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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对于本罪的实行行为究竟如何认定在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其中最主要的分歧在于不作为说和持有说之间的争论。由于这两种学说对于该罪的实行行为有着不同的界定,从而导致对很多司法实践中很多的具体问题有完全不同的回答。本文论述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符合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并在持有说下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从而进一步解决了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诸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