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治认同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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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现代化稳步推进,到2010年我国已经基本建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此同时公民法治意识也得到显著提高,尤其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成为国家治理方略和社会共同体的价值共识,依法治国也逐渐从理论形态转变为国家治理、社会管理中的现实实践。但是我国公民法治认同机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仍然任重道远。因此,在法律自身普遍性价值传递过程中,从政治社会化的角度,将法律的传播性普及和参与性运用相结合,将法治知识内化和法治思维外化相融合,探索构建公民法治认同机制对于不断推进法治现代化具有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法治认同是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法治认同作为法治知识内化和法治思维外化的结合介质,是法治现代化接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构建现代化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法治意识与法治认同。法治意识是法治认同作用于个体的结果呈现,法治认同是法治意识形成的机制和路径。
  法治意识作为一种基于对法律信任而形成法律信仰的特殊形式,是一种包含着法治价值认同、法治工具性诉求以及对法治更深层次认知的心理状态和精神状态。法治意识的形成是法治治理方略在心理机制基础上的同化过程,认同的价值不仅是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认可,更为重要的是法律内置价值的社会化,重新认识法律的契约本质,在民意聚合和法治意识提升的前提下构筑具有广泛认可度的现代治理体系。
  法治意识是法治认同的重要成果,法律意识作为一种被动性的工具性认识与法治意识并不完全等同。法律意识是指依法办事、依法行使权力和权利、依法履行义务等,具有相对的被动性;而法治意识是社会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相较于法律意识而言具有更加显著的主观能动性,法治意识不仅要求人们遵守现有法律制度和形成法律信仰,还要求人们对现存的法律进行判断、分析和完善。为此,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成为推进法治建设、实现法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治认同这一概念是相对于法律信仰提出的,是为了避免理性选择下的非理性崇拜。法治认同不只是将特定的法律规范内化为人们的行为准则,更具深远意义的是实现法律内置价值的社会化复归和法律工具生的普及化,真正实现法治的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辩证统一。法治这一治国方略的有效实施需要法治认同的民意基础,法律的价值的传递同样需要法治认同的机制辅助。
  (二)法治认同的动力因素和价值归宿。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价值取向。法治作为现代政治运作的原则规范体系,有助于实现治理体系所追求的秩序目标,也有助于—个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与繁荣。但是绝不能将法治囿于所谓“良法”的制定和执行之中,如果失去对公共立场和民众法治情感的考量,治理效益不会收到满意的效果,“法治的实现依赖于社会成员的观念,”实施法治必须以公民对法治的认知判断作为基础和保障。
  1.法治认同的动力因素
  法治认同存在多层次的动因,既是法律自身特性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法律衍生价值的客观要求。法律所传递的社会共同体的基本准则、集体共识和价值诉求是法治认同的价值前提,法律的广泛约束力衍生的强制性和法治作为治理方式的权威性是法治认同的重要基础,法治认同的成果和约束机制转化是法治认同的重要动力。
  (1)内在合理性。法律权威性的基础是其自身的合理性,合理性通过价值性表现出来,法律所呈现的基本共识和集体价值是公民认可法律权威性的前提。法律的价值表达真正获得公民内心的认可,展现出充分的信任感,法律的行为规范的功能才能够得以发挥。这是法治认同动因中的基础因素,法治认同是法律内在合理性的本质要求,形式的表达是为了配合本质的实现和确证,二者是相辅相成的。法律价值是对社会共同体集体追求和共同理想的反映,这种反映是为了复归共同体自身,法律价值的传递需要认同机制的规制。
