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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运用文献资料法和逻辑分析等方法,从行政法学的角度来界定篮球裁判自由裁量权的概念与特征。着重分析篮球裁判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依据、构成以及行使判罚的途径,探讨篮球裁判员“自由裁量权”客观表象下的主观性问题和篮球比赛规则客观要求的关系问题,揭示裁判员滥用执法权利的可能性和相关途径。
【关键词】篮球裁判员;自由裁量权;规则
一、篮球裁判自由裁量权的含义与特征
1.自由裁量权含义的界定
自由裁量权是借用法学理论的一个术语,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广泛存在于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中的现象。在法学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界定有很多种。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在特定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而公正的方式作出行为的权力。”王珉灿在《行政法概要》中最早这样界定自由裁量权:凡是法律中没有进行具体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件时,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采取适当方法的,是自由裁量的行政措施。王名杨在《美国行政法》一书中认为: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对于作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的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或不采取行动。
综上所述,以上三种行政法学中自由裁量权的界定共同点就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认可,不同点在于其强调的侧重点存在差异。但归结起来不外乎有以下三种: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存在的必要性;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规范性和灵活性;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自由度等。
2.篮球裁判员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篮球裁判自由裁量权就是指裁判所享有的在法律适用和篮球比赛规则过程中,在对事实正确认定的基础上,为了获得比赛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有效的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作用,独立、正确的予以合理选择的裁判权。也就是说,自由裁量权是由特定的主体即裁判来行使的;裁判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要正当、合法、合理,要体现和维护篮球比赛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因为“正义是人类一种最基本的价值理想”,“法律必须要体现一定的正义要求,最终必须要以正义为依归”。篮球裁判自由裁量权可以令篮球裁判员根据比赛双方的实力,参与赛事的重要性、主客场、甚至是因篮球而涉及到的其他敏感话题和民族矛盾等各个方面的实际情况,采取更加适合控制该比赛的处理方法,使规则所追求的价值得以实现。
3.篮球裁判员自由裁量权的特征
从对篮球裁判自由裁量权的含义界定来看,篮球裁判裁量的“自由”是有限度的,是相对的。裁判员始终围绕着篮球规则公平、正义的竞赛精神,裁量篮球比赛实践中存在的各种情况。从这个方面来考虑,篮球裁判自由裁量权有以下特征:一是独立性,裁判在运动状态判决活动中的中立地位决定了它的独立性存在。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公平正义和效率的价值目标来做出裁决,而不仅仅局限于现有的篮球规则规定,但前提是,裁判必须始终保持在中立的地位之下。二是普遍性,裁判自由裁量权存在于一切裁判实践判决活动中,不论是裁判针对的是一个事实的简单裁定,还是事实复杂的球场暴力或罢赛。三是相对性,作为一种权力,不存在任何绝对的权力,不是无限自主的自由。四是目的性,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为了追求比赛正义公平、正确和效率的价值目标。五是灵活性,裁判的裁量是在一定情况下进行的,而这种情况是篮球裁判“酌情”决定的,这就是授权范围内表现出来的对于裁量活动的伸缩性。
