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刑法机能模式也在不断的发生改变。刑法机能模式指的是,我国刑法在对人权和法律权益行使共同的保障机能时,二者产生冲突或是契合时,刑法表现出的对其中之一的侧重的技能模式的价值偏一现象。在正式由于这种刑法机能模式的存在,产生了相应的“人权保障机能优先模式”、“法益保护机能优先模式”以及“刑法机能动态平衡模式”等争论状况的出现。我国各项事业都在飞速发展,并且正在经历重要的社会经济转型阶段,新时期国家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进程下,我国刑法机能模式应当以“人权保障机能优先模式”为先,构建理性的刑法技能模式。
【关键词】和谐社会;刑法机能模式;人权保障优先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各项事业都在不断的发展,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经济发展取得了质的飞越。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地提高,信息化时代的来临,使得世界更加透明化,人们的思想也在不断的发生着变化。国家的法律在当前的重要历史变革中也应当随着改变,以适应新的时代背景需求,为人民提供保护作用。刑法在正常的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积极的、并且是其固有的功能作用,被称为刑法机能。普遍认为的刑法机能包括规制、人权保障及法律权益保障三种机能。并且,在我国刑法的技能问题是在整个的形式法律运行中一直存在的,是主导刑事政策价值选择的基础性问题,因此对刑法机能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刑法机能中对法律权益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之间的相互协调,是刑法机能保障中的重要课题,这二者的相互关系关系到我国权力的动用、刑罚的判断以及公民的自由、权力的行使,是对公民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维护,因此,对刑法机能模式的选择与构建对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深远的意义。并且,在世界范围内的刑法学者都将人事权力与法律权益的保护机能的相互关系作为主要的研究争论问题。在法益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中,一旦二者发生冲突,则必然要有所取舍,有所侧重,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这种对立关系,就成为了司法人员所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就当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探讨刑法机能模式的选择问题。
一、国内外研究进展
(一)国外的刑法机能模式观念
在西方国家中,主要分为三个学派来对刑法机能模式进行探讨和研究,其中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现代学派,前者反对封建刑法,人权意识非常强烈,根据个人有限与国家的原则,构建出了以保障人权机能为主的,并以行为为中心的客观刑法理论。后者基于保护社会的目的,认为集体的利益优于个人,因此构建出以社会保护机能的,以行为认为中心的主管刑法理论。还有一种学派是折衷主义,他们认为由于当前社会局势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应当有组织的开展打击犯罪的力度,并且在此基础上保障人民权益,即侧重于人权保障机能。
(二)我国的刑法机能模式观念
在我国刑法学界,对待刑法机能模式主要有,法益保护机能优先模式、人权保障机能优先模式及刑法机能动态平衡模式、刑法机能同一模式。笔者对上述四种模式进行简单梳理,认为刑法机能动态平衡模式只是在理想层面上反映了人们对刑法机能模式的追求,在现实中实现的困难度较大;刑法机能动态平和模式是对刑法机能的优先选择,并不能对人前保障机能起到保护作用,协调性差,侧重点过于偏一。并且,刑法机能动态平衡模式取决于社会现实的需要,处于长期不变的状态,失去了其应有的独立性和判断性,因此也不适合我国当前的和谐社会的发展方向。刑法机能同一模式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保护机能,因此它与法益保护机能优先模式一样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不当之处。并且理论的论证是以规范法为基点开展的,因此与其他观点差异性较大。近年来,有学者以现代刑事法制为基础,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趋势,对法益保护机能优先模式进行反驳,认为只有主张人权保障机能优先模式才是国家发展的需要,才能对人民的生活提供保障。
二、和谐社会的刑法机能模式选择
我国正处在重大的历史转折阶段,刑法的技能模式应当顺应我国现今构建和谐社会的需求,而人权保障机能优先模式就是最好的理想选择结果。我国具有几千年的历史,纵谷历史进程,我们不难发现,我国长期是处于封建专制的政治格局中的,在文化上对礼制的崇尚,在政治上的高度集权化,都在不断的泯灭人们对于自身自由和权益的向往。新中国的成立将人们的主体意识唤醒,但是随之而来的“文化大革命”又将人权意识严重创伤。文革结束后,我国人们痛定思痛,不断的进行改革创新,建立起当前的刑法典籍,以保护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人们的思想觉悟也在不断的提高,对法律的要求也在不断的增强,要求法律不仅要保证公民的权利,更要维护人们的尊严。人权保障机能优先模式正是可以良好的满足人们的这种需求,实现百姓的安居乐业。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党当前对我国建设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其从本质上要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的内在诉求,从而实现和谐相处的社会。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党的立党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先进思想下,刑法也应当紧跟形势,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发展目标,从而才能实现社会的良性发展,达成和谐社会的构建初衷。
参考文献:
[1]龙敏.秩序与自由的碰撞——论风险社会刑法的价值冲突与协调[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05)).
