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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是广东省政府指定的农村税费改革三个试点县(市)之一。于200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目前兴宁市农村税费改革已取得阶段性的成效,农民负担均明显减轻,对比起2000年,减幅达77.8%。实施农村税费改革,从根本上遏制了农村“三乱”行为,调动农民交农业税的积极性。今年夏粮入库期间,全市农业税征收入库完成为100%,全面完成了全年农业税入库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