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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目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存在侦查模式相对滞后、人员结构不合理、多头指挥案件等问题,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及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要求不断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呈现出多学科交叉等发展趋势,结合社会发展趋势,不断改进侦查模式,适应形势发展。
关键词 职务犯罪 侦查模式 监察体制
作者简介:肖嵘,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125
一、 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的现状
(一)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相对滞后
目前职务犯罪侦查仍然以“由供到证”的模式为主,过分强调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在诉讼中的作用。 在长期的侦查工作中,存在重视口供,忽视书证、物证在侦查、诉讼中的作用。言词证据被认为是证据之王,在部分领导和办案人员眼中,能否拿下犯罪嫌疑人“口供”成为衡量一个侦查人员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固然能拿下犯罪嫌疑人“口供”,可以从一个侧面证明该侦查人员具有较高的讯问水平和优秀的办案素质。但是在实践中,不是每一名反貪的侦查人员都具有上述的侦查技能,这也要求侦查人员自身要具备良好的法律功底、缜密的逻辑思维、灵活的应变能力和丰富的社会经验,在面对当事人时才能沉稳应对对方的各种辩解。 目前我们侦查人员大多缺乏社会经验,很多都是通过公务员招考,在大學毕业之后直接进入反贪等职侦部门,他们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但是缺乏社会经验,而职侦的侦查人员往往面对的都是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和人生阅历的政府工作人员或者社会人员,年轻侦查人员在面对这些人的时候不容易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力。例如笔者在一次传唤证人的过程中,面对年长笔者二十多岁的证人,该证人在接受传唤的过程中,询问办案人员怎么这么年轻,是否能将她需要表达的意思记录下来的疑问。此外,由于反贪等职侦案件具有隐蔽性、一对一等特点,相对于言词证据,很难通过书证、物证直接找到突破案件的直接证据,因此在实践中,很多侦查员习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得直接的有罪证据,根据嫌疑人的供述去寻找定罪的书证、物证。
(二)职侦部门编制不足,年龄结构有待优化、专业结构不合理
首先是编制不足。反贪等职侦部门同侦查监督(批捕)、公诉等部门相比,对侦查人员的要求更高。反贪等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工作时间不固定,遇到案件加班加点是家常便饭,注意办案纪律,严守办案纪律,这就要求侦查员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坚定的政治素质,较强的责任感,才能面对在办案中遇到的各种阻力和各种诱惑,才能将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时间、历史的考验。选拔高素质人才进入反贪等部门变得愈发重要。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全院在编人数148人,反贪局全局人数21人,占全院人数的15%,天津市检察院下属武清区院反贪局全局11人,静海区院反贪局全局12人,以表1为例 :
目前基层检察院反贪等职侦部门人数普遍不足全院人数的20%,面对窝案、串案等涉及人数较多的案件时,往往出现人员不足的情况,这就需要从本院相关部门抽调干警协助办案,这使得办案效果大大折扣。天津市某基层检察院根据天津市检察院指定办理的该市某机关副主任袁某某涉嫌受贿一案中,该办案组共计抽调该院22人参与侦查,除反贪局原有人员外,还抽调法警队、未检科等相关科室人员参加,该基层院全院人数才80多人,由此看见,增强基层检察院职侦部门办案力量已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其次,基层侦查部门人员年龄结构有待优化。 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目前反贪局21人,领导就占到7人,上述6人年龄均在40岁以上,其中45岁以上的3人,40岁以上的6人。从反贪局全局人数看,科员级以下14人,年龄均在35岁以下 ,全局具有单独承办案件的经验的人员不足7人,其中副科级以上领导中具有独立办案经验的6人,科员级人员中具有独立办案经验的1人。以表2为例。