二、篮球裁判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根据
1.篮球规则明确授权的自由裁量权
当篮球规则中涉及到某些定性裁量时,裁判员往往会拥有规则明确授权的自由裁量权。例如,现行篮球比赛规则中,“第34条侵人犯规”中明确规定:“如果对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应按下列所述判给投篮队员若干罚球:如果投篮成功,应计得分并判给1次追加的罚球;如果从2分投篮区域的投篮不成功,应判给两次罚球。”
篮球在竞技比赛的项目中属于群体类项群,比赛的胜负有赖于队员在场上的得分表现和裁判员对比赛判罚。裁判员的判罚有着太多的主客观因素,篮球比赛规则中第46条中就明确规定了裁判员根据场上队员的表现,进行个人的主观判断予以定性,赋予裁判员判罚的自由裁量权。
2.篮球规则消极默许的自由裁量权
这是规则中不能明确授权的裁判员自由裁量权,其重要的特点是:这种裁决权主要是针对篮球比赛中各种运动行为的复杂性。当规则中不能明确规定队员在比赛中的哪些行为应该宣判?哪些行为不应该宣判时?什么情况下宣判?什么情况下不能宣判时只能对裁判员进行一些原则性的授权,此时的授权是不明确的也是无奈地,可以称之为篮球规则消极默许的自由裁量权。
3.篮球规则漏洞所自然赋予的裁判员的自由裁量权
篮球裁判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时是为了弥补规则的漏洞。竞技体育运动的发展和规则的改变相铺相成。篮球运动新的发展必然会带来规则的修正,同时,改变后的规则必然带来篮球运动新的发展。这种新的发展包括篮球运动中某些技战术的改变和提高、场地和运动员体育装备的改变和提高等。篮球规则的修改与增订,目的就是肯定篮球运动合理的、正确的技术、战术的存在,促使其向前发展。另外,篮球规则的变化与发展,还力图否定不合理的和不正确的技术和战术的存在,限制其的发展,并尽可能消除由于场地和体育装备方面有可能带来的不公平因素。
相对于快速发展的篮球运动而言,规则的成文总是存在局限性,这是因为有以下几种原因:第一,篮球运动项目的技术和战术总是处在不断演变之中,新的技术、战术层出不穷,运动水平不断提高。但同时给裁判工作增加了难度,这是因为在篮球比赛中可能会出现前所未有的技术和战术,而这种新的技术和战术及其界定在原有的规则中无章可循;第二,现代篮球运动和各种政治、经济、文化因素紧密相关,特别是在重要的赛事中获胜意味着某个团体或个人的相关利益得到满足,在利益的驱动下,这些团体或个人可能会背离体育的基本精神,采取各种非法的手段寻找规则的疏漏,促使比赛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因此,篮球规则本身不能完全和快速解决各种可能出现的控制和反控制问题,即所谓的“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道“具有滞后性的特点,规则的制定总是落后于反规则的活动;第三,由于人们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规则的立法者无法预测将来可能发生的一切,这就使得篮球规则不能规范所有的运动行为,在篮球规则中留下了这样或那样的疏漏和盲区也是正常的。
三、篮球裁判员自由裁量权的组成
1.篮球裁判员在事实性质认定中的自由裁量权
事实性质认定要遵循规则的指引,对运动员的实际运动行为做出相应的判断,但事实性质认定又与裁判员对于规则的理解和解释有关,这种理解和解释,使裁判员产生对运动员运动行为的个人判断,因而会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所以事实性质认定本身并不纯粹。同样犯规动作的事实,裁判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事实的性质进行规则上的认定,并将动作和规则相对照,把动作事实转化为规则事实。
2.篮球裁判员在规则适用中的自由裁量权
法律之规定,无论如何审慎周详,条分缕析,决难网罗万象、织细无遗,于适用法律时,发生疑义。为事实所难免,故欲求法律之正确适用,须有赖于法律之解释也。通过法律解释“清除可能的规范矛盾,回答规范竞合及不同之规定竞合的问题,更一般地,它要决定每项规定的效力范围。如有必要,必须划定其彼此间的界限。”
如果我们将法律适用直接对应于规则适用。那么,规则的实施特别是规则适用的过程也是一种规则解释的过程。同一种规则,不同的裁判员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但在丰富多样的规则解释和技术方法中,系统解释是其中比较基础和准确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每一个规则都是统一的规则整体的一部分,它是在与相关规则的相互配合下发挥作用的,因而要想正确适用规则,首先必须将该规则放在整个规则体系去理解,这使裁判员需要具备的一种专业思维定式。
