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宪政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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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国家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其产生之日起就担负着维护经济自由和经济民主的历史使命,而反垄断法的根本使命却是通过维护经济自由与经济民主来实现政治领域的自由与民主,促进和保障宪政的实现。正是因为反垄断法中具有浓厚的宪政理念,反垄断法才具有经济宪法的重要地位。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法已成为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尽快将我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本文试图从宪政的角度,对反垄断法的理念以及我国反垄断法制定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梳理,正本清源。秉承宪政的理念,我国反垄断法的尽早出台和有效实施才是可以期待的。
  [关键词]经济法反垄断法宪政博弈
  
  一、经济法的宪政品格
  
  经济法从产生的那一刻起,就与一个国家的宪法发展联系在一起。经济法虽然关注经济问题,但它超越了微观的个体之间的竞争关系。它从国家的宪政层次,为不同的利益主体创造了一个博弈的平台。经济法和宪法的联系是如此地紧密,以至于学术界不约而同地将经济法看作是自由经济的大宪章。
  在不同的国家,经济法的表现有所不同。美国的经济法以反垄断法为核心,以财税法和金融法为常态,构成了独具特色的现代经济法体系。在这个体系中,由于反垄断法维护了美国的自由竞争体制,因而被称作自由竞争的大宪章。在大陆法国家,经济法的表现有所不同,不论是德国还是法国,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深入人心,政府干预的触角无所不在。作为宪法的承包商,经济法不仅表现在税收制度方面,而且还表现在反不正当竞争、反限制竞争以及反垄断等各个方面。经济法不仅丰富了各国宪政的内容,而且实现了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在历史的长河中,经济法对于确立现代政治文明、法律文明功莫大焉。
  经济法与其说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如说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视角,它从宪政的高度,通过政治的博弈,实现权利义务的再分配,它体现的是一种社会均衡发展的精神。只有当我们把经济法看作是自由经济的大宪章,看作是当代社会宪法体制中经济领域的分包商,那么,我们才能对经济法保持应有的敬畏。
  应该看到,中国的经济法肩负着双重使命,它一方面要为市场经济建章立制;另一方面又必须在动态的过程中不断地调整各方的利益关系,从而实现社会的均衡发展。中国的经济法应该成为中国市场经济的大宪章,应该科学地确认和调整各个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反垄断法的宪政理念
  
  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市场竞争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几乎涉及到所有经济领域和所有经济活动,它为经济的各个部门和各个方面的立法提供了一般性的依据,又以其原则规定弥补了各个部门和各个方面立法可能存在的不足,特别是它从根本上维持了整个国家的市场结构和市场秩序,使竞争机制的作用得以有效发挥,促使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反垄断法被一些国家的法学家们称作是“市场经济宪法”。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竞争型经济。竞争是提高市场活动效率的关键所在。垄断是竞争的大敌。要促进竞争就必须抑制垄断。因此,反垄断法在我国市场经济立法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是我国经济法的核心。
  1.西方国家反垄断法的宪政理念
  反垄断法从1890年美国制定谢尔曼法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现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有自己的反垄断法,我国也在加紧制定反垄断法,并已经起草了多部反垄断法草案。在这100多年中,反垄断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创立的众多的规则与制度,但是反垄断法有一点始终没有变,那就是维护经济自由与经济民主。不过无论是最早制定反垄断法的美国,还是二战后纷纷制定反壟断法的欧洲各国,从其制定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来看,维护经济自由与经济民主都不是其最终目的,他们制定反垄断法的最终目的都是希望通过维护经济自由与经济民主来实现政治自由与政治民主,防止由于经济领域权力过大而导致政治专制的出现,而这正好与宪政的基本理念相契合。宪政的基本理念是自由,民主,平等,而反垄断法正是通过维护这种经济的民主,自由与平等来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民主与平等。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中都有着这种浓厚的宪政氛围和宪政理念,这就要求我国在将来制定的反垄断中也要体现宪政的基本理念,即维护经济自由与经济民主,进而维护政治自由与政治民主,实现反垄断法的宪政化。
  2.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宪政理念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后,经济迅速发展,统一市场逐步形成。但是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企业的市场力量也在逐步扩大,一些市场上开始出现了垄断企业,并出现了大量的限制竞争行为。特别是我国还存在着大量的行政垄断,这正是我国现阶段是最主要的垄断形式。因此我国的反垄断不仅担负着反经济垄断的重任,还担负着反行政垄断的重任。我国的反垄断不仅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因此在我国反垄断法中贯彻宪政理念有其特殊的意义。
  我国现阶段正在进行的反垄断立法正是适应这一需要,且已出台了大量的反垄断法草案。不过各种反垄法草案中有一个共同的缺陷,那就是没有说明反垄断的宪政意义。如2005年7月出台的反垄断法草案把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归结为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对于成文法国家来说,明示其立法目的至关重要。笔者认为我国反垄断法立法目的中应该将维护经济自由和政治民主包括其中,明示其宪政意义,这才符合我国国情。
  