通过上述表格可以看出,该单位在在30岁到40岁之间的侦查人员人数相对较少,呈现出两头大中间少的模式,中国有句话叫三十而立,意思说人在进入30岁之后就逐渐成熟起来,能够独立承担重任。三十岁也是一个侦查人员的黄金年龄,精力和阅历都是非常好的时期,也是事业发展的黄金时期,相对于40岁左右的人来说,30岁的侦查人员精力更加旺盛,思路更加清晰,相对于30岁以下的年轻人来说,30岁左右的侦查人员社会经验要更加丰富,面对一些棘手问题,更加容易解决。优化侦查人员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形成老中青结合的侦查队伍,有利于提高侦查效率,和侦查经验的传帮带。
最后是侦查人员专业结构不合理。仍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反贪局全局21人,全部具有法学教育背景,很多新进人员学历为研究生学历。法学学科属于一个大类学科,法学专业下还细分为多个具体专业。 反贪等职侦部门具有特殊性,不仅需要具有一般的法学知识,还需要一定的专业技能,相对于一个民法专业的学生而言,一个具有侦查学专业背景的学生更适合反贪工作,此外反贪等职侦部门的侦查人员,不仅具有法学知识,还有熟悉一定的财务知识、金融知识,之所以需要侦查人员具有多种知识背景,是由当前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的问题所决定的。笔者在此前发表的文章中,就提到只有我们熟悉涉及职务犯罪领域的相关知识,才能针对职务犯罪呈现的新特点,准确的找到案件线索的切入点,进行调查核实。
(三)多头指挥案件侦查,随意更换侦查人员
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业务上受上级检察察院监督,并向同级党委汇报工作。天津市检察机关分为市院、分院、基层院三级,自侦部门作为本院内设部门,局长由主管领导兼任。天津市检察院、各分院、部分基层检察院将反贪局与反渎局合并,组成职务犯罪侦查局。举报线索一般由举报中心接收后,转交反贪局,并由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案件的侦查。线索初查后,需要立案的,须依次经科长、主管副局长、主管检察长、检察长批准,方可立案。理论上在案件的侦查中应在听取侦查人员汇报后,再决定案件的侦查方向,实践中,经常出现领导之间意见不一致,互相扯皮,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领导在分配线索时,就应该根据线索的内容,具有针对性地分配案件线索,例如侦查人员善于讯问,就可以将受贿等需要讯问技巧的线索分配给该侦查员。笔者所在单位,在侦查一起村委会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案件,在案件初查期间,科室负责人以回避为由,要求一名侦查员不要参加该线索的初查,根据规定,侦查员的回避应该由检委会决定,该科室负责人在没有得到上级领导同意的情况下,随意剥夺侦查员的办案权利。在案件初查即将结束时,科室负责人又要求该侦查员负责该案的侦查,该侦查员以不熟悉案情为由拒绝接收案件线索。案件承办人的随意更换,表现出我们在案件侦查中的不严肃,也极大地伤害侦查员自尊心,影响内部团结。
关键词 职务犯罪 侦查模式 监察体制
作者简介:肖嵘,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125
一、 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的现状
(一)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相对滞后
目前职务犯罪侦查仍然以“由供到证”的模式为主,过分强调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在诉讼中的作用。 在长期的侦查工作中,存在重视口供,忽视书证、物证在侦查、诉讼中的作用。言词证据被认为是证据之王,在部分领导和办案人员眼中,能否拿下犯罪嫌疑人“口供”成为衡量一个侦查人员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固然能拿下犯罪嫌疑人“口供”,可以从一个侧面证明该侦查人员具有较高的讯问水平和优秀的办案素质。但是在实践中,不是每一名反貪的侦查人员都具有上述的侦查技能,这也要求侦查人员自身要具备良好的法律功底、缜密的逻辑思维、灵活的应变能力和丰富的社会经验,在面对当事人时才能沉稳应对对方的各种辩解。 目前我们侦查人员大多缺乏社会经验,很多都是通过公务员招考,在大學毕业之后直接进入反贪等职侦部门,他们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但是缺乏社会经验,而职侦的侦查人员往往面对的都是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和人生阅历的政府工作人员或者社会人员,年轻侦查人员在面对这些人的时候不容易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力。例如笔者在一次传唤证人的过程中,面对年长笔者二十多岁的证人,该证人在接受传唤的过程中,询问办案人员怎么这么年轻,是否能将她需要表达的意思记录下来的疑问。此外,由于反贪等职侦案件具有隐蔽性、一对一等特点,相对于言词证据,很难通过书证、物证直接找到突破案件的直接证据,因此在实践中,很多侦查员习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得直接的有罪证据,根据嫌疑人的供述去寻找定罪的书证、物证。