3.评定和制裁
事实认定就是裁判员对运动员的运动行为进行相应的规则分析,对于这些行为做出一定规则上的归类,将运动事实转换成规则事实;规则适用就是根据规则条款或者规则的精神,决定对某种事实认定是否做出一定的评定或裁决行为;前两项工作完成之后,就需要考虑评定或制裁余地的事项。所谓评定或制裁余地是指裁判员依照规则精神,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一定的裁决种类、方式明确评定和处罚的力度。在评定或制裁余地方面,裁判员享有一定的“自由裁决权”。
四、结论
篮球裁判执法的自由裁量权是篮球规则实现篮球比赛价值过程中的必然现象。篮球裁判员自由裁量权依据法律规定和篮球规则的精神和宗旨,在正确事实认定的基础上,为体现比赛过程和结果的公平与正义,就需要有效地发挥裁判主观能动作用,独立、正确地予以合理选择的判断权。但是若对裁判的自由裁量不加任何的限制和监督,又将出现裁判掌握的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因此,要从法理上明晰裁判员判罚的自由裁量权问题,从制度上规范裁判员自由裁量权行使;从监督制度上规制裁判独立判决,才能真正规制篮球裁判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才能实现竞赛公平与正义。
参考文献:
[1]王宏哲.法律的系统解释及其司法适用—同一法官就同一案由作出的三种裁判结果叹气[J].法律适用,No.11:35-36,2005.
[2]戴敬东.关于裁判员“自由裁量权”的若干问题分析[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Vol.31 ,No. 1:132-134,2008.
[3]江必新.论司法自由裁量权[J].法律适用,2006(11):17-21.
[4]许富仁.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本质特征[J].学术交流,2004(5):32-36.
[5]张明,陈荣梅.对篮球裁判员临场工作评定方法研究的初探[C].第2届篮球工作理论研讨会论文选编,2001:9-11.
[6]班琦.试论篮球裁判员在临场中的移动与观察[C].第2届篮球工作理论研讨会论文选编 2001:109-110.
[7]夏春.影响篮球裁判员正确判罚值的主要因素[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3(1):63-66.
[8]吴新胜.影响高级足球裁判员临场裁判心理状态稳定性的自身因素及对策分析[J].中国临床康复,2005,48(9):157-159.
[9]蔡茗恩.法学绪论[M].台湾三民书局,1957.
【关键词】篮球裁判员;自由裁量权;规则
一、篮球裁判自由裁量权的含义与特征
1.自由裁量权含义的界定
自由裁量权是借用法学理论的一个术语,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广泛存在于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中的现象。在法学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界定有很多种。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在特定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而公正的方式作出行为的权力。”王珉灿在《行政法概要》中最早这样界定自由裁量权:凡是法律中没有进行具体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件时,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采取适当方法的,是自由裁量的行政措施。王名杨在《美国行政法》一书中认为: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对于作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的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或不采取行动。
综上所述,以上三种行政法学中自由裁量权的界定共同点就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认可,不同点在于其强调的侧重点存在差异。但归结起来不外乎有以下三种: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存在的必要性;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规范性和灵活性;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自由度等。
