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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存在界定难、证明难、排除难等问题,文本在介绍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概念、理论基础及价值考量后,对现阶段检察院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现状进行探讨,分析出我国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存在法律思维禁锢、本身制度构建存在缺陷、配套机制不完善等方面的困境,最后总结出检察机关需要从检察机关与其他机关的配合完善以及完善配套制度构建出发,来解决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的困境。
关键词 非法证据 证明责任 排除程序
作者简介:杨奕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干警。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060
一、非法证据排除概述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论基础
首先,非法证据排除是人权保障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和落实。在进行案件侦查的过程中,具有法律职能的机关会依据职能授权获得可以侵犯和剥夺公民私人的权利。在刑事司法侦查的过程中,公权力可能会与公民私人的自由权、隐私权发生冲突证据的,可能出现公权力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情形,公权力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一方面是对刑事案件中被追诉当事人的人权保障。主要表现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侵犯公民私人权益的证据进行排除,从侧面上也是对公民的自由隱私权进行了保护。另一方面,公权力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社会其他公民的人权保障,有利于加强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的认同,也是程序正义原则在刑事司法流程中的体现。因为司法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前提条件。
其次,公权力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符合程序正义价值。在刑事侦查的过程中若适用限制公民人身权等刑讯逼供的手段促使犯罪嫌疑人在不能出于自愿的情况下做出的供述,往往有可能是出于犯罪嫌疑人不能忍受生理和心理上的折磨而做出的。这种证据的虚假性成分很高,不利于查清案件真实信息。若要将虚假信息排除,就必须要保证诉讼过程的程序公正合法。
最后,公权力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实现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实施非法证据排除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行使其监督职权,这一权利来源于检察院的宪法地位,检察机关具有对法律的监督职权,检察机关通过侦查阶段、审判阶段及执行阶段等整个司法环节对侦查机关查找犯罪证据进行监督。对于检察机关而言,要把好审查逮捕这一关键环节,将可能因非法证据定案的冤错案件第一时间予以纠正。同时在审判环节,对法庭提出质疑的证据合法性问题,要承担举证责任。
(二)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价值考量
首先,排除非法证据是检察机关践行保障人权原则的必然要求。天赋人权和权力制衡思想是西方法律的核心。相比国外,我国对公民个人的权利也是放在核心的位置,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上,我国立法上优先选择保护人权。关于这一点,从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我国宪法这一事实就可以充分表明。而且这一宪法性原则不仅写入了法典,而且越来越多的贯彻落实到地方立法之中;不仅融入到司法从业人员的各项司法活动之中,而且也融入了人民群众的头脑之中,可以称得上是一场法律思想、权利意识方面的洗涤。尤其是随着近年来少数冤错案件的曝光,更加促使了司法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刑事司法程序中人权保障的重视和反思。不仅人民群众对于人权保障程序正义的呼声越来越高,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在内的各个刑事诉讼流程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摒弃以往证明标准逐渐升高的传统思维,于刑事的证明标准的把握也越来越严格,越来越趋向于一致。
其次,排除非法证据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的检察公信力。一方面,排除非法证据最直接的维护了我国证据采纳的合法性,排除了案件定罪量刑过程中使用非法证据,另一方面,采用非法证据过程本身也会损害司法公信力,它会给整个国家的司法体系带来巨大的损害。我国检察机关在整个司法运行过程中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就是起到了提升司法尊严和司法公信力的保障作用。
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针对检察机关的立法现状
美国是第一个在程序上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国家,其主要目的是防止非法证据导致的诉讼拖延以及对陪审团带来的不利引导。最高检“两个规定”颁布也清楚的表明了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和起诉标准的要求。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排除证据,主要从以下方面考虑:第一,主观元素,即证据的证据排除法则主体范围,我们认为:除了法官、检察官、调查员之外,辩护律师也享有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第二,从主观要素考虑,非法证据调查人员的主观元素“故意”或“重大过失”应该被排除在外,对非法证据的“无过错”不能被排除。第三,在客观方面,非法取证需要利用刑讯逼供、引诱欺骗、暴力威胁的方法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或者其它方式。最后,从结果上来看,非法证据是否影响法律真实性主要从其是否作为主要证据,是否同其它证据相互印证等方面考虑。