  (2)外在权威性。法律的权威性也是法治认同的重要基础,价值认同和共识凝聚基础上的法律具有强制规定性,这是由法律本质的内在规定性决定的。权威必然也要通过一定的载体和渠道加以呈现,与此同时,法治作为一种建构性的治理方式,其权威性也是这种治理认可度的重要衡量标准。法律地位的权威性仅仅通过法律内容的完善和执法活动的实施是不够的,还要通过实践性的活动来社会性地强化,更加深刻形象地传递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在实践中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促进公民法治认同的形成。
  (3)道德约束性。法治认同也是将特定的法律规范转化为公民的内在约束力的一种机制,通过一定的社会化实践活动,法律价值复归共同体的同时法律规范也内化为人们的行为准则,进而在内心中形成道德性的准则,从而将心理活动的结果转化为道德性的自律。这是法治认同的重要价值旨归,也是法治认同的社会化动力。将强制性规范通过心理机制的认同转化为道德性约束,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辩证统一,这也是完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必然要求。
  2.法治认同的价值归宿
  法治认同的动力因素中蕴含着法治现代化的价值旨归,法律和法治的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归宿到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法治认同是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法治现代化是法治认同的价值诉求和目标构建。而法治现代化是以法治精神和法治制度为基石的,法治现代化是法治价值实现、法律精神社会化的过程,同时也是法治制度的构建过程,法治认同在价值实现、精神传递和制度构建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1)法治认同是法治现代化的重要着力点
  现代化的核心问题是人的现代化,而法治认同基础上形成的法治意识是人的现代化的重要标志。阿历克谢·英格尔斯在《人的现代化》中谈到:“如果—个国家的人民缺乏—种能够赋予这些现代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行为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现代化的转变”本身就包含着认同的意义,社会转型期多是—种多元情景,无论是治理方式还是人们的价值观念基本呈现多元化的倾向,认同程度则成为新的治理方式运行成效的重要体现。   公民的法治意识反映着社会与时代的精神状态,这样法治认同的程度就成为法治现代化的风向标。一方面法治现代化的构建要以公民的法治意识作为基础和前提,法治认同的地位突显出来;另一方面法治认同是现代化转型的重要着力点,法治认同机制的构建关系到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2)法治认同是法治现代化的价值传递渠道
  法律自身的合理性、权威性以及衍生价值要求和引导法治认同,法治认同作为法律内在本质价值和现代治理方略的社会化渠道和路径,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为法治原则和法治理念的社会化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法治不仅是“依法”之治,而且是“良法”之治。实现法治的前提是以“善良之法”为基础,能否创制出“善良之法”和立法者的观念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同时由于法律也是时代的产物,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法律的局限性和滞后性也会突显。因此,法治认同的真正价值不是对已有法律内容和法律形式的保守性认可和非理性信仰,而是汲取法治的基本精神和意蕴,培养公民理性审视前提下的价值选择的能力,法治认同的价值传递的内容不简单是思想内容的内化,更为重要的是法治思维方式和法治治理观念的形成。
  (3)法治认同是法治现代化的动力源泉
  法治认同不仅是法治现代化的民意性基础,同时也是不断推进法治现代化深入发展的力量源泉。公民的法治意识的形成是法治认同过程中形成的重要价值选择,法治意识的培育与提升,为人们在—种公平的秩序之下进行自由而全面地发展开拓了空间。一个法律体系只有得到人们发自内心的信仰与景从,法律才能起到规范行为、调节关系、弘扬公平正义之价值的作用;反之,法律的强制性就仅仅是一种外在的强制力的表现,而失去了其在人们内心中基于合理性的强制力,法律则会成为没有生命力和约束力的具文。
  法治认同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稳步推进的必然要求,“善良之法”是法治的必要前提,同时公民的法治心理基础也是不可或缺的条件。在法治治理上的共同价值取向能够使“善良之法”更好地发挥国家治理、社会管理和对一切经济社会进行调节的功能作用。反之,如果法治认同缺失,即使制定了“善良之法”,也难以保障能够发挥良好的实施效果。通过法治认同培育并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能够为法律的具体执行提供观念与认知方面的规范指引作用,同时也能为制定“善良之法”提供重要价值引导。
  二、政治社会化是法治认同的必然路径
  法治属于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的有效运作离不开公民的支持与景从。人们对法律和法治的信仰必然要通过一定的途径和形式并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而政治社会化则为公民法治意识的形成提供了理论指导和现实途径。