2.篮球裁判员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篮球裁判自由裁量权就是指裁判所享有的在法律适用和篮球比赛规则过程中,在对事实正确认定的基础上,为了获得比赛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有效的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作用,独立、正确的予以合理选择的裁判权。也就是说,自由裁量权是由特定的主体即裁判来行使的;裁判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要正当、合法、合理,要体现和维护篮球比赛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因为“正义是人类一种最基本的价值理想”,“法律必须要体现一定的正义要求,最终必须要以正义为依归”。篮球裁判自由裁量权可以令篮球裁判员根据比赛双方的实力,参与赛事的重要性、主客场、甚至是因篮球而涉及到的其他敏感话题和民族矛盾等各个方面的实际情况,采取更加适合控制该比赛的处理方法,使规则所追求的价值得以实现。
3.篮球裁判员自由裁量权的特征
从对篮球裁判自由裁量权的含义界定来看,篮球裁判裁量的“自由”是有限度的,是相对的。裁判员始终围绕着篮球规则公平、正义的竞赛精神,裁量篮球比赛实践中存在的各种情况。从这个方面来考虑,篮球裁判自由裁量权有以下特征:一是独立性,裁判在运动状态判决活动中的中立地位决定了它的独立性存在。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公平正义和效率的价值目标来做出裁决,而不仅仅局限于现有的篮球规则规定,但前提是,裁判必须始终保持在中立的地位之下。二是普遍性,裁判自由裁量权存在于一切裁判实践判决活动中,不论是裁判针对的是一个事实的简单裁定,还是事实复杂的球场暴力或罢赛。三是相对性,作为一种权力,不存在任何绝对的权力,不是无限自主的自由。四是目的性,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为了追求比赛正义公平、正确和效率的价值目标。五是灵活性,裁判的裁量是在一定情况下进行的,而这种情况是篮球裁判“酌情”决定的,这就是授权范围内表现出来的对于裁量活动的伸缩性。
二、篮球裁判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根据
1.篮球规则明确授权的自由裁量权
当篮球规则中涉及到某些定性裁量时,裁判员往往会拥有规则明确授权的自由裁量权。例如,现行篮球比赛规则中,“第34条侵人犯规”中明确规定:“如果对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应按下列所述判给投篮队员若干罚球:如果投篮成功,应计得分并判给1次追加的罚球;如果从2分投篮区域的投篮不成功,应判给两次罚球。”
篮球在竞技比赛的项目中属于群体类项群,比赛的胜负有赖于队员在场上的得分表现和裁判员对比赛判罚。裁判员的判罚有着太多的主客观因素,篮球比赛规则中第46条中就明确规定了裁判员根据场上队员的表现,进行个人的主观判断予以定性,赋予裁判员判罚的自由裁量权。
2.篮球规则消极默许的自由裁量权
这是规则中不能明确授权的裁判员自由裁量权,其重要的特点是:这种裁决权主要是针对篮球比赛中各种运动行为的复杂性。当规则中不能明确规定队员在比赛中的哪些行为应该宣判?哪些行为不应该宣判时?什么情况下宣判?什么情况下不能宣判时只能对裁判员进行一些原则性的授权,此时的授权是不明确的也是无奈地,可以称之为篮球规则消极默许的自由裁量权。
3.篮球规则漏洞所自然赋予的裁判员的自由裁量权
篮球裁判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时是为了弥补规则的漏洞。竞技体育运动的发展和规则的改变相铺相成。篮球运动新的发展必然会带来规则的修正,同时,改变后的规则必然带来篮球运动新的发展。这种新的发展包括篮球运动中某些技战术的改变和提高、场地和运动员体育装备的改变和提高等。篮球规则的修改与增订,目的就是肯定篮球运动合理的、正确的技术、战术的存在,促使其向前发展。另外,篮球规则的变化与发展,还力图否定不合理的和不正确的技术和战术的存在,限制其的发展,并尽可能消除由于场地和体育装备方面有可能带来的不公平因素。
相对于快速发展的篮球运动而言,规则的成文总是存在局限性,这是因为有以下几种原因:第一,篮球运动项目的技术和战术总是处在不断演变之中,新的技术、战术层出不穷,运动水平不断提高。但同时给裁判工作增加了难度,这是因为在篮球比赛中可能会出现前所未有的技术和战术,而这种新的技术和战术及其界定在原有的规则中无章可循;第二,现代篮球运动和各种政治、经济、文化因素紧密相关,特别是在重要的赛事中获胜意味着某个团体或个人的相关利益得到满足,在利益的驱动下,这些团体或个人可能会背离体育的基本精神,采取各种非法的手段寻找规则的疏漏,促使比赛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因此,篮球规则本身不能完全和快速解决各种可能出现的控制和反控制问题,即所谓的“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道“具有滞后性的特点,规则的制定总是落后于反规则的活动;第三,由于人们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规则的立法者无法预测将来可能发生的一切,这就使得篮球规则不能规范所有的运动行为,在篮球规则中留下了这样或那样的疏漏和盲区也是正常的。