三、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的有效应用路径
我国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的现实困境主要表现在法律思维禁锢、本身制度构建存在缺陷、配套机制不完善等层面。虽然检察机关对犯罪分子的人权保障关注程度越来越高,但是有罪推定的思想仍旧占据主流思想。检察机关的解决途径主要应依据现实存在的困境,对应的寻找解决方式,从检察机关与其它机关的配合完善以及完善配套制度构建出发,来解决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的困境。
(一)完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法院的配合与制约机制
按照司法改革的要求,检察机关要加大法律监督这个主责主业的工作力度,在加强对公安机关及派出所的监督方面要开拓新的工作形式,建立起良性的工作制度,切实保证案件质量的提升,把好审查逮捕等关键关口。同时,加强民事行政监督职能,扩宽监督事业和角度,从审判、执行等多个程序加强对法院的监督,切实发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积极作用,作维护司法公正的有为者。
(二)实行检察机关控诉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的分离
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承担控诉责任,承担对法庭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而且检察机关还有监督职能,对侦查人员的非法行为负担检察义务,所以具有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但是检察机关的控诉职能同诉讼监督职能两种职能容易产生冲突。因此,实行检察机关控诉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的分离迫在眉睫,现在司法改革试点省市中关于内设机构整合的方案,将公诉与审判监督、审查逮捕与侦查监督职能分离,单设部门进行办案力量上的整合和加强,应与上文的目的要求一致。
(三)建立非法证据排除的配套制度
首先,要加大针对侦查机关对案件失职的惩处力度,才能促使侦查机关依法取证。没有相应的追责机制,很难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非法取证情形的发生。其次,合理制定公安机关绩效考核标准。目前一些地方的侦查机关仍然背负着较高的立案破案任务,在高强度的工作压力下,在较短的破案期限内,可能会发生非法取证的情形。因此,应结合地区犯罪实际情况和具体个案的难度,科学合理的制定公安机关立案破案考核标准,从这个层面确保案件质量、切实保障人权。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巨大进步,展示了我国保障人权,公正司法的法律思维,但是制度构建还不完善。传统的法律思维、警检关系、检察环节的设置以及其配套机制的不完善都导致非法排除制度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所以笔者从这些方面对非法排除证据今后在我国的实施做了具体的设想,希望能够最大程度完善制度构建,使检察机关最大程度上保障人权,监督法律实施,维护社会正义。
关键词 非法证据 证明责任 排除程序
作者简介:杨奕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干警。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060
一、非法证据排除概述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论基础
首先,非法证据排除是人权保障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和落实。在进行案件侦查的过程中,具有法律职能的机关会依据职能授权获得可以侵犯和剥夺公民私人的权利。在刑事司法侦查的过程中,公权力可能会与公民私人的自由权、隐私权发生冲突证据的,可能出现公权力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情形,公权力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一方面是对刑事案件中被追诉当事人的人权保障。主要表现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侵犯公民私人权益的证据进行排除,从侧面上也是对公民的自由隱私权进行了保护。另一方面,公权力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社会其他公民的人权保障,有利于加强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的认同,也是程序正义原则在刑事司法流程中的体现。因为司法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前提条件。
其次,公权力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符合程序正义价值。在刑事侦查的过程中若适用限制公民人身权等刑讯逼供的手段促使犯罪嫌疑人在不能出于自愿的情况下做出的供述,往往有可能是出于犯罪嫌疑人不能忍受生理和心理上的折磨而做出的。这种证据的虚假性成分很高,不利于查清案件真实信息。若要将虚假信息排除,就必须要保证诉讼过程的程序公正合法。
最后,公权力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实现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实施非法证据排除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行使其监督职权,这一权利来源于检察院的宪法地位,检察机关具有对法律的监督职权,检察机关通过侦查阶段、审判阶段及执行阶段等整个司法环节对侦查机关查找犯罪证据进行监督。对于检察机关而言,要把好审查逮捕这一关键环节,将可能因非法证据定案的冤错案件第一时间予以纠正。同时在审判环节,对法庭提出质疑的证据合法性问题,要承担举证责任。
