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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rn2013年3月,李某与鑫远大工业园区厂房业主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租期为二年,承租面积为1.1万平方米.2015年7月续签一年合同至2016年7月.2015年10月武汉市化工区管委会因市政工程焦沙线扩建需拆迁其承租厂房,要求其搬迁.按照拆迁办的要求,李某对承租厂房内财产、搬迁费、工人安置费等损失作出716万元的评估. 武汉市化工区化工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简称化工投) 在此基础上作出496万元的评估 (拆迁办主任口头告知,未出示并送达书面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