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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晋公通字[2015]120号各市公安局:根据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对<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审查意见》(公法[2015]1008号)和实际工作情况,现对《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十二条修改为:"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