三、篮球裁判员自由裁量权的组成
1.篮球裁判员在事实性质认定中的自由裁量权
事实性质认定要遵循规则的指引,对运动员的实际运动行为做出相应的判断,但事实性质认定又与裁判员对于规则的理解和解释有关,这种理解和解释,使裁判员产生对运动员运动行为的个人判断,因而会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所以事实性质认定本身并不纯粹。同样犯规动作的事实,裁判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事实的性质进行规则上的认定,并将动作和规则相对照,把动作事实转化为规则事实。
2.篮球裁判员在规则适用中的自由裁量权
法律之规定,无论如何审慎周详,条分缕析,决难网罗万象、织细无遗,于适用法律时,发生疑义。为事实所难免,故欲求法律之正确适用,须有赖于法律之解释也。通过法律解释“清除可能的规范矛盾,回答规范竞合及不同之规定竞合的问题,更一般地,它要决定每项规定的效力范围。如有必要,必须划定其彼此间的界限。”
如果我们将法律适用直接对应于规则适用。那么,规则的实施特别是规则适用的过程也是一种规则解释的过程。同一种规则,不同的裁判员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但在丰富多样的规则解释和技术方法中,系统解释是其中比较基础和准确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每一个规则都是统一的规则整体的一部分,它是在与相关规则的相互配合下发挥作用的,因而要想正确适用规则,首先必须将该规则放在整个规则体系去理解,这使裁判员需要具备的一种专业思维定式。
3.评定和制裁
事实认定就是裁判员对运动员的运动行为进行相应的规则分析,对于这些行为做出一定规则上的归类,将运动事实转换成规则事实;规则适用就是根据规则条款或者规则的精神,决定对某种事实认定是否做出一定的评定或裁决行为;前两项工作完成之后,就需要考虑评定或制裁余地的事项。所谓评定或制裁余地是指裁判员依照规则精神,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一定的裁决种类、方式明确评定和处罚的力度。在评定或制裁余地方面,裁判员享有一定的“自由裁决权”。
四、结论
篮球裁判执法的自由裁量权是篮球规则实现篮球比赛价值过程中的必然现象。篮球裁判员自由裁量权依据法律规定和篮球规则的精神和宗旨,在正确事实认定的基础上,为体现比赛过程和结果的公平与正义,就需要有效地发挥裁判主观能动作用,独立、正确地予以合理选择的判断权。但是若对裁判的自由裁量不加任何的限制和监督,又将出现裁判掌握的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因此,要从法理上明晰裁判员判罚的自由裁量权问题,从制度上规范裁判员自由裁量权行使;从监督制度上规制裁判独立判决,才能真正规制篮球裁判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才能实现竞赛公平与正义。
参考文献:
[1]王宏哲.法律的系统解释及其司法适用—同一法官就同一案由作出的三种裁判结果叹气[J].法律适用,No.11:35-36,2005.
[2]戴敬东.关于裁判员“自由裁量权”的若干问题分析[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Vol.31 ,No. 1:132-134,2008.
[3]江必新.论司法自由裁量权[J].法律适用,2006(11):17-21.
[4]许富仁.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本质特征[J].学术交流,2004(5):32-36.
[5]张明,陈荣梅.对篮球裁判员临场工作评定方法研究的初探[C].第2届篮球工作理论研讨会论文选编,2001:9-11.
[6]班琦.试论篮球裁判员在临场中的移动与观察[C].第2届篮球工作理论研讨会论文选编 2001:109-110.
[7]夏春.影响篮球裁判员正确判罚值的主要因素[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3(1):63-66.
[8]吴新胜.影响高级足球裁判员临场裁判心理状态稳定性的自身因素及对策分析[J].中国临床康复,2005,48(9):157-159.
[9]蔡茗恩.法学绪论[M].台湾三民书局,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