  (一)政治社会化的路径价值。法治认同不是自发进行的,无论是法治认同的主体还是法治治理方略的建构主体,其运行机制都蕴含着社会化的因素和机理。政治社会化与政治文化密切相关,二者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而法治作为政治文化的重要体现,政治社会化也是法治价值传递的一种重要方式,其内化与外化的作用机制同样也与政治社会化紧密相连。
  从思想发展的历时性来看,政治社会化是与政治社会相伴相生的,概言之,政治社会化是政治文化的社会化过程,是社会成员接受政治教育的过程,是特定思想观念在社会成员中内化为自身观念并外化为主观行为的过程。
  政治社会化是政治文化传播、普及与个体接受、内化相统一的过程,也是实现人由“自然人”向“社会人”过渡的手段和中介路径,政治社会化实质上是社会思想教化与社会成员学习的辩证统一过程,是政治体系与社会成员个体之间政治价值、观念互动的过程。社会成员对政治知识、政治规则的学习要以政治体系有组织、有目的提供的教化内容为基础,政治体系的教化、塑造必须通过社会成员的学习、接受和内化得以实现,政治社会化的作用机制体现在个体和社会两个维度上。
  (1)个体维度
  社会成员作为政治社会化的主体,也就是政治文化认同的主体,心理状态上有—个由自发向自觉的转变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社会成员由潜移默化的不自觉地接受某种政治价值观念的影响转变到主动通过学习获得这种政治价值观念,并由此产生相应的政治情感和政治信仰,形成特定的政治人格,进而实现由“自然人”向“政治人”的转变。从这个角度来讲,政治社会化是社会成员通过学习既定的政治文化,获得社会或群体具备的政治知识、政治态度、政治情感和政治行为模式的过程,与此同时社会成员也运用自己知识、行为对政治文化施加影响,完成社会成员将特定政治文化内化并外化加以运用的过程。
  (2)社会维度
  社会作为政治社会化的主体,个体则成为客体。在这一过程中,执政党及其代表的政治体系是法治的构建和宣传者,政治社会化就是社会引导、培养和教育乃至训练社会成员接受现有的整治规范,拥护现实的政治制度,认同现有政治权威。因此社会必然会通过各种途径和措施,将政治文化尤其是主流法治在全体社会成员中进行传播、普及,并促使社会成员进行内化,以便社会成员形成特定的政治情感、政治信仰和政治行为模式。如果前者总结为自下而上的路径的话,后者就可以总结为自上而下的路径。
  政治社会化的个体维度和社会维度两个方面的内涵所表明的恰恰是同一过程的两个不同的方面,无论是个人政治素质和能力的获得、政治观念的确立,还是政治体系对政治价值意识的传播,都离不开政治社会化这一基本途径。政治社会化过程的这两个方面的内涵辩证统一、相辅相成、不可或缺。
  (二)法治认同的政治社会化机制效应。政治社会化对于法治认同具有双向效应,原因根源于其作用机制。—方面,政治社会化的结果增强了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认同感和对法治的归属感,这—过程对于全面依法治国具有良好的维持、促进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政治社会化的运行机制趋于滞后,或者政治社会化的手段呈现僵硬化,都会导致社会成员对现有治理方略失去吸引力、凝聚力,甚至出现逆反性心理,这一过程则具有阻碍、摧毁作用。因此政治社会化在增强对法律价值和法治方略价值认同的同时,也有可能导致对现有治理体系的认同弱化和信任缺失,从而消极地削弱治理方式的效用和法律价值的良序传递。   三、现代化背景下的法治认同路径
  法国学者卢梭曾经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由此可知,无论如何先进的法律制度体系,只有得到民众的广泛认可之时,才能发挥其应有的运作效能。公民法治意识的生成是一个综合过程,它包含了法治意识的主观心理状态的“内化”和主体行为的外化过程两个层面。由此,公民法治意识的形成和培育机制涉及两个方面即内生性机制与外生性机制。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必然要紧密结合政治社会化功能发挥的基本特点来推进,政治社会化也必然呈现出社会维度和个体维度两个路径。
  一是传播性普及:法治知识内化。法治知识的普及是一种文化传播的过程,其主要充分发挥社会化中社会维度的作用,通过一定的组织、手段和形式对社会成员施加方向性影响,实现法治知识的有效内化。二是参与性运用:法治思维外化。法治思维的外化主要着力于公民参与。从政治社会化角度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更化创新思想观念:推进现代国家治理方略的构建。法治认同本质上来讲是价值认同,构成这种认同基础的则是法治本身的合理性和价值性,因此法治自身的建设是基础性工作。法治所体现的思想内涵和价值诉求一旦被社会民众所普遍认同,就会影响人们的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成为团结和凝聚社会成员为特定目标而奋斗的精神支柱,进而民众内心形成权威认可。“国家建设的核心正是确立和维持一套共同信仰。”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现代国家治理方略,在法治认同的基础上实现法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法治认同的一个关键点是自身法治价值的合法性、吸引力、说服力。