  三、宪政视野之下的行政垄断
  
  1.目前我国行政垄断的现状
  当前我国存在的垄断现象主要是行政垄断。就其分类包括纵向行业垄断及横向的地区封锁或者叫地方保护主义。另外,传统公用事业中的许多产业,比如电信、电力、民航、铁路、石油,在引入竞争后,依然以自然垄断为理由,以政府原有的法律、政策为护身符,继续限制竞争和侵害消费者利益,它们也应属于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行为主要体现为限制竞争,就它的目前表现的两种形式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而言:行业垄断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一直延续到现在。这些行业基本上都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产业。常见的是一些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不分的“挂牌公司”,承担着国家管理行业的大任务的大集团以及以各种名义挂靠国家行政部门的享受优惠待遇的“嫡系”企业。近年来,国家已经注意到政企必须分开并采取了一些严厉的措施,取得了一些效果,可是仍有名脱实挂的单位存在。这些行业垄断带来的后果是效率低、服务差,缺乏竞争性,甚至限制了新技术的运用。比如,民航、铁路等部门,为了自身利益,票价说涨就涨,置乘客的意见与感受不顾,独断专行。曾多次被推上被告席,乘客与其打行政官司。面对这些行政垄断行为,消费者很多是无救济的途径,只能忍气吞声。
  目前,我们常说的“医改”和“教育”问题,也属于行政垄断带来的难题所谓的医疗改革实际上就是通过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由全社会来承担原来由国家承担的责任。可是,一些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强迫职工到指定的药店买非处方药品。这样就干预了药店之间的公平竞争。对于教育的垄断问题,由于近几年来国家将承担教育的责任交给社会,鼓励各高校扩招办学,鼓励私人开办私立学校,导致学生缴费一路攀升,九年义务教育早已变成了实质上的收费制。各高校更是巧立名目收费,使能否上学读书成为衡量贫富差距的标准之一。而我国大多数的老百姓还不富裕,不能利用国人重视教育的传统向老百姓过多的索取,这是“杀鸡取卵”的行为。另一种形式的行政垄断,实质上就是地区垄断。地区垄断就是我们常说的地方保护主义,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地方政府禁止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止本地原材料销往外地,由此便使全国本应统一的市场分割成一个个狭小的市场.这是一道由地方政府设置的,用以保护本地区产品质量低劣、缺乏竞争力的落后企业免受外来产品冲击的屏障。经济体制改革以来,随着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财政上的分开,此类矛盾更加升级。入世以来,这种现象有所改观,但仍不是很到位。这种地方封锁的现象不仅表现大汽车领域,其他领域类似情况也不胜枚举,如1994年黑龙江省鸡西地区的啤酒遭到周边地区的封杀,8个月被没收1.3万箱。1997年初河南省固始县政府为了防止外地化肥流入本地,专门发布地方封锁的文件,明令禁止从外地购买化肥,并明确责任。
  2.行政垄断的危害
  行政性垄断危害性之大,主要体现在长期的供给不足和服务质量低劣,直接造成消费者利益的严重损失;限制竞争,延缓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从而降低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恶化了市场竞争秩序;管制决策的非公开化和广泛的腐败现象,损害了政府的威信和执法效率;行政性垄断对落后的保护,则在当前全球竞争的环境下,极不利于提高我国产业和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它比经济垄断所带来的影响更广泛、更持久、更严重。从本质上来讲是用行政权力抹杀自由竞争的精神,颠覆了市场经济存在的基础,与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相悖,其危害性远基于经济垄断。市场经济的基本牲就是市场的统一、开放,而行政壟断总是以某一地区或某一部门的利益为出发点,将该地区或该部门隔绝开来,形成地区封锁和部门经济封锁,从而直接阻碍和破坏良性统一和开放市场的形成。受到保护折部门和地区,为了争取一个“正当合法竞争”,不再把精力放分割如何通过技术创新和新学管理来提高竞争能力,而是将大量费用用于行贿,以取得相关部门的庇护,这就导致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严重的社会腐败问题。行政垄断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影响,中国著名国情研究专家、清华大学教授胡鞍钢指出,行政性垄断就是一种腐败,它们使应有的利益分配格局遭到破坏。竞争效率低下、防碍市场竞争,不利于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所造成的损失已达五百多亿到一千多亿,并且直接使人民的福利遭到侵害。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经济逐步融入全球经济,必须消除大量存在的各种地方经济壁垒,加快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是一个紧迫的任务。中国有着一个庞大的市场,由于行政垄断的存在,不仅肢解和分割了市场,使市场运作的公平竞争机制不复存在,对经济的和人民的生活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而且不符合WTO规则中的国民待遇原则。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建立一个统一、有序、高效的市场也是WTO规则中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
  面对这种市场经济秩序极具危害性的行政垄断,面对WTO规则,行政垄断是到了该认真清理的时候了
  行政垄断问题确实不是一部《反垄断法》就能奏效的,但是,若通过法律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将有利于政府官员明辨是非,划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从而自觉抵制违法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反垄断法》不仅是国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手段,而且也是推动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催化剂。
  反垄断法的目的是维护经济自由、经济民主与公平竞争,鉴于行政垄断本质上是由转轨时期经济政治体制的过渡性造成的,现在来看,要消除行政垄断,必须通过进一步的经济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才能实现。当前反行政垄断,法律的规制固然重要,但首先要解决的是消除行政垄断产生的条件,调整政企关系,限制政府权力,改革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而这不是一部法律(即便是反垄断法)所能做到的,它需要的是改革政治体制。不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不可能最终获得成功。不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现代化建设事业也不可能最终获得成功。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已经到了要同国际规则接轨的重要时刻。现行政治体制还不能适应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改革现行政治体制也是保证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成功的需要。而只有在秉承现代宪政理念下的制度安排才有可能根除行政垄断这一顽疾。
  
