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儒家思想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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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通过梳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发展脉络,分析其对中国古代立法和司法的具体影响,找出我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可以借鉴儒家法律文化中的精华,从而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增砖添瓦。
  关键词:儒家思想;法律制度;礼法合一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5-0077-01
  儒家思想是中國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理论基础。春秋时期,孔子创立儒学,西汉时期儒家思想正式确立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古代礼、法关系也由分立、对立走向合一。“春秋决狱”是礼法融合的一个重要标志,以之为开端,儒家思想全面贯注至法律中,成为古代法律制度的灵魂,开启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肇始——汉朝“引礼入法”。
  汉武帝时期,董仲舒创立新儒学,指出应以儒家经典《春秋》统一思想,提出了“天人感应”理论,将儒家思想推崇为社会、政治乃至家庭生活的最高准则。董仲舒还主张“德主刑辅”之说,确立了“三纲五常”的绝对准则,并提出“春秋决狱”制度。自汉代春秋决狱、引礼入法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
  (二)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魏晋南北朝“礼法进一步结合”。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起着承前启后的关键作用。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受汉代“春秋决狱”及律令章句之学的兴起,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推动了儒学的法律化和法律解释的经学化,进一步促进了“礼”与“法”的结合,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
  (三)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完成——唐朝“礼法合一”。
  《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典范,它始终贯彻“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思想,以维护“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所确立的君权、父权、夫权为根本任务,充分体现儒家贵贱有等、亲疏有份的思想,强调宽仁慎刑,被纪昀称为“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唐律疏议》的制定与颁布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历史进程的完成,从而形成了礼法合一的法律体系。
  二、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具体影响
  (一)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立法指导思想中的体现。
  1.确立以“十恶”为核心的罪名体系。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北齐律》确立“重罪十条”的罪名,包括反逆、大逆、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在此基础上,隋《开皇律》正式确立了“十恶”罪名,唐宋元明清历代法典均加沿用。“十恶”带有明显维护儒家“三纲五常”的色彩,“十恶”中十种罪名首先是维护君权的“谋反”“谋大逆”“谋叛”三种罪名,皆处以极刑,而紧随其后的便是维护宗法等级、天理伦常的“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七种罪名。
  2.服制定罪原则。
  《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服制是古代以丧服表示亲属的范围并指示亲等的制度。按照丧期和丧服的不同,分为五种,即所谓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服,从而形成了一定的亲属关系。刑律以此作为亲属相犯时处刑轻重的标准,规定尊长杀伤卑幼,关系愈亲则定罪愈轻,反之,卑幼杀伤尊长,关系愈亲则处分愈重。奸非罪不论尊卑长幼,关系愈亲则处分愈重。亲属间的盗窃罪亦不同凡人,减等治罪,关系愈亲则罪刑愈轻,关系愈疏则罪刑愈重。“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确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其影响广远,直至明清。
  3.亲亲相隐原则。
  所谓“亲亲相隐”制度,是指在亲属间互相隐瞒罪行而得以减轻、免除刑罚处罚或者根本不被视为犯罪,它是儒家倡导的伦常纲纪等道德观念在法律上的反映。春秋战国时期,是儒家提出亲亲相隐的主张。西汉时法律上开始有“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卑幼不可告发尊长,否则以不孝论处,则体现了父为子纲的伦理观。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亲亲相隐原则进一步得到确认。 唐律对亲亲相隐原则作了具体规定,将其发展为同居相隐不为罪的规则,以后各朝的规定大体上与唐相同。
  (二)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司法的影响。
  1.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中国古代司法官根据儒家经典特别是孔子编撰的编年体史书《春秋》之义理作为决断复杂、疑难案件依据的一种特殊审判方式,是儒家思想引入汉律的典型代表。“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即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动机,并以其动机有无恶意做为定罪量刑的首要条件,实际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2.废除肉刑的刑制改革。
  汉朝多次减轻刑罚,汉文帝废除了肉刑:以徒刑代替黔刑,以笞刑代替斩左趾,以弃世代替斩右趾;汉景帝又两度减轻了笞刑,并废除了宫刑。这两次改革使中国古代的刑制由野蛮向文明进步,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过渡奠定了基础,这些都是儒家仁政主张对刑罚的重大改造。
  3.秋冬行刑。
  汉代遵循顺天行刑的儒家思想,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制度。汉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
  三、中国古代“礼法合一”的利弊探析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积极影响是显而易见,其注重教化、预防犯罪、重视个人道德修养、主张恤刑慎杀、罚当其罪等积极的合理因素,在今天仍可使我们从中得到许多有益的启发和借鉴。
  诚然,儒家思想不可避免地有其消极的一面,表现最为明显的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儒家的宗法伦理精神以血缘家庭关系为根本,强调家长的权利、整个宗族的利益,扼制个人权利观念的发展。其次,儒家的人治主义在法律观念上表现为把国家治理寄希望于那些圣君、贤相和清官,漠视法律的地位和作用。
  儒家思想不论其精华还是弊端都对中国法律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以辩证的观点来看,作为中华法系主体的儒家法律思想,仍包含很多积极的、合理的、值得借鉴的因素。我们不仅要借鉴国外法律思想中的精华,也要批判地继承国内的法律历史遗产,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建设具有现代中国特色的法治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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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龙大轩、和合.传统文化中的国家法与民间法[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7.
  [3]李云飞.回顾法制儒家化对封建法制的影响[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
  作者简介:于汉卿(1988-),女,汉族,江苏南京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非法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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