(二)职侦部门编制不足,年龄结构有待优化、专业结构不合理
首先是编制不足。反贪等职侦部门同侦查监督(批捕)、公诉等部门相比,对侦查人员的要求更高。反贪等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工作时间不固定,遇到案件加班加点是家常便饭,注意办案纪律,严守办案纪律,这就要求侦查员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坚定的政治素质,较强的责任感,才能面对在办案中遇到的各种阻力和各种诱惑,才能将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时间、历史的考验。选拔高素质人才进入反贪等部门变得愈发重要。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全院在编人数148人,反贪局全局人数21人,占全院人数的15%,天津市检察院下属武清区院反贪局全局11人,静海区院反贪局全局12人,以表1为例 :
目前基层检察院反贪等职侦部门人数普遍不足全院人数的20%,面对窝案、串案等涉及人数较多的案件时,往往出现人员不足的情况,这就需要从本院相关部门抽调干警协助办案,这使得办案效果大大折扣。天津市某基层检察院根据天津市检察院指定办理的该市某机关副主任袁某某涉嫌受贿一案中,该办案组共计抽调该院22人参与侦查,除反贪局原有人员外,还抽调法警队、未检科等相关科室人员参加,该基层院全院人数才80多人,由此看见,增强基层检察院职侦部门办案力量已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其次,基层侦查部门人员年龄结构有待优化。 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目前反贪局21人,领导就占到7人,上述6人年龄均在40岁以上,其中45岁以上的3人,40岁以上的6人。从反贪局全局人数看,科员级以下14人,年龄均在35岁以下 ,全局具有单独承办案件的经验的人员不足7人,其中副科级以上领导中具有独立办案经验的6人,科员级人员中具有独立办案经验的1人。以表2为例。
通过上述表格可以看出,该单位在在30岁到40岁之间的侦查人员人数相对较少,呈现出两头大中间少的模式,中国有句话叫三十而立,意思说人在进入30岁之后就逐渐成熟起来,能够独立承担重任。三十岁也是一个侦查人员的黄金年龄,精力和阅历都是非常好的时期,也是事业发展的黄金时期,相对于40岁左右的人来说,30岁的侦查人员精力更加旺盛,思路更加清晰,相对于30岁以下的年轻人来说,30岁左右的侦查人员社会经验要更加丰富,面对一些棘手问题,更加容易解决。优化侦查人员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形成老中青结合的侦查队伍,有利于提高侦查效率,和侦查经验的传帮带。
最后是侦查人员专业结构不合理。仍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反贪局全局21人,全部具有法学教育背景,很多新进人员学历为研究生学历。法学学科属于一个大类学科,法学专业下还细分为多个具体专业。 反贪等职侦部门具有特殊性,不仅需要具有一般的法学知识,还需要一定的专业技能,相对于一个民法专业的学生而言,一个具有侦查学专业背景的学生更适合反贪工作,此外反贪等职侦部门的侦查人员,不仅具有法学知识,还有熟悉一定的财务知识、金融知识,之所以需要侦查人员具有多种知识背景,是由当前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的问题所决定的。笔者在此前发表的文章中,就提到只有我们熟悉涉及职务犯罪领域的相关知识,才能针对职务犯罪呈现的新特点,准确的找到案件线索的切入点,进行调查核实。
(三)多头指挥案件侦查,随意更换侦查人员
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业务上受上级检察察院监督,并向同级党委汇报工作。天津市检察机关分为市院、分院、基层院三级,自侦部门作为本院内设部门,局长由主管领导兼任。天津市检察院、各分院、部分基层检察院将反贪局与反渎局合并,组成职务犯罪侦查局。举报线索一般由举报中心接收后,转交反贪局,并由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案件的侦查。线索初查后,需要立案的,须依次经科长、主管副局长、主管检察长、检察长批准,方可立案。理论上在案件的侦查中应在听取侦查人员汇报后,再决定案件的侦查方向,实践中,经常出现领导之间意见不一致,互相扯皮,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领导在分配线索时,就应该根据线索的内容,具有针对性地分配案件线索,例如侦查人员善于讯问,就可以将受贿等需要讯问技巧的线索分配给该侦查员。笔者所在单位,在侦查一起村委会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案件,在案件初查期间,科室负责人以回避为由,要求一名侦查员不要参加该线索的初查,根据规定,侦查员的回避应该由检委会决定,该科室负责人在没有得到上级领导同意的情况下,随意剥夺侦查员的办案权利。在案件初查即将结束时,科室负责人又要求该侦查员负责该案的侦查,该侦查员以不熟悉案情为由拒绝接收案件线索。案件承办人的随意更换,表现出我们在案件侦查中的不严肃,也极大地伤害侦查员自尊心,影响内部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