  四、反垄断立法难产的宪政分析
  
  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已经成为各国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基石,目前全球已有近90个国家颁布和实施了《反垄断法》。我国从1994年开始了《反垄断法》的起草工作,然而13年过去了,这部关乎国家经济和群众利益的法律却始终处于起草和修改阶段,一直未能出台。有学者指出,三大原因导致中国的反垄断法难产:没有具备足够独立性权威性执法机构;《反垄断法》与行业法规很难协调;行政性垄断背后的深层因素难以一时解决。
  在我看来,《反垄断法》难产的障碍还在于部门利益的非理性冲突,更在于各方利益主体对均衡和妥协这一宪政的精神缺乏足够的认识。
  市场经济带来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利益的分化,是不同利益主体的形成。从理想状态来看,法律应当体现公平、正义,然而,实际上任何法律都是在现实生活的产物,法律要接近公平、正义的理想状态,就必须要有与法律利益相关的人不断地进行交涉、协商、妥协的结果,必须要有一个多方不断博弈的过程,而在这一博弈过程中,多方参与和表达渠道畅通与力量的均衡性,才能保证博弈良性互动从而接近正义。
  宪政文明下的政治行为,本质上是划分权力与权利的边界的妥协过程。“妥协”这个词,一语道破了宪政文明框架下利益分配的核心特征。因为大家有妥协,所以才可能在利益发生冲突时,彼此经过讨价还价,在相互理解、共同退让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底定彼此利益分配的底线,并最终形成自觉遵守“共赢”准则的这个习惯。
   美国宪法诞生的过程,正是各种利益体相互争吵、辩论,最后达成共识的过程。这种宪政文明框架下为了利益讨价还价、相互妥协的精神,成为人们在政治、经济、日常生活的一种普通习俗。纵观欧美历史,惶论大国寡民、大是小事,概莫如此。当这种经冲突再经化解后形成的社会生态,最终趋于平衡、稳定、和谐。它为个人提供尊严和利益的保障,也为国家、团体赢得繁荣兴盛、长治久安。
  每个人、每个团体都有属于他自己的利益诉求。而作为个体的人,相互之间不可能做到利益的完全一致,即不可能你得到了,我一样也会得到。因为立场的不同,对某一利益进行分配时,必然出现彼此之间利益的不一致。因为不一致,矛盾冲突自然也就出现了。同样的道理,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因为利益诉求的差异,其间的冲突难以避免。但是,这并没有阻碍出现利益平衡的可能。
  因为有着自己的利益诉求,再平凡的人在利益分配时也有他的公平期望。而宪政框架下的法治本义,乃是提供这一种最简单朴素的公平。当一种利益需要分配时,每个利益的当事人有公平地机会参与自己的利益分享;当这种公平遭到损害时,任何个人、团体能够有一种透明的程序去加以纠正。在这个过程中,或许每个环节都可能出现冲突,然而正是因为宪政、法治的制度性保障,彼此发生利益冲突时,完全可以公平地讨价还价,进而相互理解退让,化干戈为玉帛。也是这种宪政文明框架下的妥协精神,才可能实现社会生态的平衡。
  反垄断法的制定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政府和企业的博弈过程,也是各方利益集团的博弈过程。而真正有效的立法既是博弈的规则又是博弈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当中,核心是要坚持均衡的原则和理性的妥协。只有这样,我们的反垄断立法才能真正走上畅通无阻的快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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