(二)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价值考量
首先,排除非法证据是检察机关践行保障人权原则的必然要求。天赋人权和权力制衡思想是西方法律的核心。相比国外,我国对公民个人的权利也是放在核心的位置,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上,我国立法上优先选择保护人权。关于这一点,从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我国宪法这一事实就可以充分表明。而且这一宪法性原则不仅写入了法典,而且越来越多的贯彻落实到地方立法之中;不仅融入到司法从业人员的各项司法活动之中,而且也融入了人民群众的头脑之中,可以称得上是一场法律思想、权利意识方面的洗涤。尤其是随着近年来少数冤错案件的曝光,更加促使了司法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刑事司法程序中人权保障的重视和反思。不仅人民群众对于人权保障程序正义的呼声越来越高,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在内的各个刑事诉讼流程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摒弃以往证明标准逐渐升高的传统思维,于刑事的证明标准的把握也越来越严格,越来越趋向于一致。
其次,排除非法证据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的检察公信力。一方面,排除非法证据最直接的维护了我国证据采纳的合法性,排除了案件定罪量刑过程中使用非法证据,另一方面,采用非法证据过程本身也会损害司法公信力,它会给整个国家的司法体系带来巨大的损害。我国检察机关在整个司法运行过程中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就是起到了提升司法尊严和司法公信力的保障作用。
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针对检察机关的立法现状
美国是第一个在程序上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国家,其主要目的是防止非法证据导致的诉讼拖延以及对陪审团带来的不利引导。最高检“两个规定”颁布也清楚的表明了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和起诉标准的要求。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排除证据,主要从以下方面考虑:第一,主观元素,即证据的证据排除法则主体范围,我们认为:除了法官、检察官、调查员之外,辩护律师也享有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第二,从主观要素考虑,非法证据调查人员的主观元素“故意”或“重大过失”应该被排除在外,对非法证据的“无过错”不能被排除。第三,在客观方面,非法取证需要利用刑讯逼供、引诱欺骗、暴力威胁的方法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或者其它方式。最后,从结果上来看,非法证据是否影响法律真实性主要从其是否作为主要证据,是否同其它证据相互印证等方面考虑。
三、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的有效应用路径
我国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的现实困境主要表现在法律思维禁锢、本身制度构建存在缺陷、配套机制不完善等层面。虽然检察机关对犯罪分子的人权保障关注程度越来越高,但是有罪推定的思想仍旧占据主流思想。检察机关的解决途径主要应依据现实存在的困境,对应的寻找解决方式,从检察机关与其它机关的配合完善以及完善配套制度构建出发,来解决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的困境。
(一)完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法院的配合与制约机制
按照司法改革的要求,检察机关要加大法律监督这个主责主业的工作力度,在加强对公安机关及派出所的监督方面要开拓新的工作形式,建立起良性的工作制度,切实保证案件质量的提升,把好审查逮捕等关键关口。同时,加强民事行政监督职能,扩宽监督事业和角度,从审判、执行等多个程序加强对法院的监督,切实发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积极作用,作维护司法公正的有为者。
(二)实行检察机关控诉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的分离
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承担控诉责任,承担对法庭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而且检察机关还有监督职能,对侦查人员的非法行为负担检察义务,所以具有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但是检察机关的控诉职能同诉讼监督职能两种职能容易产生冲突。因此,实行检察机关控诉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的分离迫在眉睫,现在司法改革试点省市中关于内设机构整合的方案,将公诉与审判监督、审查逮捕与侦查监督职能分离,单设部门进行办案力量上的整合和加强,应与上文的目的要求一致。
(三)建立非法证据排除的配套制度
首先,要加大针对侦查机关对案件失职的惩处力度,才能促使侦查机关依法取证。没有相应的追责机制,很难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非法取证情形的发生。其次,合理制定公安机关绩效考核标准。目前一些地方的侦查机关仍然背负着较高的立案破案任务,在高强度的工作压力下,在较短的破案期限内,可能会发生非法取证的情形。因此,应结合地区犯罪实际情况和具体个案的难度,科学合理的制定公安机关立案破案考核标准,从这个层面确保案件质量、切实保障人权。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巨大进步,展示了我国保障人权,公正司法的法律思维,但是制度构建还不完善。传统的法律思维、警检关系、检察环节的设置以及其配套机制的不完善都导致非法排除制度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所以笔者从这些方面对非法排除证据今后在我国的实施做了具体的设想,希望能够最大程度完善制度构建,使检察机关最大程度上保障人权,监督法律实施,维护社会正义。