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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现象尽管难以根除,腐败程度却能够加以控制,最优腐败治理的目标是寻找社会容忍程度与治理成本的最佳结合点;对行贿问罪,加强而不是削弱了腐败信息的私有性,提高而不是降低受贿者的安全感,于腐败治理并无益处;高薪养廉机制的局限在于它受严格的前提条件的限制;治理腐败要采取系统的对策,将德治与法治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