  为应对来自不同方面的挑战,就要不断发展法治理论,关键在于既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精神,又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时代特征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为法治的政治社会化提供具有吸引力的思想内容,为形成社会合意奠定基础。法治现代化建设也是复归人类本质的发展,必然也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和价值取向,启发人们思考,增强公民学习法律、运用法律、遵守法律的内驱力和行动力。
  (二)稳步推进法治建设:构建完善的法治现代化体系。法治认同需要借助政治社会化的运行机制,但是这一机制的良性运转需要完善的法治体系提供基础,这是法治合理性基础之外的另一个重要衡量标准。“一种不可能唤起民众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的东西,怎么可能又有能力使民众普遍愿意遵从法律?”立法是决定法律自身的品格的第一个环节。就立法而言,在追求立法数量和速度,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同时,更应重视法律的质量,以其自身的合理性来论证法治的强制性。应努力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提高立法水平。伯尔曼认为“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他们就不会尊重法律”。只有使我们制定的每一部法律得到了民众的深刻认同,成为人们强烈的情感要求和理性趋向,我们制定出来的法律才能充分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及满足管理国家之需,成为良善之法,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为社会各阶层群众所信任。“国家法治现代化”的前提要求是“国家法制现代化”。
  (三)创新宣传普及手段:柔性化政治社会化方式和手段。法治原则和观念固然具有合理性、凝聚力,但是如果不能有效传播并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那么其吸引力无法展现,其他功能也就无法发挥。因此不要不断发展法治理论,在信息化时代也应该更加重视法治认同媒介的作用。然而法治认同并不是自发形成的,它是通过媒介的作用进行建设的结果。不断推进法治现代化要注重法治认同过程中政治社会化手段的创新和柔性化运用。立足当下,媒体尤其是网络新媒体在宣传教育方面日益凸显其时效性强、覆盖面广的功能性特点,因此要有效整合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功能,发挥融合优势,主要是充分发挥媒体在当下社会中的舆论引导和公民教育方面的优势,充分发挥其在郑氏认同中的独特作用。
  政治社会化是法治功能得以发挥的内在方式,是法治认同得以实现的必要途径,是维持和巩固现代治理方略的重要手段。创新法治认同手段的同时要关注到社会转型期社会阶层分化的现实,值得注意的是要在人本主义的指导下兼顾不同阶层的社会成员,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政治社会化教育,这不仅是政治稳定的诉求,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四)整合组织载体资源: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在法治现代化的建设中,发展法治理论是体,创新宣传手段和整合组织资源是两翼,三者是“一体两翼”的关系,是相互配合,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法治认同是通过人们自觉认同或者说“同意”的方式实现的,在这个“同意”的模式中教育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教育作用的发挥不仅需要媒介的作用,并且更加需要各种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
  因此,不仅要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在法治工作中的平台作用,大力支持有偿法律服务机构的发展,还要大力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公益性职能的构建和现实化,以公益性服务职能的开发和拓展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并充分发动和支持民间参与建立和运作普法性质的公益组织。一方面可以引入市场机制,将法治认同的部分内容以公共服务的形式进行市场化运作,实现市场条件下的政府作用下的社会性良性循环模式。另一方面可以建立民众自我教育系统,形成教育和自我教育的法治认同机制。进而形成政府和社会层面普法合力,从而使得所有公民参与到法律意识的提升和运用之中,并且在自身的法律实践中真正将法治价值内化并形成对法治的认同。
  (责任编辑 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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