[2]姜敏.刑事政策略论——从决策和安全的角度透视刑事政策[J].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2).
[3]胡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分析[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1).
[4]杨兴培.“风险社会”中社会风险的刑事政策应对[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02).
【关键词】和谐社会;刑法机能模式;人权保障优先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各项事业都在不断的发展,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经济发展取得了质的飞越。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地提高,信息化时代的来临,使得世界更加透明化,人们的思想也在不断的发生着变化。国家的法律在当前的重要历史变革中也应当随着改变,以适应新的时代背景需求,为人民提供保护作用。刑法在正常的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积极的、并且是其固有的功能作用,被称为刑法机能。普遍认为的刑法机能包括规制、人权保障及法律权益保障三种机能。并且,在我国刑法的技能问题是在整个的形式法律运行中一直存在的,是主导刑事政策价值选择的基础性问题,因此对刑法机能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刑法机能中对法律权益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之间的相互协调,是刑法机能保障中的重要课题,这二者的相互关系关系到我国权力的动用、刑罚的判断以及公民的自由、权力的行使,是对公民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维护,因此,对刑法机能模式的选择与构建对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深远的意义。并且,在世界范围内的刑法学者都将人事权力与法律权益的保护机能的相互关系作为主要的研究争论问题。在法益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中,一旦二者发生冲突,则必然要有所取舍,有所侧重,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这种对立关系,就成为了司法人员所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就当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探讨刑法机能模式的选择问题。
一、国内外研究进展
(一)国外的刑法机能模式观念
在西方国家中,主要分为三个学派来对刑法机能模式进行探讨和研究,其中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现代学派,前者反对封建刑法,人权意识非常强烈,根据个人有限与国家的原则,构建出了以保障人权机能为主的,并以行为为中心的客观刑法理论。后者基于保护社会的目的,认为集体的利益优于个人,因此构建出以社会保护机能的,以行为认为中心的主管刑法理论。还有一种学派是折衷主义,他们认为由于当前社会局势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应当有组织的开展打击犯罪的力度,并且在此基础上保障人民权益,即侧重于人权保障机能。
(二)我国的刑法机能模式观念
在我国刑法学界,对待刑法机能模式主要有,法益保护机能优先模式、人权保障机能优先模式及刑法机能动态平衡模式、刑法机能同一模式。笔者对上述四种模式进行简单梳理,认为刑法机能动态平衡模式只是在理想层面上反映了人们对刑法机能模式的追求,在现实中实现的困难度较大;刑法机能动态平和模式是对刑法机能的优先选择,并不能对人前保障机能起到保护作用,协调性差,侧重点过于偏一。并且,刑法机能动态平衡模式取决于社会现实的需要,处于长期不变的状态,失去了其应有的独立性和判断性,因此也不适合我国当前的和谐社会的发展方向。刑法机能同一模式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保护机能,因此它与法益保护机能优先模式一样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不当之处。并且理论的论证是以规范法为基点开展的,因此与其他观点差异性较大。近年来,有学者以现代刑事法制为基础,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趋势,对法益保护机能优先模式进行反驳,认为只有主张人权保障机能优先模式才是国家发展的需要,才能对人民的生活提供保障。
二、和谐社会的刑法机能模式选择
我国正处在重大的历史转折阶段,刑法的技能模式应当顺应我国现今构建和谐社会的需求,而人权保障机能优先模式就是最好的理想选择结果。我国具有几千年的历史,纵谷历史进程,我们不难发现,我国长期是处于封建专制的政治格局中的,在文化上对礼制的崇尚,在政治上的高度集权化,都在不断的泯灭人们对于自身自由和权益的向往。新中国的成立将人们的主体意识唤醒,但是随之而来的“文化大革命”又将人权意识严重创伤。文革结束后,我国人们痛定思痛,不断的进行改革创新,建立起当前的刑法典籍,以保护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人们的思想觉悟也在不断的提高,对法律的要求也在不断的增强,要求法律不仅要保证公民的权利,更要维护人们的尊严。人权保障机能优先模式正是可以良好的满足人们的这种需求,实现百姓的安居乐业。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党当前对我国建设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其从本质上要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的内在诉求,从而实现和谐相处的社会。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党的立党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先进思想下,刑法也应当紧跟形势,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发展目标,从而才能实现社会的良性发展,达成和谐社会的构建初衷。
参考文献:
[1]龙敏.秩序与自由的碰撞——论风险社会刑法的价值冲突与协调[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05)).
[2]姜敏.刑事政策略论——从决策和安全的角度透视刑事政策[J].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2).
[3]胡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分析[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1).
[4]杨兴培.“风险社会”中社会风险的刑事政策应对[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