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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代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修改稿)》、《浙江省气象条例(草案修改稿)》、《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草案)》和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等法规,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四件法规草案经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内容已比较成熟,宁波市报批的法规也符合上位法规定,建议本次会议分别予以通过或者批准。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11月22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上述法规草案和报批法规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建议已于11月23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进行了研究。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志愿服务标识。”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开展高风险的志愿服务或者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时,必须签订书面协议。为此,建议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开展高风险或者涉外的志愿服务以及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其他志愿服务,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三)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教育部门、学校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将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志愿服务能力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并将青少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
二、关于《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修改稿)》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一款在“民间”前面加上“民族”一词。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学校的体育健身设施,在法定节假日、寒假、暑假和其他适当的时间,应当向公众开放。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三)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加上“国家机关的体育健身设施”几个字。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修改稿的个别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三、关于《浙江省气象条例(草案修改稿)》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六条:“鼓励和支持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培养气象人才,推广先进的气象科学技术,保护气象科技成果,加强气象合作与交流,发展气象信息产业,提高气象工作水平。”
(二)草案修改稿原第二十一条对雷击风险评估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关于雷击风险评估问题,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已有相关规定,建议本条例不作规定。为此,建议删去。
(三)草案修改稿原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单项设备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经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单纯以金额作为是否需经审查的标准不科学。为此,建议删去该项规定。
(四)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条规定,广播、电视台站擅自调整气象预报播出时间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这类违法行为不宜规定给予罚款处罚。为此,建议将该条中的罚款规定修改为“给予警告”。
(五)草案修改稿原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公共场所违反规定传播气象信息,以及违反技术规范安装户外广告、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影响防雷装置功能的法律责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上述行为没有必要设定法律责任。为此,建议删去这两条规定。
四、关于《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鲁案审查规定(草案)》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第三条中的“包括”修改为“是指”。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草案第九条在“法制委员会”之后加上“和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本规定确定的职责进行”几个字。
(三)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九条中的“十日”修改为“十五日”。
(四)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的“主动”一词。
(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第十七条中的“应当于指定期限内”修改为“依法定程序”。
此外,对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报批的《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提出合法性方面的不同意见。
一、关于《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志愿服务标识。”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开展高风险的志愿服务或者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时,必须签订书面协议。为此,建议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开展高风险或者涉外的志愿服务以及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其他志愿服务,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三)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教育部门、学校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将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志愿服务能力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并将青少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
二、关于《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修改稿)》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一款在“民间”前面加上“民族”一词。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学校的体育健身设施,在法定节假日、寒假、暑假和其他适当的时间,应当向公众开放。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三)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加上“国家机关的体育健身设施”几个字。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修改稿的个别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三、关于《浙江省气象条例(草案修改稿)》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六条:“鼓励和支持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培养气象人才,推广先进的气象科学技术,保护气象科技成果,加强气象合作与交流,发展气象信息产业,提高气象工作水平。”
(二)草案修改稿原第二十一条对雷击风险评估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关于雷击风险评估问题,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已有相关规定,建议本条例不作规定。为此,建议删去。
(三)草案修改稿原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单项设备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经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单纯以金额作为是否需经审查的标准不科学。为此,建议删去该项规定。
(四)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条规定,广播、电视台站擅自调整气象预报播出时间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这类违法行为不宜规定给予罚款处罚。为此,建议将该条中的罚款规定修改为“给予警告”。
(五)草案修改稿原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公共场所违反规定传播气象信息,以及违反技术规范安装户外广告、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影响防雷装置功能的法律责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上述行为没有必要设定法律责任。为此,建议删去这两条规定。
四、关于《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鲁案审查规定(草案)》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第三条中的“包括”修改为“是指”。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草案第九条在“法制委员会”之后加上“和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本规定确定的职责进行”几个字。
(三)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九条中的“十日”修改为“十五日”。
(四)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的“主动”一词。
(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第十七条中的“应当于指定期限内”修改为“依法定程序”。
此外,对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报批的《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提出合法性方面的不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