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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卫星导航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应用,全球卫星导航服务提供者面临着一系列法律的风险并应承担相应责任,主要为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根据美国国内法及司法判例的发展,卫星导航信号侵权具有可诉性;且随着产品责任法的现代化,已显现出由产品责任调整卫星导航信号侵权的趋势。中国可以借鉴美国经验,完善现有侵权责任制度,进而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卫星导航信号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