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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作出后并不能当然的传达给相对人,需要经过一定的送达程序来完成。长期以来,我国将行政决定的送达与程序法上的送达混为一谈,使得行政法方面的具体规定呈现空白状态,或虽有规定,但对违反此项义务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的补救方式等未予明确,导致因未告知而引起的行政纠纷无法可依的现象大量存在。本文将通过讨论行政送法程序的漏洞与完善来提出相关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