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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刑法对运输毒品罪的规定过于抽象,司法工作人员对运输毒品罪的既遂判断存有差异,同罪不同理的现象时而出现,破坏了司法判决的安定性和一致性。在审判实践中,对运输毒品罪既遂标准的判断存在起运说、合理位移说、行为完成说、进入运输工具说、离开现场说和"持有行为+目的行为说"的分歧。结合运输毒品罪的法理逻辑和立法精神,区分制下"毒品进入运输状态说"才是运输毒品罪的既遂判断标准。在人货合一情形下毒品起运就意味着既遂,而在人货分离情形下需要以"毒品进入运输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