H公司对其经营的优酷网提供广告加免费视频的商业模式具有可受法律保护之利益。
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为本案中优酷网视频广告被过滤系启用猎豹浏览器视频广告过滤功能所致,并非360软件等影响。法院最终判决认定J公司开发经营猎豹浏览器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的行为,对H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J公司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等。该案一审判决后J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
法律分析
该案是我国首例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受关注。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对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问题,如竞争关系、行为正当性判断等进行创新性探讨。
竞争利益是认定竞争关系存在的重要判断标准
通常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经营者应具有竞争关系。传统行业对竞争关系的理解一般限于同业间的直接竞争关系,但当前互联网经济由于行业分工细化、业务交叉重合的情况日益普遍,对竞争关系的理解不再限定为某特定细分领域内的同业竞争关系,而应着重从是否存在竞争利益角度出发进行考察。竞争利益主要体现为对客户群体、交易机会等市场资源的争夺中所存在的利益。
互联网经济被广泛称为“注意力经济”、“眼球经济”,吸引并维持用户是互联网企业开展经营业务的基础。用户访问量对优酷网至关重要,只有吸引更多用户点播,才能因增加曝光率而吸引更多广告主投放广告,从而带来更多广告收益。J公司开发经营猎豹浏览器软件,对浏览器开发相关特色功能也是为了最大可能吸引网络用户使用该软件,因为用户使用量同样影响J公司围绕猎豹浏览器开展的衍生项目收益,只有开发更多、更强的功能,才能被更广泛的用户关注并使用。扩大用户数量、维持用户忠诚度对互联网企业而言,均意味着赢得市场交易机会,获取交易利润。
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的不正当性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市场竞争秩序,鼓励并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维护竞争秩序的前提下,经营者与消费者权益均需受到保护。互联网行业近年来发展迅速、竞争激烈,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有利于互联网企业获得最大限度的发展空间。而这种发展空间的边界应为“互不干扰”,即除非有显而易见的特殊合法理由,如杀毒等,互联网经营者自身业务的开发拓展不应影响其他互联网经营者在正当商业模式下的经营活动。
目前,包括优酷网在内的视频网站确实存在贴片广告过多、过长,无法跳过的问题,市场上部分消费者对优酷网视频广告颇有微词。但商业模式的优劣理应由市场选择决定,而非由其他经营者以破坏性手段,采取“丛林法则”竞争方式进行评判。H公司通过优酷网采用贴片广告加免费视频模式经营,是当前国内外视频网站普遍采用的商业模式,尽管存在种种问题,但都不足以对该模式进行彻底否定。过滤视频广告不能帮助优酷网改进其广告过多、过长等问题,反而是H公司基础商业模式被动摇,最终影响全体消费者获取视频的机会。
浏览器作为用户登录网站、浏览网页的工具软件,其基本功能系真实全面地将相关网站内容展现给用户,除非有特殊的合法理由,不应增加、删减或改变被访问网站向用户提供的服务内容。在此,法院需要强调的是,法律评价的并不是某项技术可实现的功能,而是实现该功能进行技术开发并经营的行为。本案中,J公司对具备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功能的猎豹浏览器软件进行开发并经营的行为,不仅不是技术上无法避免的,反而是J公司作为宣传亮点为吸引更多用户使用猎豹浏览器而刻意为之,主观过错明显,其行为破坏了优酷网完整的视频服务,对H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官提示
技术作为工具手段具有价值中立性,但对技术的使用直接反映了使用人的意志,往往不具有中立性。“技术外衣”不能成为侵夺他人商业模式的利器。当下,应用于互联网的软件技术日益纷繁复杂,互联网能提供给用户的产品和服务也日益眼花缭乱。如何判断哪些应用软件的使用是正当的,哪些不是正当的,我们认为一个基本的判断标准就是“无法代之,不可弃之”。
正如本案例中大家感同身受的情形,视频网站的广告无处不在,不甚其烦。通过浏览器过滤掉视频广告能满足一部分用户不花费时间观看广告而直接观看视频,但法律所保护的消费者福利并不限于部分消费者,而应理解为全体消费者共同、长期、稳定的利益。如果猎豹浏览器在通过技术手段否定视频网站现有商业模式之余,也能给社会公众替代性产品,比如提供大量不带广告的免费正版视频节目,且能持续稳定经营,则其开发浏览器过滤掉其他视频网站的随片广告,就无可厚非。当然,此种情形若实际发生,不用广告过滤软件发挥作用,带广告的视频网站本身也将被替代而无法正常经营下去。而实际上,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无法促进视频网站视频点播服务的完善和优化,也无法满足消费者福利的提升。
相较于观看视频广告的时间及对不喜欢广告的忍耐成本,而可以获得所需的免费视频而言,不看视频广告,最终也无法顺利观看,甚至看不到免费视频的结果实际以损害更多人利益为代价。两害相权取其轻,虽然现阶段视频广告存在相当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但从最大程度满足消费者福利的角度,不应简单粗暴地将之一过滤了之,而应当通过正当的市场竞争手段促使其完善,如限制时长、相关条件下可以跳过、短视频不加载广告等。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